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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标准电压的值,作为:——供电系统标称电压的优选值;——设备和系统设计的参考值。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高于220 V、标准频率为50 Hz的交流输电、配电、用电系统及其设备。——交流和直流牵引系统。——额定电压低于120 V、标准频率为50 Hz(但不绝对限制)的设备,以及直流电压低于1 500 V的设备。包括电池(由原电池或蓄电池单元组成的)、其他电源装置(交流或直流)、电气设备(包括工业和通信)和电器。——高压直流输电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表征或传输信号和测量值的电压。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气设备内部元件、部件或零件的电压。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电压的主要特征参数,如电力牵引地面装置(包括由接触网供电的各个辅助设备)和机车车辆(含动车组)的电压特性参数。本标准应用于以下范围: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如地铁车辆、轻轨车辆、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低速磁悬浮车辆;工矿企业电气化运输(包括井下巷道运输);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范围:在轨道上的升降设备、传送平台与类似的运输设备,暂时性的构架(例如展览会构架),因它们不通过接触网直接或经由变压器供电,不会受到牵引供电系统的危害;缆车。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机械和电气旋转设备组合而成的旋转不间断电源(UPS)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的电源,主要为用户提供不间断交流电。当无市电输入运行时,输入能量由储存的能量或者往复式内燃机提供,由一台或多台旋转电机输出电能。 本部分适用的交流电源,主要为固定陆用和船用设施提供不间断电能。不包括为航空、陆上车辆和机车供电的电源。也不包括通过静态变换产生输出电能的电源。 本部分对使用旋转UPS改善交流供电品质、实现电压和/或电流变换及削减峰值等情况进行了描述。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医院、近海岸、非固定应用、高层建筑及核设施等),可能需要附加一些其他的要求,本部分的规定应作为基础。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场地的术语、分类、要求、测试方法与验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计算机场地。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力市场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与电力有关的学科和技术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合理用电的基本要求、评价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企业,其他用电单位亦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给出GB/T 3859.1涵盖的基本要求规范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导则,以使GB/T 3859.1中的规定以可控的形态适应于特殊应用。为便于使用GB/T 3859.1,在技术关键点处给出了背景信息。本部分主要涵盖电网换相变流器。就现行标准不可能提供必要的资料而言,本部分本身不是规范(除非涉及某些辅助部件)。
本标准规定了电弧焊机的通用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验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为工业和用途而设计的由不超过GB/T 156标准中表1规定的电压供电或由机械设备驱动的电弧焊机。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非人员使用的限值负载的手工电弧焊电源。各类焊机如有特殊要求时,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加以补充。
GB/T 10067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类电弧加热装置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以及订货和供货等。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工业用炼钢电弧炉、钢包炉、埋弧炉(矿热炉)、真空电弧炉等。
GB/T 10067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渣重熔炉的产品分类、技术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技术分级、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订货和供货等。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形式的电渣重熔炉。
GB/T 10067的本部分规定了大型交流电弧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技术分级、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以及订货和供货。本部分适用于额定容量70 t及以上的炼钢用三相交流电弧炉,对类似的工业用大型电弧炉或大型直流电弧炉可供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半导体变流器与供电系统的兼容问题,并提供相互干扰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本标准是GB/T 3859在半导体变流器与供电系统的兼容方面的补充。本标准适用于电网换相半导体变流器,其他类型的半导体变流器可以参照使用。本标准不涉及音频和射频方面兼容性问题。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中供电方式、牵引变电所、电缆、接触网、牵引供电保护装置及电力调度的主要性能指标和设备运行指标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有轨电车供电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电网供电电压偏差的限值、测量和合格率统计。本标准适用于交流50Hz电力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电电压对系统标称电压的偏差。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的供配电系统、暖通空调、及排水系统、照明系统、能源管理信息化及楼宇自控(BA)系统、用电计量、分析及评价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既有的、正在运行中的一至五星级标准的旅游宾馆、饭店及其他宾馆、饭店、招待所,新设计的相应楼宇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调光设备的分类、分级、性能参数、测试方法和测量仪器。本标准适用于演出场馆、电视演播厅、娱乐场所等场合使用的电子调光设备。其他类似使用场合的电子调光设备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公用电网谐波的允许值及其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频率为50Hz,标称电压110kV及以下的公用电网。 标称电压为220kV的公用电网可参照110kV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暂态现象和短时间谐波。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以下简称:UPS)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信息技术设备用UPS的设计、制造和测试,其他场合使用的UPS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制造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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