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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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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发电机组用交流(a.c.)发电机在其电压调节器控制下的基本特性,是对GB 755-2008有关要求的补充。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用、但不适用于航空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用交流(a.c.)发电机。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气号灯(以下简称号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在250V以下的交流(50Hz或60Hz)和直流的各类船舶航行用号灯(包括舷灯、桅灯、艉灯、拖带灯、环照灯)的设计、生产和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其主要功能由电动机、开关或调节装置、或感应炊具用射频发生器实现的器具产生的射频传导和辐射骚扰。这些器具包括: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使用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电动机驱动的电气医疗设备、电玩具、自动售货机以及电影或幻灯投影仪。电网供电器具和电池供电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围内。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还有:——上述提及设备的单独部件,诸如电动机、开关装置如(电源或保护)继电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则对这些单独部件没有发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有:——在其他标准中明确地提出其射频范围内所有发射要求的设备。——装有额定输入电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和带有该种调节控制器的设备。——单独使用的电源。覆盖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同时适用本部分不同条款和/或其他标准的多功能设备在使用相关功能时应满足每一条款/标准的要求(详见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础上确定的,它能使骚扰抑制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同时仍能达到足够的射频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会有射频的干扰发生。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附加规定。与器具安全性能有关的电磁现象的影响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GB 16915.1中的本章改为下述内容: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子开关和相关的电子辅助装置的分类、防触电保护、接地措施、结构要求、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的技术要求、GB 16915的本部分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子开关和相关的电子辅助装置、本部分适用于操作照明电路、控制灯的亮度(调光器)、控制电动机(例如,排气扇等用的)转速和作其他用途(例如,加热控制)的电子开关,这些开关的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250 V,额定电流不超过16 A、上述的操作和/或控制是人为地通过起动元件、传感面和传感装置,借助于触摸、接近、旋转、光、声、热或其他影响等方式来实现的、本部分也适用于一般用途的带有内置自动功能的电子开关,这类电子开关的操作和/或控制是由物理量的改变而被激励,例如,光、温度、湿度、时间、风速、人的存在等等、本部分也适用于电子开关的安装盒,但暗装式电子开关的安装盒除外、本部分也适用于电子遥控开关(RCS)和电子延时开关(TDS),其额定电压不超过440 V,额定电流不超过25 A,预期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符合本部分的电子开关适合在通常不超过35℃,偶尔会达到40℃的环境温度中使用、在特殊条件的场所,例如,在船上、车辆上以及类似场所和在危险场所(如,可能发生爆炸的地方),可能要求特殊的结构、
GB 16915.1-2014的本章改为:GB 16915的本部分规定了住宅和楼宇电子系统用开关及有关附件的分类、标志、防触电保护、结构要求、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工作电压不超过250 V a.c.,额定电流不超过16 A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HBES开关,也适用于有关的电子辅助装置。本部分适用于:--操纵照明电路、控制灯的亮度(调光器)、控制电动机(例如排气扇用电机)转速和作其他用途(如电热装置)的HBES开关;--传感器、起动器、带开关的插座、有关电子辅助装置等。在现有标准中,“HBES开关”一词用于描述所有种类的HBES设备,例如开关、传感器、起动器、带开关的插座、有关电子辅助装置等。通过下列方式实现操作和控制:--人为地通过起动元件、按键、卡片等,借助传感表面或传感元件,通过接触、接近、旋转、光、声、或热等;--通过物理手段,例如光、温度、湿度、时间、风速、人的存在;--通过其他外部影响;并且,通过下列方式传输:--通过几种媒介的电子信号,例如输电线(电源线)、双绞线、光纤、射频和红外线等。符合本部分要求的HBES开关适用于在通常不超过35 ℃,但偶尔会达到40 ℃的环境温度中使用。本部分还适用于HBES开关的安装盒,但不适用于HBES开关的暗装式安装盒,后者为GB 17466.1所涵盖。HBES开关的功能安全要求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功能安全的要求由HBES开关控制的设备的标准所涵盖。在特殊环境,例如高温场所适用的开关,可能要求特殊的结构。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简称“灯”)的分类和型号、技术要求、验收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220 V,频率为50 Hz,额定功率为60 W及以下,采用螺口式、卡口式、插脚式灯头或相关标准规定的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本标准的性能要求是对GB 16844的补充。凡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环境温度为-10 ℃~40 ℃之间的条件下应能启动并正常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设备发射(辐射和传导)的射频骚扰:——照明设备(3.3.16);——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照明部分;——用于居住和非工业应用的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设备;——公告标识;——装饰照明;——应急标志。不包括在本文件范围内的有:——打算装在照明设备内且用户不可替换的组件或模块;——工作在工业、科学和医疗频段[ITU无线电条例第63号决议(1979)给出了定义]的照明设备;——航空器和飞机场用的照明设备(跑道、服务设施、平台);——视频标识;——安装件;——射频范围内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在其他CISPR标准内有明确规定的器具,即使具有内装的照明功能。覆盖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在本文件中未规定限值的频率上,不需要进行任何测试。同时适用本文件和(或)其他标准不同条款的多功能设备,相关功能工作时需要满足每个条款或标准的规定。对于本文件范围以外并且照明作为次要功能的设备,只需要在按照其适用标准进行评定时运行了照明功能,则无需单独按照本文件评定其照明功能。本文件中的辐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由ITU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的有意传输,也不适用于任何与这些有意传输有关的杂散发射。当本文件中提到“照明设备”和“EUT”时,它们均指被本文件中规定范围内包括的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和培训机构课堂教学和实验室用的仪器和零部件的安全质量要求以及机械性能、高温和低温、噪声和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和电气安全的附加要求。本标准仅涉及教学仪器零部件的安全而不涉及其他特性,如式样和特性。本标准适用于学校和培训机构课堂教学和实验室用的仪器和零部件。
