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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压缩机组及供气系统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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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运行中空气压缩机组及供气系统的节能监测项目、监测要求和方法、测试项目计算方法和节能监测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压缩空气站内排气压力范围0.3 MPa~1.6 MPa,驱动功率18.5 kW及以上的电动机驱动的空气压缩机组及供气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设在井下、涵洞和舰船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
本标准规定了电机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电动机选型,电动机调速方式和调速装置的选择,以及风机系统、泵系统、空气压缩机系统的优化设计和评价。本标准适用于电机系统(风机、泵、空气压缩机)的节能优化设计和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交流电动机驱动的一般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要求、判别与评价方法、测试方法及评估与改进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交流电动机驱动、额定排气压力小于或等于1.4MPa、在用的一般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系统运行,改建、扩建及新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系统设计可参照执行。
GB/T 29723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矿在用空气压缩系统工序的基本要求、能耗指标的计算方法、能耗指标的等级划分和限值。本部分适用于煤矿在用额定排气压力不超过1.25 MPa(表压)、公称容积流量不小于6 m<上标3>/min的空气压缩机组及供气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气气田采气、集输、净化处理、气田水回注等生产系统的主要耗能设备、单元和系统的能耗测试和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气气田采气、集输、净化处理、气田水回注等生产系统的主要耗能设备、单元和系统的能耗测试和计算。页岩气气田和煤层气气田集输、净化处理系统的能耗测试和计算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耗能设备的通用要求、选型与采购、使用管理、保养及维修管理、节能培训与宣传。本标准适用于船舶生产企业主要耗能设备的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铁矿石烧结厂的新建和改造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主要技术规格、基本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备、磁浮走行部、电气系统、牵引系统、悬浮导向系统、制动系统、供风系统、控制与诊断系统、测速定位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通讯与乘客信息系统、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油气田节能监测的监测项目、指标要求、测试方法及评价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节能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陆上终端,滩海油田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核岛压缩空气供给系统的一般设计原则,包括该系统的功能要求、系统的基本设计准则以及系统的设备设计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核岛压缩空气供给系统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袋式除尘工程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规模的袋式除尘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本标准所提出的技术要求具有通用性,特殊性要求可执行相关行业的除尘工程技术规范。电袋复合除尘工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煤气净化袋式除尘工程。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能源管理体系的认证要求及能源使用和消耗实施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制浆、造纸及纸制品企业能源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浆造纸企业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对纸制品企业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主要耗能设备限额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规定地定义及监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工业企业主要耗能设备和社会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值的评价依据。
DB31/T 668的本部分规定了空气压缩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所辖工业企业,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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