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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干燥环境土遗址保护加固设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本体及载体加固技术要求、报告编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干燥环境土遗址保护加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等各类土木工程结构的设计及其相关领域。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30m以下(含30m)、土质边坡高度为15m以下(含15m)的建筑边坡工程以及岩石基坑边坡工程。超过上述限定高度的边坡工程或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进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强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地下结构的抗震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及选煤厂的工业设备、钢结构井架、井筒装备、工作压力小于和等于10MPa的工业管道、小于和等于110kV的电气装置、通信、集控和架空索道等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本标准主要是根据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并参照行业有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的。本标准未包括的工程项目及设备,建设单位可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本标准的制定原则,根据设计文件及设备出厂技术文件的要求自行补充临时标准,经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隧道、地下铁道、水利、港工、道路、机场等工程的基坑支护、边坡加固、隧道工程和地下工程超前加固、软弱地基处理等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和改造等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测与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铁路、地铁、市政、水利、水电、矿井等隧道工程的防水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供热管网中暗挖隧道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地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工程码头和船厂舾装码头的结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等水运工程质量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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