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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车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的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标志与质量保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的干线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与本标准类似的由旋转电动机提供动力的机车 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干线电力网机车(以下简称机车)。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类似的机车也可参照采用。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内燃机车的车体、转向架、制动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车车体、转向架和制动装置。
本部分界定了铁道车辆车体部位的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铁道车辆的标准、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GB 4706.1-2005的该章由下列内容代替:本部分涉及住宅用垂直开启和关闭的车库门的电驱动装置的安全。其额定电压对于单相器具不超过250V;对于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本部分也包含与电动车库门的运动有关的附加危险。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涉及到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由器具产生的共同危险。本部分一般未考虑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但考虑到儿童可能接触车库门。
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卷动设备的电驱动装置的安全,如:百叶门窗、遮阳帘、遮阳篷。带有弹簧控制的从动部件的设备的驱动装置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如;有折叠支架的遮阳篷。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以及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所涉及的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末涉及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即使幼儿可能在器具附近。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氢在使用、置换、储存、压缩与充(灌)装、排放过程以及消防与紧急情况处理、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态氢生产后的地面上各作业场,不适用于液态氢、水上气态氢、航空用氢场所及车上供氢系统。氢气生产中的相应环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司机室的布置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新造的电力机车和内燃机车的司机室布置。其他机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的燃烧特性的评定。 鉴于各种汽车内饰零件实际情况(零件应用部位、布置方法、使用条件、引火源等)和本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之间有许多差别,本标准不适用于评价汽车内饰材料所有真实的车内燃烧特性。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轨道车的使用条件、型号与功率系列、一般要求、整机牵引运行性能要求、主要部件要求、安全设备与事故预防装置、检查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1435mm标准轨距,以柴油机为动力的重型轨道车的设计、制造和检验。重型轨道车柴油机单机大装车功率一般为1000kW以下。非标准轨距的重型轨道车,除在设计任务书中说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正面碰撞时前排外侧座椅乘员保护方面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汽车和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500 kg的N<下标1>类汽车,以及多用途货车。
本标准规定了乘员舱内部构件、操纵件、顶盖或活动顶盖、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在凸出物方面的要求,以及车窗、天窗和隔断系统的电操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的供配电系统、暖通空调、及排水系统、照明系统、能源管理信息化及楼宇自控(BA)系统、用电计量、分析及评价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既有的、正在运行中的一至五星级标准的旅游宾馆、饭店及其他宾馆、饭店、招待所,新设计的相应楼宇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结构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2>类和M<下标3>类客车,包括无轨电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专用客车和非道路行驶的客车。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民用船舶起居处所的空气调节(简称空调)与通风的设计参数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民用船舶起居处所及报房的空调与通风。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生产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和技术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将原料皮经准备、鞣制、染整及加工成裘皮或毛革两用皮的毛皮生产企业、车间和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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