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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控制技术领域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涉及控制技术的所有科学技术领域。
GB/T 8117的本部分主要适用于驱动发电机的凝汽式汽轮机高准确度的热力性能验收试验,某些条款也适用于非发电用途的汽轮机。本部分提供了过热蒸汽或饱和蒸汽轮机的试验方法。其中包括确定湿蒸汽比焓所需的测量及方法,并叙述了在核电厂中考虑到放射性安全条例情况下,进行试验所需要的预防措施。本部分的部分内容也适用于背压式汽轮机、抽汽式汽轮机及混压式汽轮机的热力性能试验。对于具体情况,只需应用本标准的相关条款。本部分规定了验收试验的准备、实施、评估的统一规则,同时也包含进行验收试验条件的细节。如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复杂或特殊情况,则制造商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达成适当的协议。
GB/T 8117的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型式、容量和用途,准确度范围较宽的汽轮机热力性能验收试验,对于某个具体情况来说,只需应用本标准的相关条款。本部分提供了过热蒸汽或饱和蒸汽轮机的试验方法。其中包括确定湿蒸汽比焓所需的测量及方法,并叙述了在核电厂中考虑到放射性安全条例情况下进行试验需要的预防措施。本部分规定了验收试验的准备、实施、评估、与保证值的比较以及计算测量不确定度等方面统一的规则,同时也包含了进行验收试验条件的细节。如果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复杂或特殊的情况,则制造商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达成适当的协议。
GB/T 8117的本部分适用于运行在过热蒸汽区或饱和蒸汽区的宽准确度的汽轮机性能试验,适用于各种类型、容量等级和用途的汽轮机。本部分主要用于汽轮机性能监测试验,可用于汽轮机检修前后试验,也可用于按照本部分实施的小型汽轮机的保证值验证,但不适用于大型汽轮机的热力性能验收试验。本部分包括的各类热力性能试验如下:a) 整机循环热效率或者热耗率;b) 大出力或者在规定工况下的出力;c) 汽耗率;d) 缸效率;e) 压力和温度特性;f) 功率与蒸汽流量关系;g) 通流能力;h) 给水加热器性能监测;i) 凝汽器性能监测(等)。本部分不包括对蒸汽品质测量的不确定度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潜水电泵性能试验和验收(或评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潜水电泵(以下简称“电泵”),包括各类潜水电动机和潜水泵的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区级电网的调度自动化系统。企业供电网及其他电网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变电站集中控制系统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交流电量,具有电量输入、直流模拟量或数字信号输出的变送器。用于通讯的那部分应与外部系统相兼容。 本标准适用于将交流电量(如: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相角和频率)转换成一输出信号的测量用变送器。 本标准适用于: a)输入量的标称频率在5Hz~1500Hz之间的变送器; b)如果测量用变送器作为非电量测量系统中的一部分,并且该部分属本标准规定范围,则本标准也适用于该电测量变送器; c)本标准也适用于用在遥测、过程控制中和在规定的某一环境下使用的变送器。
本标准规定了仪器仪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仪器仪表标准制订、技术文件编制、教材和书刊编写以及文献翻译等。 注:本标准中方括号〔〕内的词为可省略词;圆括号()内,除作说明外,为可换用的词。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气态和/或液态燃料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也适用于闭式循环和半闭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并且适用于联合循环动力装置中的燃气轮机或与其他热回收系统相连的燃气轮机。对于采用自由活塞燃气发生器或特殊热源(例如化学工艺合成气、高炉气)的燃气轮机,本标准可用作依据,但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对于有排放控制和/或动力增大装置的燃气轮机的验收试验,本标准同样适用,所述装置以流体注入和/或进气处理为基础,如果需要进行试验的供货合同范围包括该类系统,则试验程序要考虑这些系统。根据试验的目的,对比试验会有许多不同情况。本标准还可用于验证燃气轮机性能差别的对比试验,主要用于改造、升级或大修前后的试验,但没有特别提及这些内容。本标准还包括测定以下性能参数,并修正到参考条件:a) 电功率或机械功率(排气功率,若只供应燃气);b) 热效率或热耗率;c) 透平排气能量(可用排气温度和流量代替)。设备供应商与采购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性能参数,都应在具体试验程序以及供应商标准制造试验程序中作相应考虑。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性能试验的准备和执行,描述了测量方法、相关仪器及其校验,定义了燃气轮机运行条件、边界条件及其限值以及标准条件(3.9)。若在采购之际未确定其他条件,应将标准条件用作参考条件。