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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有机废气蓄热热力燃烧装置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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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聚乙烯、聚丙烯、熔结环氧钢管外涂层机组,以及熔结环氧、双组分液体涂料钢管内涂层机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伴生天然铀、钍,且原矿、精矿、尾矿中单一核素比活度大于lBq/g的有色金属矿产开发利用项目的辐射污染控制工程设计。
本规范规定了化工废物(含危险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式处置化工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多氯联苯以及具有爆炸性、放射性的化工危险废物等处理(处置)工程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GB 31570、GB 31571和GB 31572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申报系统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及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对于已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污染源技术规范,对于没有工艺技术规范或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可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蓄热热力燃烧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有机废气蓄热热力燃烧装置(以下简称R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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