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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械环境保护要求 静电复印机节能要求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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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静电图像测试版A3、A4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检查静电复印机及其采用静电方式的办公设备,例如:印刷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产品的复印品质量的静电复印测试版A3、A4(以下简称测试版)
本文件描述了静电复印品的图像质量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黑白静电复印机(包括多功能一体机)的印品图像质量的评价,也适用于消耗材料(如:光导鼓、墨粉等)相关的印品图像质量的评价。其他类型的复印设备的印品图像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图纸静电复印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消耗材料。本文件适用于使用黑色或蓝色墨粉、热定影、普通纸、A0幅面及以下的工程图纸静电复印机(以下简称“产品”),静电成像方式的大幅面多功能一体机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复印机调试版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对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静电复印机安装、调机、检测使用、幅面为A3(420mm×297mm)的复印机调试版(以下简称调试版)。
本标准规定了静电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术语,主要包括基础术语、整机术语、关键零部件术语、消耗材料术语、图像质量等方面的术语。本标准适用于静电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及相关零部件、消耗材料等的标准制定、技术文件编制、教材和书刊编写以及文献翻译等。
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以下简称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试验等。
本标准规定了静电复印机产品的节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复印幅面A3及以下,采用静电复印过程的复印机。
本标准规定了防复印技术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结果评定和试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防复印版纹设计、可鉴别复印件的识别技术产品和具有防复印功能的智能复印机等来实现防复印的防复印技术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黑白激光打印机干式单组分显影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黑白激光打印机使用的黑色干式单组分显影剂(以下简称显影剂)。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用途的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以下均简称为产品)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试验与计算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在220 V、50 Hz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标准幅面的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产品:a) 仅由数据接口(如USB、IEEE 1394等接口)供电的产品;b) 具有数字接收前端(DFE)的产品;c) 输出速度大于或等于70页/min的产品;d) 打印头针数大于48的针式打印机。
本标准规定了单色黑白激光打印机测试版的技术要求和使用方法,并在附录中介绍了测试版使用方法和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A3及A3幅面以下的单色激光打印机图像质量的测试和评价。激光打印机测试版由7部分组成:综合版、全黑版、漏印版、全白版、灰度版、鬼影版和消耗版。
本标准规定了静电复印机定影系统、驱动系统和纸路系统用胶辊(以下简称胶辊)的产品分类与标记、产品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静电复印机胶辊。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产品的分类、节能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附录A所列出的各种用能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对一级、二级和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移动式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包括对移动式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和开放或半开放饲养动物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要求。第6章以及7.1和7.2是对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基础要求,需要时,适用于更高防护水平的移动式实验室。针对与感染动物饲养相关的实验室活动,本标准规定了对移动式实验室内动物饲养设施和环境的基本要求。需要时,7.3适用于相应防护水平的动物生物安全移动式实验室。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移动式实验室。
本标准规定了黑白数字式静电复印(打印、传真)设备用有机光导鼓(以下简称OPC鼓)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A3及A3以下幅面的数字式静电复印(打印、传真)设备用OPC鼓。
本标准规定了彩色复印品的图像质量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彩色静电复印机印品图像质量的评价。与消耗材料(如:光导鼓、显影剂等)相关的印品图像质量评价可选取其中部分项目。其他包含复印功能的彩色设备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鼓粉盒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黑白和彩色数字式复印机及以复印为基本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包括激光型及LED型)使用的新品和再生品鼓粉盒(以下简称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磁性显影辊(由套筒和磁芯组成,以下简称磁辊)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静电复印(打印)设备用显影磁辊。
本标准规定了彩色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以下简称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要求及质量检测。对有附加功能的产品其外部信号接口应按标准接口配置,与其相关的外部网络及相连设备的技术要求不在本标准范围内。本标准适用于原稿为A3及A3以下幅面、使用干式墨粉、热定影、普通纸的彩色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其他具有彩色复印功能的产品和大幅面产品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用产品(直接连接到三相交流电源的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静电复印(打印)设备用刮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对静电复印(打印)设备用光导鼓表面进行清洁,用聚氨酯橡胶(PU)材料制成的清洁刮板(以下简称刮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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