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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和交流(a.c.)发电机组合为机组运行的术语、设计和性能。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GB/T 7165的本部分规定了这类监测设备的验收形式;对可预计的这类监测设备,就其可能的测量范围和能力,提供了通用指南;并指出在何时和何地适合使用这类监测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在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情况下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事故情况下的特定设备。用于事故情况下的特定设备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性能要求。 本部分限于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不适用于取样和实验室分析设备。 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应遵守的一般要求和给出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验收方法。 本部分规定了这类监测设备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辐射特性、电气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以及设备的鉴定和检验合格证明。如果设备是核设施集中辐射连续监测系统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增加与其他系统有关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基本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系统二次回路所用有或无继电器、量度继电器、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装置)及其接口设备等产品的试验。
GB/T 12726的本部分给出了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和流体(气态或液体)放射性水平监测设备的一般要求,包括设计原则和性能准则。本部分仅适用于事故及事故后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应遵守的一般要求和给出轻水反应堆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验收方法的实例。本部分规定了这类设备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辐射特性、电气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以及设备的鉴定和检验合格证明。如果设备是核设施集中辐射连续监测系统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增加与该系统有关的其他标准的要求。样品的取样和实验室分析是排出流监测总大纲的一部分,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的一般安全、井巷掘进与支护、矿山开采、矿山通风、矿山提升运输、矿山电气、矿山安全监测监控、矿山爆破、矿井瓦斯、矿山防水、矿山防尘、矿山防灭火、矿山救援等方面的安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等类矿山安全有关的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等。
本标准规定了电功率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带钢衬里的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的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的设计和建造。本规范仅提出系统的设计准则而不包括设计方法和设计数据。 其他的压水堆核电厂也可参照使用。
GB/T l768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场内核事故应急响应设施的功能和特性应满足的一般要求,不涉及详细的功能设计和技术性能设计要求。在核电厂应急响应中要应用的但属于核电厂常规安全运行和专设安全系统的设施,亦不属于本部分涵盖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与准备。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工程的劳动定员、定额、技能等级、人员配置和工作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工程的劳动管理。
GB/T 19668的本部分规定了基础设施工程新建、升级和改造中各阶段的监理目标、监理内容和监理要点。本部分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工作,以及部署实施部分各阶段的监督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设备中的水文(情)自动测报系统、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系统、闸门监控自动化系统、泵站监控自动化系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和水文缆道自动测验系统等设备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条件及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中的各种类型的传感器以及测量控制、显示记录、数据传输与处理装置等自动化系统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运输系统数据字典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ITS数据字典基本概念、ITS数据字典的元属性及一致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ITS数据字典开发者和用户建立ITS数据字典。
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开放路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性能要求。该类探测器通过测量环境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在一米到几千米范围内光路上的光谱吸收实现探测功能。探测器测量光路吸收气体的含量,用积分浓度表示,单位是浓度乘路径距离。例如,探测可燃性气体结果用LEL.m表示。本部分范围内的设备分为下列几种类型:1型:由光学发射器和接收器组成,位于被监测大气路径的两端。2型:由光学发射接收器(例如,由发射器和接收器组合而成的设备)和配套的反射镜(或回射器)组成,位于被检测大气路径的两端。当设备制造商对设备结构提出特殊要求或要求性能高于这些基本要求时,本部分也同样适用。对所有这类要求需进行验证,必要时宜扩展或补充试验程序,以验证制造商提出的要求。如果增加试验,制造商和检验实验室之间需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试验报告中确认说明。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设备:a) 测量气体分布的设备(例如,光方向和测距(激光雷达));b) 无专门光学来源的被动接收设备;c) 测量气体局部体积浓度的设备(点式传感器);d) 探测空气中粉尘或薄雾的设备;e) 交叉堆积监测设备;f) 探测炸药的设备;g) 仅用于鉴定单种气体或蒸气成分的设备[例如,傅里叶变换光谱法(FTIR)]。本部分适用于在危险场所、非危险场所或者二者共存的场所使用的设备。危险场所用设备需要防爆(见4.1.1)。本部分适用于在商业和工业领域使用的便携式、移动式和固定式探测器。
