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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的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材允许使用的钢号及其标准,钢材的附加技术要求,钢材的使用范围(温度和压力)和许用应力。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温度-253℃~800℃、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压力容器。 本部分不适用的范围为:GB 150.1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制冷、造纸行业的容器,搪玻璃容器和简单压力容器;TSG R0004中1.4条所规定的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GB 150适用范围内的钢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按相关标准。 本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结构形式为单层焊接压力容器、锻焊压力容器和多层压力容器(包括多层筒节包扎、多层整体包扎、钢带错绕和套合容器)。 对于奥氏体型钢材制低温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196℃),由参与建造的各方协商规定附加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优质碳素结构钢棒材的分类与代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及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或厚度不大于250 mm热轧和锻制优质碳素结构钢棒材。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供应公称直径或厚度大于250 mm热轧和锻制优质碳素结构钢棒材(以下简称钢棒)。本标准所规定牌号及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锭、钢坯、其他截面的钢材及其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碳素结构钢的牌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以交货状态使用,通常用于焊接、铆接、栓接工程结构用热轧钢板、钢带、型钢和钢棒。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锭、连铸坯、钢坯及其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工字钢、热轧槽钢、热轧等边角钢、热轧不等边角钢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热轧等边角钢、热轧不等边角钢及腿部内侧有斜度的热轧工字钢和热轧槽钢(以下简称型钢)。
本标准规定了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不大于100 mm、宽度不小于600 mm的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以下简称钢板和钢带)。
本标准规定了桥梁用结构钢的术语和定义、牌号表示方法、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不大于150 mm的桥梁用结构钢板、厚度不大于25.4 mm的桥梁用结构钢带及剪切钢板,以及厚度不大于40 mm的桥梁用结构型钢。
本标准规定了不锈钢棒(圆钢、方钢、扁钢、六角钢和八角钢的总称,以下简称钢棒)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尺寸(直径、边长、厚度或对边距离,以下简称尺寸)不大于25Omm的热轧和锻制不锈钢棒。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供应尺寸大于250mm的热轧和锻制不锈钢棒。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锻制、冷拉弹簧钢的术语和定义、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或边长不大于120 mm的弹簧钢圆钢和方钢(以下简称棒材)、公称宽度不大于160 mm且公称厚度不大于60 mm的弹簧钢扁钢、公称直径不大于40 mm的弹簧钢盘条。本标准规定的牌号及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锭、钢坯及其制品。
GB/T 1499的本部分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以下简称钢筋)的术语和定义、牌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本部分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直条、盘卷光圆钢筋。本部分不适用于由成品钢材再次轧制成的再生钢筋。
GB/T 1499的本部分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以下简称钢筋)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牌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本部分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用普通热轧带肋钢筋和细晶粒热轧带肋钢筋。本部分不适用于由成品钢材再次轧制成的再生钢筋及余热处理钢筋。
本标准规定了铸钢轧辊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质量证书和超声波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加工使用的铸钢轧辊和工作层为铸钢材质的复合轧辊(含辊环),其他用途的铸钢轧辊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牌号表示方法、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结构和工程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钢板、钢带、型钢、钢棒等。其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坯。
本标准规定了法兰连接尺寸和密封面符合GB/T 2501、CB/T 4196规定的船用法兰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介质为淡水、海水消防管路系统用消火栓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及电厂配电装置用电力金具(以下简称金具)在设计、制造及安装使用等方面的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在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及电厂配电装置用的金具。对在严重腐蚀、污秽的环境、高海拔地区、高寒地区等条件下使用的金具尚应满足其他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大气暴露、湿热、耐水性和耐水性加速四项老化性能试验的试验原理、试验设备、试样、试验条件、试验步骤以及结果计算等。本标准适用于评定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在无外加应力状态下大气暴露、在恒定或交变湿热条件下以及在水介质条件下对其外观、物理或力学性能的影响。
本标准规定了输电线路铁塔(以下统称“铁塔”)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技术要求、检验、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输电线路角钢塔制造,电力微波塔、电力通信塔及类似钢结构制造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高碳铬不锈轴承钢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为5 mm~160 mm的热轧(锻)、冷拉、剥皮及磨光圆钢,公称直径为5 mm~40 mm圆盘条和公称直径1 mm~16 mm的圆钢丝(以下简称“钢材”)。
GB/T 3098的本部分规定了由细晶非调质钢制造的、在环境温度为10℃~35℃条件下进行测试时,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杆的机械性能。在该环境温度条件下判定为符合本部分技术要求的紧固件,在较高或较低温度下也可能达不到规定的机械和物理性能。GB/T 3098的本部分适用的紧固件应符合:由热机械轧制工艺生产的细晶非调质钢;符合GB/T 192规定的普通螺纹;粗牙螺纹M6~M16;细牙螺纹M8×1~M16×1.5;符合GB/T 193规定的直径与螺距组合;符合GB/T 197或GB/T 22029规定的螺纹公差。本部分不适用于紧定螺钉及类似的不受拉力的紧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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