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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和铝合金.挤压杆材/棒材、管材和型材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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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90的本部分规定了紧固件制造者和经销商在质量保证体系中应遵循的要求。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防止出现不合格紧固件产品,从而实现指定的特性接近于零缺陷的质量目标。本部分描述了从接收原材料开始,经过制造过程到交付给经销商或用户(装配者)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建造要求。本部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钢制容器不大于35MPa。 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设计温度范围:-269℃~900℃。钢制容器不得超过按GB 150.2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本部分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的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确定。
GB 150.3规定了压力容器基本受压元件的设计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内压圆筒和内压球壳、外压圆筒和外压球壳、封头、开孔和开孔补强以及法兰的设计计算。 本部分给出了非圆形截面容器(规范性附录A)、钢带错绕筒体(规范性附录B)、常用密封结构(资料性附录C)和焊接接头结构(资料性附录D)的基本设计要求。 本部分还给出了关于低温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要求(规范性附录E)。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本部分规定了温度在高于室温条件下金属材料拉伸试验方法的定义、符号和说明、试样及其尺寸测量、试验设备、试验要求、性能测定、测定结果数值修约和试验报告。本部分适用于温度在高于室温条件下金属材料拉伸性能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金属材料承受弯曲塑性变形能力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相关产品标准规定试样的弯曲试验。但不适用于金属管材和金属焊接接头的弯曲试验,金属管材和金属焊接接头的弯曲试验由其他标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管液压试验方法的试验原理、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和仪器、试样、试验要求、试验结果评定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钢、铸铁及有色金属管在室温下的液压试验,用于检验金属管的质量。
1.1 GB 567的本部规定了爆破片安全装置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标记标识、包装储存、出厂文件等的技术要求。1.2 本部分适用于下列爆破片安全装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或其他密闭承压设备(以下简称承压设备)为防止超压或出现过度真空而使用的爆破片安全装置。——爆破片安全装置中爆破片的爆破压力不大于500MPa,且不小于0.001MPa.1.3 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爆破片安全装置:——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压力剧增,反应速度到达爆轰时的承压设备。——国防军事装备有特殊要求的爆破片安全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优质碳素结构钢棒材的分类与代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及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或厚度不大于250 mm热轧和锻制优质碳素结构钢棒材。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供应公称直径或厚度大于250 mm热轧和锻制优质碳素结构钢棒材(以下简称钢棒)。本标准所规定牌号及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锭、钢坯、其他截面的钢材及其制品。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的分类及牌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文件适用于制造远洋、沿海和内河航区航行船舶、渔船等船体结构用厚度不大于150 mm及海洋工程结构用厚度不大于250 mm的钢板,厚度不大于25.4 mm的钢带及剪切板,厚度不大于50 mm的型钢或直径不大于50 mm棒材(以下简称钢材)。
本标准规定了锻制钢棒(圆钢、方钢、扁钢)的截面形状、截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长度及允许偏差、外形等。本标准适用于直径为40 mm~1 000 mm的锻制圆钢,边长为40 mm~1 000 mm的锻制方钢,以及厚度为20 mm~800 mm、宽度为40 mm~1 500 mm的扁钢。
