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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钢产品单位面积上镀锌层质量试验方法的原理、试验溶液、试样、试验步骤、结果计算、再现性及试验报告。本标准所述镀锌层包括纯镀锌层、锌铁合金和锌铝合金镀层(例如:锌-5%铝合金镀层、55%铝-锌合金镀层)。本标准适用于面积易于测定的热镀锌和电镀锌等钢产品。镀锌钢板也可采用附录A的方法进行锌层质量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造林绿化树种种子检验的抽样、净度分析、发芽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以及X射线测定的原则和方法,还规定了质量检验证书的内容和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种子采收、调运、播种、贮藏以及国内外贸易时期进行的种子质量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冷弯型钢的订货内容、分类和代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冷加工变形的冷轧、热轧或涂层(镀层)钢板和钢带在连续辊式冷弯机组上生产的冷弯型钢。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用冷弯空心型钢的订货内容、分类、代号、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长度及允许偏差、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和标记示例。本标准适用于冷轧或热轧钢板和钢带在连续辊式冷弯机组上生产的圆、矩形和方形冷弯空心型钢(以下简称型钢),也适用于连续热浸镀型钢。但不适用于拉拔、冲压、折弯等方式生产的型钢和采用镀锌钢板及钢带冷弯并焊接成型的型钢。本标准所规定的型钢主要采用高频电阻焊接方式,也可采用氩弧焊或其他焊接方法。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GB/T 7190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的产品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其他等。本部分适用于单塔冷却水量小于1 000 m<上标3>/h,装有淋水填料的逆流、横流机械通风开式冷却塔。
GB/T 7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大型开式冷却塔的产品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其他等。本部分适用于单塔冷却水量不小于1 000 m<上标3>/h,装有淋水填料的逆流、横流机械通风开式冷却塔。
本标准规定了几种不同类型的标准试板,并规定了涂漆前的处理方法,这些标准试板用于色漆、清漆及有关产品的通用试验方法中。规定了钢板、马口铁板、镀锌板、铝板、玻璃板、硬质纤维板、纸面石膏板和纤维补强水泥板的标准试板。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轻钢龙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纸面石膏板、装饰石膏板、矿物棉装饰吸声板等轻质板材作饰面的非承重墙体和吊顶的建筑用轻钢龙骨。建筑用轻钢龙骨在组合墙体、吊顶骨架时所用的配件标准为JC/T 558。
GB 12668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调速电气传动系统或其元件有关电气、热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盖被传动设备。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传动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但不包括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本部分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传动系统以及变流器输入或输出电压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传动系统。《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的其他部分涉及额定值的规定、电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电气传动系统(PDS)组成部分的设备符合相应环境下有关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则本部分的范围不包括这些设备。例如,PDS中所使用的电动机就应当符合IEC 60034相关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别规定,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见图1)。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建筑用压型钢板的分类、代号、板型和构造要求、截面形状尺寸、技术要求、质量检验和允许偏差、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在连续式机组上经辊压冷弯成型建筑用压型钢板,包括胜于屋面、墙面与楼盖等部位的各类型板。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过滤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通风、空气调节和空气净化系统或设备用空气过滤器。本标准不适用于及以上级别的空气过滤器。
本标准规定了按照生产工序、外形、尺寸和表面状态对钢产品进行分类的基本准则。本标准适用于按照生产工序、外形、尺寸和表面状态对钢产品进行分类。
本标准规定了电功率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带钢衬里的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的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的设计和建造。本规范仅提出系统的设计准则而不包括设计方法和设计数据。 其他的压水堆核电厂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以下通称为阀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标记、材料及配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运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设置的防火阀,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中设置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阀。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GB/T 17626的本部分考虑在混波室中的电气和/或电子设备的抗扰度试验、有意或无意辐射发射试验和屏蔽效能试验。本部分建立了实施这些试验所需的试验程序。本部分仅考虑辐射现象。本部分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使用混波室评估电气和/或电子设备在射频电磁场中的性能和确定电气电子设备的辐射发射等级的通用规范。本部分的目的不是规定适用于特定设备或系统的试验方法,而是为所有相关的产品委员会提供通用的参考基准。产品委员会应咨询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选择辐射发射限值和试验方法。由产品委员会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备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和抗扰度限值,也可以采用诸如IEC 61000-4-3、CISPR 16-2-3和CISPR 16-2-4等标准中的其他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核级空气过滤器的分类及规格、结构、材料、性能、试验、检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保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与辐射设施中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使用的核级空气过滤器。
本标准规定了从150 kHz~2 500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用于车辆、挂车和装置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标准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标准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第5章提供了整车(无论连接到电网充电与否)测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块测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据车辆限值进行的整车试验才能被用于终评价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地面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和蓝牙设备。本标准中的车辆是以内燃机、电力或二者共同实现自行驱动的装置。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车、货车、农用拖拉机及雪地车。可参照附录A中的流程图判定装置或设备是否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本标准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标准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由于安装位置、车身结构和线束设计会影响无线电骚扰对车载接收机的耦合,第6章定义了多种限值等级。使用的限值等级(作为频带的函数)需经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一致同意。本标准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车试验限值作为指导,其制定基于典型无线电接收机使用车载天线这一情况,如果未配备该特定天线,则使用试验天线。出于经济原因,车辆制造商应自主确定哪些频段用于车内可能的无线电业务。例如,虽然电视波段占用了无线电频谱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许多车型可能不会安装电视接收机,在这样的车上试验和改善该频段噪声源是不经济的。1979年,世界管理无线电通信大会(WARC)将第一区域的低频限制到148.5 kHz。就车辆而言,150 kHz试验就足够了。用于传导骚扰和车辆充电模式测量的人工网络见附录E。存在脉冲噪声的情况下判断无线电通信降级的定性方法可参见附录H。电动和混合动力车辆车内屏蔽的高压电源系统的试验方法见附录I。零部件试验用ALSE的性能确认方法可参见附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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