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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绝缘子领域使用的通用术语。本部分所列术语与IEC 60050电工词汇系列标准(IEV)其他部分现有的术语和协调。本部分适用于与绝缘子技术相关的技术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起升高度大于1 800 mm的各种型式乘驾式高起升机动工业车辆的护顶架、驾驶员腿和脚的保护、翻车保护结构(ROPS)和落物保护结构(FOPS)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方面应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的塔机。
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及轻小型起重设备的通用要求。对特定型式起重机械的特殊要求在GB 6067的其他部分中给出。本部分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甲板起重机及载人等起重设备。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GB/T 8287的本部分适用于交流标称电压高于1000V、频率不超过100Hz的电气装置或设备用户内和户外支柱瓷或玻璃绝缘子及其元件。直流系统用支柱绝缘子可参照本部分执行。本部分不适用于复合绝缘子或户内有机材料支柱绝缘子。本部分的目的是:—定义所使用的术语;—规定支柱绝缘子的电气和机械特性;—规定特性值的验证条件;—规定试验方法;—规定接受准则。支柱绝缘子特性值在GB/T 8287.2-2008中规定。本部分不包含特殊运行条件下支柱绝缘子的选择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建筑物内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压电传感器的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的特殊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是GB 10408.1《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dt IEC 60839-2-2《入侵报警系统探测器技术要求 通用要求》)的补充。本标准应与IEC 60839-1-1《报警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第1节:总则》结合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在标准玻璃或平板玻璃上安装传感器以探测玻璃破碎的那种探测器。 注1 本标准讨论的玻璃破碎探测器可能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玻璃:钢化玻璃(toughened glass)、夹层玻璃(laminated glass)、塑料涂膜玻璃(plastic-coated glass)或夹丝玻璃(wired-glass)。 注2 其他类型的玻璃破碎探测器将在另外的标准中涉及。
本标准规定了中空玻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及建筑以外的冷藏、装饰和交通用中空玻璃,其他用途的中空玻璃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船用钢化安全玻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船用矩形窗和舷窗玻璃。对于其他用途船用钢化安全玻璃,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舷窗(以下简称舷窗)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海洋船舶用舷窗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内河船舶上的舷窗亦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船用矩形窗电加温玻璃的玻璃结构、光学性能、加温系统、力学性能、绝缘性能、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记等。 本部分适用于驾驶室、船桥窗户上的电加温玻璃,也适用于为了观察和操纵方便的密封区使用的电加温玻璃。本部分规定的电加温玻璃,其使用低环境温度为-40℃。
本部分规定了机车、动车组前窗用电加温玻璃(以下简称电加温玻璃)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机车、动车组前窗用电加温玻璃。其他部位及汽车风挡电加温玻璃亦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飞机和船舶用电加温玻璃。
GB 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用防火玻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标记、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建筑用复合防火玻璃及经钢化工艺制造的单片防火玻璃。
GB 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GB 15763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备、家具等)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GB 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用夹层玻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材料、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部分适用于建筑用夹层玻璃。
GB 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用均质钢化玻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部分适用于建筑用均质钢化玻璃。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备、家具等)均质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参照使用本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玻璃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船舶用防火玻璃,其他用途的防火玻璃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新制造的自动扶梯和踏板式或胶带式自动人行道(见第3章)。 本标准考虑了按照预期目的使用并在制造商可预见的误用情况下,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见第4章)。 本标准未考虑因地震引起的危险。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前制造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和海上结构物用各种形式的窗的术语及其定义。 注:本标准除了用英语和法语提供的术语对应词之外,还用1.2所列的语言提供了其他语种的等效术语;这些等效术语是在ISO有关成员团体对各自的语言负责的情况下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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