1.1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平板或曲面形状的固体塑料在厚度方向吸水性的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当试样进入水中或在一定湿度的条件下,测量规定塑料试验样尺寸的吸水量。对单相材料假设通过试样厚度方向上具有恒定吸水性的费克扩散行为,那么可以测定通过厚度方向的水分扩散系数。该模型对均质材料和增强聚合物基料在玻璃化温度以下的试验是有效的。然而一些两相基料,如固化的环氧树脂可能要求多相吸收模型,不包含在本标准范围内。1.2 材料的吸水性和(或)扩散系数适于比较塑料暴露于相同条件下的平衡吸水量。若在非湿度平衡条件下比较材料的性能,就不局限于单相费克扩散行为。1.3 另一种情况是在一定时间内将规定尺寸的塑料试样浸泡于水中或规定的湿度下,该方法可用于相材料不同批次的比较,或给定材料质量控制。所有试样尽可能相同,有相同的物理性质即表面光洁度。内应力等。然而在这些条件下试样达不到平衡吸水性,所以该试验不能用于比较不同种类塑料的吸水性。为了保证结果的可靠性,建议试验同时进行。1.4 本标准得到的结果适用于大多数塑料,但不适用于具有吸水性和毛细管效应的泡沫塑料、颗粒或粉末。塑料暴露于潮湿条件一定时间,可用于塑料间的相互比较。测定扩散系数的试验不适用于所有塑料。方法2不适用于浸入沸水中后不能保持形状的塑料(见6.4)。
本标准规定了在标准条件下测定塑料压缩性能的方法。规定了标准试样 , 但其长度可以调整 , 以防止其压缩翘曲而影响试验结果 , 以及试验速度的范围。本标准用于研究试样的压缩行为并用来测定在标准条件下压缩应力 -应变与压缩强度、压缩模量及其他特性的关系。本标准适用于下述材料 :——硬质和半硬质热塑性模塑和挤塑材料 , 包括用短纤维、小条、小片或颗粒填充的增强复合材料以及未填充的复合材料或半硬质的热塑性片材 ;——硬质或半硬质的热固性模塑材料 , 包括填充或增强的复合材料 , 硬质或半硬质的热固性片材 ;——热致液晶聚合物。按照 IS0 10350-1:1998 与 GB/T19467.2-2004,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前纤维长度≤7.5mm 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本标准一般不适用于纺织纤维增强的复合塑料和层压材料、硬质泡沫材料和含有泡沫材料或泡沫橡胶的夹层结构的材料.本标准采用的试样可以是选定尺寸的模塑试样 , 也可以是用标准多用途试样中部机加工而成的试样 (GB/T11997-2008) 或由如模塑、挤塑或铸塑成板材的成品或半成品上机加工而成。本标准规定了优选的试样尺寸。用不同的试样或用不同条件下制备的试样所进行的试验 , 其结果是不可比较的。其他因素 , 如试验速度和状态调节情况 , 也能影响试验结果。因此。当需要对试验数据进行比较时 , 应严格地控制这些因素并把它们记录下来。
本标准规定了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的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由下述任意的金属单线组合而成:a) 铝及铝合金线L型硬铝线,符合GB/T 17048—2017;L1型硬铝线,符合GB/T 17048—2017;L2型硬铝线,符合GB/T 17048—2017;L3型硬铝线,符合GB/T 17048—2017;LHA1型铝合金线,符合GB/T 23308—2009;LHA2型铝合金线,符合GB/T 23308—2009;LHA3型铝合金线,符合NB/T 42042—2014;LHA4型铝合金线,符合NB/T 42042—2014。b) 架空绞线用镀锌钢线G1A型钢线,符合GB/T 3428—2012;G2A型钢线,符合GB/T 3428—2012;G3A型钢线,符合GB/T 3428—2012;G4A型钢线,符合GB/T 3428—2012;G5A型钢线,符合GB/T 3428—2012;c) 铝包钢线LB14型铝包钢线,符合GB/T 17937—2009;LB20A型铝包钢线,符合GB/T 17937—2009;LB27型铝包钢线,符合GB/T 17937—2009;LB35型铝包钢线,符合GB/T 17937—2009;LB40型铝包钢线,符合GB/T 17937—2009。本标准包括的各类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产品的型号表示方法如下,各类产品的型号和名称见表1。导线型号第一个字母均用J,表示同心绞合。单一导线在J后面为组成导线的单线代号。组合导线在J后面为外层线(或外包线)和内层线(或线芯)的代号,二者用“/”分开。在型号尾部加防腐代号F,则表示导线采用涂防腐油结构。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锻制、冷拉弹簧钢的术语和定义、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或边长不大于120 mm的弹簧钢圆钢和方钢(以下简称棒材)、公称宽度不大于160 mm且公称厚度不大于60 mm的弹簧钢扁钢、公称直径不大于40 mm的弹簧钢盘条。本标准规定的牌号及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锭、钢坯及其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及连接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和公路桥梁、锅炉钢结构、工业厂房、高层民用建筑、塔桅结构、起重机械及其他钢结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
本标准规定了高电阻电热合金的牌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制造各种电加热元件和一般电阻元件用拉拔、轧制和锻造的镍铬、镍铬铁和镍铬铝高电阻电热合金丝材、板带材、棒材和盘条(以下简称为合金材)。
GB/T 1408的本部分提出了测定固体绝缘材料工频(即48 Hz~62 Hz)短时电气强度的试验方法。本部分规定了用液体和气体作为固体绝缘材料试验时的浸渍剂或周围媒质,但不适用于液体和气体的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纤维增强塑料在规定尺寸、温度和浸水时间下测定吸水量的设备、试样、试验步骤、计算、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纤维增强塑料的吸水性,其结果仅作对比之用,而不用于表示可能吸入的大吸水量。只有尺寸相同、物理状态尽可能相同的试样才能进行吸水性的比较。 本标准规定的两种方法的浸水温度分别是23℃和沸水温度。在沸水温度下会发生软化以至失去原来形态的纤维增强塑料,只能在23℃下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挤制铅及铅锑合金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制药及其他工业部门用作耐蚀材料的挤制铅及铅锑合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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