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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定义了机械振动、冲击与状态监测领域特有的术语和表达式。
GB/T 2423的本部分给出了一个标准的试验方法过程,用以确定元件、设备和其他产品(下文称样品)经受规定严酷度正弦振动的能力。如果试验要求采用非包装形式,表明受试样品是不带包装的。然而,如果试验要求样品带包装,就用带包装的产品,并将产品及其包装视为一个受试样品。本试验的目的是确定样品的机械薄弱环节和/或特性降低情况。用这些资料,结合有关规范用以判定样品是否可以接收。在某些情况下,本试验方法可用于论证样品的机械结构完好性和/或研究它们的动态特性。也可根据经受本试验不同严酷等级的能力来划分元器件等级。
本部分提供的是样方法适用于需要经受模拟复杂以及混合激励振动试验的样品。本部分的目的是要验证在经受规定的混合模式激励后,样品在功能和/或结构上不会产生不可接受的降低。当实际环境的振动测量数值具有混合模式时,用本方法剪裁震动环境特别合适。本部分也适用于揭示随机与正弦和/或随机混合振动应力累积效应,以及由此导致的样品机械缺陷和规定性能的降低,这些信息结合有关规定可评定样品的可接受性。在某些情况下,本实验方法也适用于验证样品的机械强度。本部分也适用于在运输或实际使用环境中可能经受随机和/或随机与确定特性组合的振动的样品,如在航空器,航天器以及运输中将被装在运输容器内,并将运输容器作为样品本身的一部分。本部分适用于电工电子产品,也适用于其他需要的领域。
GB/T 2423的本部分规定了多输入多输出振动(以下简称:MIMO)试验方法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试验方法与条件、信息要求、试验实施及结果分析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确定或验证在经受多激振器激励后样品的机械薄弱环节和/或特性降低情况。本试验方法也可用于验证样品的机械结构和功能完好性以及研究它们的动态特性。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白炽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在250V以下的交流(额定频率50Hz或60Hz)或直流、以白炽灯为光源的船用照明灯具。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内燃机车用柴油机分类、柴油机工作过程、柴油机的动力、经济指标及使用性能、柴油机试验及柴油机的主要零部件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车用柴油机。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内燃机车的车体、转向架、制动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车车体、转向架和制动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的项目及其试验条件、试验内容及程序、试验记录与报告的一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规项目的试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特殊装置与设备及海上移动平台的试验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给出了声学和有关声学的常用的和基础的名词和术语。 本标准给出的声学术语共有914条,分成十三章(第2-14章)。当一术语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定义时,则用a,b,c分行并列叙述。附录A为汉英声学名词,按汉语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录同时作为声学术语的汉文索引。附录B为英汉声学名词,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为声学术语的英文索引。 本标准声学术语中所列的名词(汉文或英文),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义词时,对于未加区别的名词,表示这些名词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对圆括号()里的名词,一般表示过去曾用过的名词,现在仍可使用,但本标准不作推荐。方括号[]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义中圆括号()里的字一般是注释。名词中的花括号{}表示主要根据所列学科的规定。斜体表示拼音。
本部分界定了铁道车辆走行装置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铁道车辆的标准、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机组轴系扭转振动的一般要求和定义。 必要时,可以对特定用途的发动机提出单独要求。 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机组,但不包括驱动筑路机械、土方机械、农用拖拉机、工业拖拉机、汽车和载重卡车及飞机用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司机室的布置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新造的电力机车和内燃机车的司机室布置。其他机车可参照执行。
GB/T 6809的本部分规定了与往复式内燃机主要运动件有关的术语。GB/T 1883.1 则提供了往复式内燃机的分类和规定了这种内燃机及其工作特性的基本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电气设备。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的定义和一般规定也适用于其他船舶电气设备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工程技术服务专用的术语及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领域,石油天然气工业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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