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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小功率电动机的专用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供从事电工和相关工作的生产、科研、应用、教学与出版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使用。本部分规定的术语与GB/T 2900.1-1992《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GB/T 2900.25-1994《电工术语 旋转电机》的有关部分内容相协调;本部分中未作规定的术语,需要时可在有关标准中给予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自行车成车的装配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QB1714《自行车命名和型号编制方法》中规定的普通型、轻便型、载重型、运动型自行车。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规定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分级、道口的设置、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道口信号和标志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矿山和物资仓库的铁路和道路运输亦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林场、建筑工地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辖的铁路和道路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道口,不适用于矿山、林区、铁路、地方铁路的铁路道口。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GB/T 5359的本部分界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类型的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以内燃机为动力的便携式手持操作林业和园林机械手把振动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油锯(高把油锯除外)、割灌机、割草机、杆式动力修枝锯、绿篱修剪机和吹叶机/吸叶机等便携式林业和园林机械。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方法虽然是在模拟实际操作机器情况下获得的数据,但这些数据与真实结果非常接近,代表了机器实际工作状况时的特性。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告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设置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镇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的交通标线的制作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线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轮胎工业用一般术语、轮胎分类、轮胎部位部件、轮胎胎面花纹、轮辋、轮胎尺寸、轮胎性能及其测试、轮胎标志、轮胎外观缺陷、轮胎使用、轮胎翻新与修补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轿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农业轮胎、工业车辆轮胎、摩托车轮胎、力车轮胎、航空轮胎。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GB6675的本部分适用于所有玩具,即设计用于或预定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本部分适用于消费者首次得到的玩具,也适用于通过合理的、可预见的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后的玩具,除非另有特殊声明。本部分规定了可接受的玩具结构特征的要求,包括形状、尺寸、轮廓、间隙(如摇铃玩具、小零件、锐利尖端、锐利边缘、铰链等)及某些玩具性能的参数要求(非弹性头弹射物的大动能、某些乘骑玩具的小倾倒角等)。本部分规定了从新生婴儿至14岁儿童使用的不同年龄组玩具的要求及测试方法。这些要求随玩具所对应不同年龄组而不同。特定年龄组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是根据危险的特性及儿童应对的智力和体力而制定的。
1.1 GB 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材料和玩具部件中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的大限量要求、取样方法,以及测试试样的制备和提取程序。1.2 本部分规定的可迁移元素的大限量要求适用于以下玩具材料:--色漆、清漆、生漆、油墨、聚合物涂层和类似的涂层(见8.1);--聚合物和类似材料,包括无论是否有纺织物增强的层压材料,但不包括其他纺织物和无纺布(见 8.2);--单位面积大质量不超过400 g/m<上标2>的纸和纸板(见8.3);--天然、人造或合成纺织物(见8.4);--玻璃/陶瓷/金属材料,但用于电气连接的铅焊剂除外(见8.5);--其他可浸染色材料,不管是否被浸染色(如木材、纤维板、硬纸板、骨头和皮革)(见8.6);--会留下痕迹的材料(如铅笔中的石墨材料和钢笔中的液体墨水)(见8.7);--软性造型材料,包括造型黏土和凝胶(见8.8);--用在玩具中的颜料,包括指画颜料、清漆、生漆、釉质粉及其他类似的固态或液态材料(见8.9)。1.3 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以下玩具、玩具部件及玩具材料(见C.2.1):--所有预定用于与食物或嘴接触的玩具、化妆品玩具和属于玩具类的书写用具,无论任何年龄段或推荐适用的年龄标识。--预定用于或适用于72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所有玩具。--可触及的涂层,无论任何年龄段或推荐适用的年龄标识。--可触及的液体、膏状物和凝胶(例如液态油漆、造型化合物),无论任何年龄段或推荐适用的年龄标识。1.4 包装材料不包括在本部分的适用范围内,除非它们是预定需保留的,例如盒
见 A.1。GB 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在其上面或内部玩耍的家用室内、户外活动玩具的要求和测试方法。本部分适用于秋千、滑梯、跷跷板、旋转木马、摇摆玩具、攀爬架、全封闭的儿童秋千座位和其他预定能承载一个或多个儿童体重的产品。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产品:a)健身和体育设备,除非其与活动玩具相连接;b)预定在学校、日托中心、幼儿园、公共操场、餐馆、购物中心和类似公共场所使用的设备;c)青少年看护产品,例如(但不限于)婴儿秋千、婴儿围栏、婴儿床或包括野餐桌的家具、摇篮的摇杆和特别设计用于治疗的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玩具,即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所有产品和材料。除非特别申明,本标准不仅适用于任何在市场上销售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及生产并供境内销售的玩具,而且适用于正常使用及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后的玩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不以儿童为使用对象的和使用中要求监管或符合特殊条件的玩具。
GB/T 6974的本部分规定了起重机领域中常用的术语。GB/T 6974的本部分定义了起重机主要类型、参数、一般概念及其部件的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缆索起重机的专用名词术语。与其他起重机械通用的名词术语见相应的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悬挂单轨系统的专用名词术语。与其他起重机械通用的名词术语见相应的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起重机的专用名词术语。与其他起重机械通用的名词术语见相应的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堆垛起重机的专门名词术语。与其他起重机械通用的名词术语见相应的有关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运港口装卸货物专用的起重机名词术语。在港口使用的通用起重机的名词术语见相应的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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