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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的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标志与质量保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的干线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与本标准类似的由旋转电动机提供动力的机车 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干线电力网机车(以下简称机车)。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类似的机车也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泵、包括无动力消防泵、消防泵组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介质以清水、泡沫灭火剂或泡沫溶液为主要灭火剂的消防泵。
本标准规定了在建产一、二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一、二等水准网的布测。区域性的精密水准网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GB/T 18487的本部分规定了为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以下统称为供电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供电设备的供电电源额定电压大值为1 000 V AC或1 500 V DC,额定输出电压大值为1 000 V AC或1 500 V DC。本部分适用于GB/T 18487.1中规定的充电模式2、充电模式3、充电模式4的供电设备。本部分适用于从现场储能系统(如缓冲蓄电池组等)获得能量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本部分认为无电子元件或开关(除手动开关外)的电缆是无源的,符合发射和抗扰度要求,不需要测试。本部分不适用于任何车载供电设备和电动汽车的供电系统的零部件和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以无线充电(WPT)方式为电动汽车供电或充电的供电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无轨电车、铁路车辆、工业车辆和主要用于非道路车辆的供电设备。
本标准与GB/T 18487.1结合,给出传导连接到电动车辆的交流/直流充电机(站)(按GB 156-1993,交流电压大值为660V,直流电压大值为1000V)的具体要求。 对于交流充电站,本标准不包括不具有充电控制功能的盒式装置,它配有给电动车辆提供能源的插座。 根据GB/T 18487.1规定,电动车辆直流充电机(站)充电模式为模式4。 本标准不包括与维护有关的其它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用电气设备的安装和完工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小船电气系统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试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内河和海上航行的船长不大于50m或总登记吨不超过500GRT的小船。本标准不适用于仅用蓄电池为发动机启动和航行灯供电的小船,该蓄电池是由船内或船外驱动发动机的交流发电机充电。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单独或组合的直流和交流电气系统:a)额定电压不超过50V直流系统;b)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单相交流系统;c)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三相交流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中数码产品信息描述属性、描述方法、模型、摘要描述以及扩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中数码类产品信息的采集、发布、交换、存储和管理等。
本标准规定了变电站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供电系统的系统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氢气为燃料的变电站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直流备用电源供电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无线充电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包括限值、性能判据和测量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无线充电设备,不包括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GB/T 38775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静态无线充电系统地面通信控制单元(CSU)与车载通信控制单元(IVU)之间实现无线充电控制的通信协议;亦规定了无线充电控制管理系统(WCCMS)参与无线充电控制的通信协议。本部分适用于地面通信控制单元(CSU)与控制管理系统(WCCMS)之间,以及车载通信控制单元(IVU)与地面通信控制单元(CSU)之间的管理和控制。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为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合格评定标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整车充电模式的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10(66)kV~220kV的智能变电站(开关站)新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及选煤厂的工业设备、钢结构井架、井筒装备、工作压力小于和等于10MPa的工业管道、小于和等于110kV的电气装置、通信、集控和架空索道等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本标准主要是根据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并参照行业有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的。本标准未包括的工程项目及设备,建设单位可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本标准的制定原则,根据设计文件及设备出厂技术文件的要求自行补充临时标准,经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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