GB/T 22148的本部分与CISPR 15:2005的要求相对应,在使用基准灯具的基础上,详细描述了I类和/或Ⅱ类荧光灯具用电子控制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独立试验方法。本部分覆盖了使用G5或G13灯头的双端荧光灯和2GX7、2G8、2G10、2G11、2GX13、G23、GX23、G24q、GX24q、GR8和GR10q灯头的单端荧光灯用电子控制装置。本部分专门适用于连接到220 V/50 Hz电源网络上的设备。对于其他的电源系统,应进行必要的修改。
GB/T 22148的本部分与CISPR 15:2005的要求相对应,在使用基准灯具的基础上,详细描述了I类和/或Ⅱ类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灯具用内装式电子控制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独立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输出功率(灯功率)不大于150 W的电子控制装置。本部分不包含独立式电子灯具控制装置,它们属于CISPR 15:2005适用的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ED模块的性能要求,以及检验其符合性的试验方法和检验条件。LED模块区分为以下类型,见图1:类型1:采用250 V及以下直流或1 000 V及以下50 Hz或60 Hz交流电源供电的集成式LED模块。类型2:通过独立控制装置的电源连接到电源电压,且内部包含有使其工作于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的控制装置的(半集成式)LED模块。类型3:用于控制模块工作于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状态下的全部控制装置均独立于模块(非集成式)的LED模块。本标准的要求仅适用于型式试验。用于全部产品检验或批次检验的方法正在研究中。本标准所涵盖LED模块,基于发白光的无机LED技术。通常,LED模块的寿命长于实践中可行的试验时间。因为将测试数据在时间上做进一步推算的方法并没有标准化,所以不能以充分可信的方法对生产者宣称寿命做验证。因此,用6.1规定的试验时间来验证生产者的宣称寿命,不属于本标准范围。本标准选择指定测试时间的光通维持率代码来代替寿命验证。但是,光通维持率代码并不暗示对实际寿命时间的预测值。由代码表示的类别,是与生产者在测试开始前所提供信息一致的光通衰减特性的类别。为了验证宣称寿命,需要对测试数据进行外推。基于有限测试时间的测试数据的通用预测方法正在研究中。本标准所规定的寿命试验的通过/失效准则不同于生产者所宣称的寿命度量方法。对于所推荐寿命度量方法的解释,参见附录C。类型2和类型3的LED模块的外部电子控制装置不属于本标准要求的测试范围。对水和尘侵入的防护,见B.3。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与街路使用的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灯具。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照明用LED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集LED器件及其控制驱动电路和灯具于一体、采用交流220 V/50 Hz电源供电的道路照明用LED灯(以下简称“灯”)。符合本标准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以及一30℃~45℃范围内,应能正常启动和燃点。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功率不大于60 W;--额定电压AC 220 V、频率50 Hz;--采用符合GB/T 1406.1的螺口式灯头或符合GB/T 1406.5的卡口式灯头。凡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或标称工作电压范围内,环境温度为-20 ℃~45 ℃之间的条件下应能启动并正常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照明节电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400V,额定频率50/60Hz,额定容量不超过2500kVA的节电装置。
本标准提供了金卤灯用低频方波电子镇流器的性能要求和工作特性。电子镇流器工作电源频率为50Hz,大电源电压为250V。电子镇流器的输出频率可以是50Hz之外的某些频率。本标准覆盖的灯的工作电流频率从50Hz~400Hz(适用于某些单独的频率范围),与其匹配使用的金卤灯应符合GB/T 18661和IEC 61167的要求。方波电子镇流器定义为灯工作电流波形基本为方波,并符合本标准5.4.4.1中要求的上升/跌落时间的电子镇流器。
本标准规定了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一般照明用LED筒灯的性能要求。本标准不包括使用一体化LED灯的筒灯。
本标准规定了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和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外形类似反射型卤钨灯的、在家庭、商业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局部照明或定位照明用的、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LED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电压AC220 V频率50 Hz;--符合GU10、B22、E14或E27灯头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 系列 LED灯。
GB/T 3024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庭网络终端设备中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以下简称网络家电)的通用要求,以及该类产品的功能、性能、软硬件接口、安全性、标志、产品编号等的技术规范。本部分适用于家庭及类似室内场所网络中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本标准规定了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室内一般照明用嵌入式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一体化LED模块、半一体化LED模块、非一体化LED模块、半一体化LED灯或非一体化LED灯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一体化LED灯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嵌入式LED筒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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