本部分制定了整套水下生产系统从设计到废弃各个阶段的一般要求和推荐做法,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用于指导和制定涉及到水下生产系统各个组成部分更为详细要求的子系统标准。同时,对于子系统标准内未包括的某些部分,如系统设计、结构、管汇、吊装设备、颜色和标记等,也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对那些应用范围有限的特种设备,如密闭在干式舱中的组合式采油树、采油树和管汇等,这里未做专门讨论,但本部分中的相关条款同样适用于这类设备。
GB/T 2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脐带缆及相关附属设备的设计、材料选择、制造、设计验证、试验、安装和操作要求,并给出了推荐作法,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附属设备不包括上部组块硬件装置,这些硬件是指那些在上部组块悬挂终端之上,不与脐带缆永久连接的设备。本部分适用于单独的部件,如电缆、光纤、热塑性软管或金属管构成的脐带缆,或它们组合成的脐带缆。本部分适用于静态或动态运行的脐带缆,其路径可为水上-水上,水上-水下和水下-水下。本部分不适用于相关部件接头,除非这些接头影响到脐带缆或其附属设备的性能。本部分仅适用于以下尺寸的金属管:壁厚t<6 mm,内径ID<50.8 mm(2 in)。大于这些尺寸的产品应视为管/管道并且按照公认的管线/管道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本部分不适用于额定压力小于7 MPa(1 015 psi)的金属管或软管。本部分不适用于额定电压高于标准额定电压U<下标0>/U(U<下标m>)=3.6/6(7.2)kV rms的电缆,其中U<下标0>、U与U<下标m>由IEC 60502-1与IEC 60502-2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施药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农业、园林航空施用农药,卫生防疫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以及它们构成的成套设备和与变电站其他部分进行数字通信的专用设备及对它们的试验要求。该数字通信设备可代替金属并行导线并可以集成到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及其成套设备中,也可以作为外部设备使现有的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及其成套设备和IEC 61850相兼容。 本标准适用于IEC 61850系列的产品标准。它用来处理遵循IEC 61850标准带有串行通信接口的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及其成套设备的相关部分。它特别定义了: a) 根据IEC 61850选择信息模型以支持开关设备、控制设备以及成套设备; b) 开关设备、控制设备以及成套设备应支持用于整套通信服务的一致性分类; c) 开关设备、控制设备以及成套设备的型式试验和例行检验的修改和扩展应根据串行通信接口的要求进行; d) 为实现开关设备的在线监测对IEC 61850的对象模型所进行的扩展。本标准基于IEC 61850。对用于高压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及其成套设备的数字通信设备作了具体要求以及相关试验要求。相关开关设备标准加上本标准中所增补的技术要求广泛适用。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法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以下简称发生器)的技术要求、应用范围、使用方法、检验方法、标志与包装、运输和贮存、使用说明书和铭牌与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以化学反应产生二氧化氯的发生器或消毒机。
本标准为桥梁及高架桥的动态试验和检测提供指南:--按构造和用途将试验分类;--为构件和全桥结构的控制及检测类型提供指导;--列出激励和测量所需设备;--将检测技术按信号处理、数据描述和报告的相应方法分类。本标准提供了动态试验的通用准则。试验产生的结构动态特性信息可作为状态监测或系统识别的基础。本标准所述的动态试验不能替代静态试验。试验应尽量详细说明测试中每种振动模态的所有动态特性(即频率、刚度、振型和阻尼)及其运动幅值的非线性变化。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人行天桥及高架桥(包括建设及运营阶段)及其他工程(或其他工程类型),提供其在特定结构中的应用保证。本标准应用于特殊结构(斜拉桥或悬索桥)时,需根据其工程特性进行具体试验。
本标准适用于对工作场所、排放到环境中的气态排出流以及环境本身的放射性惰性气体进行取样和连续测量的设备。规定的监测是一种连续和实时的测量过程。本标准包括取样过程或用于回顾性实验室分析的样品获取过程。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必需的一般要求并给出用于放射性惰性气体取样和监测可行方法及设备的实例。本标准是对现行标准GB/T 7165.3-2008的完整扩充,后者仅适用于气态排出流中固定安装的可携式和可移动式的放射性惰性气体取样和监测设备,而本标准扩大覆盖面以包括监测放射性惰性气体可能造成放射性危害的所有场合。设备设计成在正常运行工况以及在应急工况(包括事故期间和事故后)下工作。根据应急工况的特性,可能需要安装专门用于正常运行工况设计的设备和专门用于应急工况设计的其他设备。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下述功能的放射性惰性气体取样器和监测仪:--在工作场所、排放点的气态排出流以及环境中测量放射性惰性气体的体积活度及其随时间变化;--在正常运行工况期间以及在应急工况下(包括事故期间和事故后)进行测量;--当超过预置体积活度或浓度或预置总排放活度时,启动报警;--确定在给定时间范围内排放的气体总活度和(或)提供不同排放气体混合物的组成信息;--含有惰性气体的空气或气体取样和回顾性分析。含有同位素<上标219>Rn、<上标220>Rn和<上标222>Rn的氡是天然产生的放射性惰性气体,本标准不考虑对其进行测量。氡及其子体的存在可能明显干扰本标准涉及的惰性气体的正确测量。本标准规定了设备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机械特性、电气和电子特性、辐射特性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机械特性、电气和电子特性、辐射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以及设备的正确鉴定和合格证书。如果设备作为核设施辐射连续监测中央控制系统的一部分,可能要有与那些系统有关的其他标准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工作场所、排放到环境中的气态排出流以及环境本身的氚进行取样和连续测量的设备,并适用于固定式、便携式和移动式设备。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必需的一般要求,并给出用于气载氚连续监测和/或取样的可行方法及设备的实例。本标准是对现行标准IEC 60761-5的完整扩充,后者仅适用于气态排出流中氚的取样和监测设备,而本标准扩大覆盖面以包括监测氚可能造成放射性危害的所有场合。设备设计成在正常运行工况以及在应急工况(包括事故期间和事故后)下工作。根据应急工况的特性,可能需要安装专门用于正常运行工况设计的设备和专门用于应急工况设计的其他设备。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下述功能的氚取样器和氚监测仪:--在工作场所、排放点的气态排出流以及环境中测量氚的体积活度及其随时间变化;--当超过预置氚的体积活度或浓度或者预置氚的总排放活度时,启动报警;--确定在给定时间范围内氚的总排放活度;--含有氚的空气或气体取样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