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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场地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计算机场地。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进水阀门及调速系统中用的自动化元件(装置)的基本技术要求及其系统配置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试验方法及验收规则、标志、包装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水电站自动化元件(装置)的产品制造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轮发电机组的自动化元件(装置)的系统配置与交接验收:a) 单机容量为10 MW及以上;b) 转轮公称直径1.5 m及以上的冲击式机组;c) 转轮公称直径2.5 m及以上的混流式机组;d) 转轮公称直径3.3 m及以上的轴流式、斜流式、贯流式机组。小于以上范围的水轮发电机组、抽水蓄能可逆式机组、潮汐发电机组的自动化元件(装置)的系统配置与交接验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辅助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发电用燃气轮机辅助设备的设计、制造、采购和使用。其他类型的燃气轮机可参考使用。
本文件涵盖了IEC 61326-1范围内的所有设备,但是其范围限于在规定的IEC 61508中SIL1到SIL3预期执行安全功能的工业用系统和设备。本系列产品标准包含的电磁环境是指室内和室外工业场所,如IEC 61000-6-2或者IEC 61326-1:2012中3.8描述的工业场合。本文件不包括预期用于其他电磁环境的设备和系统,如过程工业或者潜在的爆炸环境。依据IEC 61508或者IEC 61511规定,经使用证明的设备和系统不包括在本文件范围内。保护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和安全报警系统不在本文件范围内。
本文件涵盖了IEC 61326-1范围内的所有设备,但是其范围限于特定的电磁环境以及IEC 61508中SIL1到SIL3规定的预期执行安全功能的工业用系统和设备。本系列产品标准包含的电磁环境是指室内和室外工业场所,并根据加工行业的要求,特别是化工/石化/药物生产制造厂,使用附录C中给出的缓解措施。本文件覆盖的电磁环境与一般工业环境(见GB/T 18268.31-2022)的区别是对电磁现象实施缓解措施,从而获得经过试验证明试验值的特定电磁环境。工业用特定电磁环境有以下代表性的特征:——限制接近的工业区域;——移动发射器的限制使用;——电源、控制、信号和通信用的专用线缆;——电源、控制、信号和通信线缆间的隔离;——主要为金属构架搭建的工厂建筑物;——采用适当的措施进行过压/雷电保护;——由交流电源驱动的管道加热系统;——敏感区域附近无高压变电站;——存在依据CISPR 11使用ISM频率的低功率设备;——称职的人员;——设备和系统的周期性维护;——设备和系统的装配和安装指南。依据IEC 61508或IEC 61511规定,经使用证明或先前使用的设备和系统不在本文件范围内。保护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和安全报警系统不在本文件范围内。
本标准规定了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150MW及以上的混流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的启动试运行试验和交接验收。单机容量小于150MW的混流可逆式机组或其他型式的抽水蓄能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打火机生产企业厂址、厂区布置、厂房、车间布置、生产工艺、设备和模具、打火机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与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打火机生产企业。
本标准依据GB 17859-1999的五个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所需要的安全技术的各个安全等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等级化要求进行的安全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实现,对按等级化要求进行的信息系统安全的测试和管理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的检测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对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他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物业管理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构成、管理和其他数字技术应用服务。 本部分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从事建筑及居住区物业管理数字化技术应用管理,也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系统集成商在确定物业管理数字化技术应用需求,以及选择智能化系统功能与技术时的参考依据。
GB/T 22390的本部分规定了±500kV高压直流输电系统的运行人员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供货的成套性及质量保证等。本部分适用于±500kV高压直流输电系统的运行人员控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博物馆照明的设计原则、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或利用古建筑及旧建筑的博物馆照明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GB 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亦适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技术要求,是设计、制造和验收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产品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便携式炸药探测设备、毒气探测系统、放射性物质探测系统、易燃液体检测系统、X光安检设备和实体防护等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对一级、二级和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移动式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包括对移动式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和开放或半开放饲养动物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要求。第6章以及7.1和7.2是对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基础要求,需要时,适用于更高防护水平的移动式实验室。针对与感染动物饲养相关的实验室活动,本标准规定了对移动式实验室内动物饲养设施和环境的基本要求。需要时,7.3适用于相应防护水平的动物生物安全移动式实验室。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移动式实验室。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业务运营、认证系统运行、物理环境与设施安全、组织与人员管理、文档、记录、与介质管理、业务连续性、审计与改进等多方面应遵循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开放互联环境中提供数字证书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及评估。对于在封闭环境中(如在特定团体或某个行业内)运行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安全风险评估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有选择性地参考本标准。有关的测评机构、监管部门也可以将本标准作为测评和监管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总体要求,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车辆及车辆基地、设施设备、土建设施、人员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的电源电压适应性、电源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等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中的设备:a) 入侵报警系统;b) 视频监控系统;c) 出入口控制系统[包括楼宇对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场(库)安全管理系统等];d) 公众求助系统;e) 远程接收和/或监控中心;f) a)~e)各系统组合和/或集成系统;g) 含有电子装置的实体防护设备;h) 人体生物特征识别应用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电磁环境中(如,雷达等大功率发射装置附近)使用的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立式钢制圆筒形焊接常压储罐基于风险的检验和评价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立式钢制圆筒形焊接常压储罐基于风险的检验和评价,其他常压或低压(工作压力小于0.1 MPa)储罐基于风险的检验和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基本要求、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和检验、验收、维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以下统称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校)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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