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40-9567|
轻型汽车内空气质量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型式核准的扩展,以及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一气体燃料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按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方法进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 kW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草坪机;—油锯;—发电机;—水泵;—割灌机。净功率大于19 kW但工作容积不大于l L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三效催化剂起燃温度、空燃比及储氧量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堇青石蜂窝陶瓷或金属蜂窝作为基体,并负载催化剂涂层的汽油车尾气净化三效催化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维护和管理及其他相关领域。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空气浓度贡献及机动车排放分担率和浓度分担率的测算。
本标准规定了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和确定方法,提出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参考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决定采用简易工况法的地方,制订在本地实施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的主要设备—排气分析仪的规格、功能和性能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计算机控制软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检测站日常设备检验、检测站现场安装设备检验和型式核准设备检验的项目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型式核准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的主要设备—底盘测功机、五气分析仪和流量计的规格、功能和性能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计算机控制软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检测站日常设备检验、检测站现场安装设备检验和型式核准设备检验的项目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型式核准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的主要设备—底盘测功机和五气分析仪的规格、功能和性能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计算机控制软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检测站日常设备检验、检测站现场安装设备检验和型式核准设备检验的项目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型式核准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的主要设备——底盘测功机、排气分析仪、流量计及取样系统的规格、功能和性能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计算机控制软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检测站日常设备检验、检测站现场安装设备检验和型式核准设备检验的项目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型式核准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柴油车发动机排气后处理装置,包括氧化型催化转化器(D0C)、颗粒过滤器(DPF)、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由以上基本后处理装置单元衍生组合的装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对GB 18352.3-2005中有关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内容作了补充,对OBD系统在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汽车检验、通用型故障诊断仪等方面提出了管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25km/h的重型汽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压缩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大总质量大于400kg,大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压缩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紧密型多驱动轴或全时四轮驱动的车辆。
前沿科学
微信公众号
中析研究所
抖音
中析研究所
微信公众号
中析研究所
快手
中析研究所
微视频
中析研究所
小红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