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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溴甲烷原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溴甲烷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溴甲烷原药,应无添加的改性剂。
本标准规定了用CFR辛烷值试验机测定汽油辛烷值(马达法)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点燃式发动机燃料马达法辛烷值的测定,不适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组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 吡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GB 1094的本部分适用于三相及单相变压器(包括自耦变压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变压器,如:--额定容量小于1 kVA的单相变压器和5 kVA的三相变压器;--所有绕组额定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变压器;--互感器;--电机车牵引变压器;--起动变压器;--试验变压器;--电焊变压器;--防爆矿用变压器;--深水(浸水)用变压器。当某些类型的变压器(尤其是所有绕组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业用特种变压器)没有相应的标准时,本部分可以整体或部分适用。本部分不涉及变压器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要求。对于具有相关标准的变压器和电抗器,本部分只适用于被其产品标准明确提及可相互参考的内容范围。这些产品(标准)包括:--电抗器(GB/T 1094.6);--干式变压器(GB 1094.11);--自保护变压器(IEC 60076-13);--充气式电力变压器(IEC 60076-15);--风力发电用变压器(GB 1094.16);--牵引变压器和牵引电抗器(GB/T 25120);--工业用变流变压器(GB/T 18494.1);--HVDC用换流变压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几处规定或建议涉及的是某些替换方案、附加技术方案或程序需要达成的协议。这类协议需要由制造方与用户达成。问题应在早期提出,协议应包含在技术规范中。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氟化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规定了在15Hz~300MHz的频率范围内测量电容率、介质损耗因数的方法,并由此计算某些数值,如损耗指数。本标准中所叙述的某些方法,也能用于其他频率下测量。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液体、易熔材料以及固体材料。测试结果与某些物理条件有关,例如频率、温度、湿度,在特殊情况下也与电场强度有关。 有时在超过1000V的电压下试验,则会引起一些与电容率和介质损耗因数无关的效应,对此不予论述。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碳酸钾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碳酸钾,该产品是基础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化工、建材、电子、橡胶等行业。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农药的采样安全、采样技术、净含量检验以及样品的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商业和监督检验部门对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的常规取样和质量检定;不适用于农药生产、加工和包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电位滴定法测定燃料中硫醇硫含量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汽油、煤油、喷气燃料和馏分燃料,硫醇硫质量分数的测定范围为0.000 3%~0.01%。有机硫化合物,如硫化物、二硫化物及噻吩,不干扰测定。质量分数小于0.000 5%的元素硫不干扰测定。硫化氢若不脱除对测定有干扰,硫化氢的脱除见8.2所述。
GB/T 2423的本部分适用于在规定的温度下、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验样品浸渍在清洗溶剂中的试验。如果有关规范有要求,在浸渍和干燥以后试验样品应该用脱脂棉或薄卷纸擦拭。本试验的导则见附录A。
本标准规定了烤烟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等内容。 标准适用于初烤或复烤后而未经发酵的扎把烤烟。文字标准并辅以实物样品,是分级、收购、交接的依据。出口供货以实物样品为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原料中溶剂抽出物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造纸植物纤维原料。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金属灯头、陶瓷灯头和塑料灯头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成品灯上的螺口式、插脚式、预聚焦式、杂类和卡口式灯头。
本标准规定了用内燃机为原动机的下列类型的一般用途的移动电站(含汽车电站、挂车电站、移动式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电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运要求等; a)工频(50Hz)电站(60Hz电站可参考使用); b)中频(400Hz)电站; c)双频(50Hz、400Hz)电站; d)直流电站(含内燃机组经整流装置供电的型式)。 本标准适用于0.3~1250kW的电站。
本标准规定了用化学分析试剂,根据不同纤维选择性溶解的性质,使混纺产品的纤维组分分离的定量化学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二组分纺织纤维混纺和交织产品的定量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白炽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在250V以下的交流(额定频率50Hz或60Hz)或直流、以白炽灯为光源的船用照明灯具。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气号灯(以下简称号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在250V以下的交流(50Hz或60Hz)和直流的各类船舶航行用号灯(包括舷灯、桅灯、艉灯、拖带灯、环照灯)的设计、生产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工产品中氯化物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汞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氯化物(以Cl计)含量为0.01mg~80mg的试样,当使用的硝酸汞标准溶液浓度小于0.02mol/L时,滴定应在乙醇-水溶液中进行。
本部分规定了硬质合金显微组织的金相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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