本标准还包含了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试验结果计算和修正以及试验结果不确定度计算。本标准没有述及试验允差,因为它属于商务条款,不是以测量结果统计分析为基础。需要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允差的方法,以验证试验结果是否符合保证值。对于测定排气能量和/或流量的可选试验,由于终的这些数值是根据燃气轮机能量平衡确定的,应将能量平衡中的关键参数限制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以尽量降低不确定度。本标准不适用于:a) 排放试验;b) 噪声试验;c) 振动试验;d) 燃气轮机具体部件性能;e) 动力增大装置和辅助系统(例如进气冷却装置、燃料气体压缩机等)性能;f) 以研发为目的进行的试验;g) 基本保护装置的充分性;h) 控制系统和保护系统性能;i) 运行特性(启动特性、可靠性试验等)。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以下简称燃机设备)配套采用的电气设备应满足的技术要求,为电气设备的采购选型提供原则指导和基本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发电用燃机设备。机械驱动用燃机设备也可参照本标准,但不适用于直接驱动运输工具(车辆和船舶等)动力用的燃机设备。
工业过程测量及控制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描述硬件和软件系统以及系统元件的特性、规范和合格检定的专门术语。这些术语可用于定义与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可能面临的工作条件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有关术语。希望教育和出版界也能采用本术语。 本标准包括一般术语和术语,用以描述过程工业测量和控制仪表装置和仪表系统的物理性质、用途和性能。过程工业包括化学、石化和石油工业,发电、食品、纺织和造纸、冶金工业以及空调设备等众多工业行业。 在使用本标准时,使用者应切记本标准的主要用途是作为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学科的公共语言。
本标准定义了水轮发电机组状态在线监测系统的术语、提出了状态在线监测系统的系统功能、基本结构、测点布置以及相关技术要求,适用于水电站各种类型水轮发电机组的状态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制造和运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发电装置的功率、热耗率(热效率)等主要性能参数的试验方法。其目的是确定燃气轮机在试验条件下的热力性能级试验结果的修正。本标准适用于燃用气体或液态燃料(或在进入燃气轮机之前固态燃料转化成气体或液体燃料)的燃气轮机试验。包括带排放控制和/或功率增大设备(如流体注入和进气处理)的燃气轮机试验。它可适用于联合循环装置中的或带气体热量回收系统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不适用于正在研制中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可逆式水泵水轮机调节系统运行的基本要求、运行方式、运行操作、巡视检查、故障和事故处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可逆式水泵水轮机调节系统的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变电站中35 kV及以下电压等级多功能保护测控一体化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基本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智能变电站中35 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多功能保护测控一体化装置,并作为该类装置开发、设计、制造、试验和运行的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变电站智能保护测控设备,包括常规保护测控装置、智能变电站保护测控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110 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中的智能保护测控设备,并作为装置的开发、设计、制造、试验和运行的依据。
1.0.1本规定是根据设计规范和化工部有关标准并参照有关部的设计技术规程制订。 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化肥厂的电力设计。 1.0.3化肥厂的电力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执行有关指令性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水力发电厂、泵站、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降压变电所、水闸,不含抽水蓄能电厂)中的自动化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中使用的逆变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中使用的逆变器(以下简称逆变器);其他堆型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中使用的逆变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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