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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明确了小艇主要尺寸及相关数据、重量分类及装载状态的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艇体长度不大于24m的小艇。
GB/T 20847的本部分规定了实施防火的方法,对手提灭火设备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提出了要求。 GB/T 20847的本部分适用于艇体长度LH不大于15m的各种型式的小艇。对艇体长度大于15m的小艇,采用ISO 9094-2。 GB/T 20847的本部分不适用于个人艇。
GB/T 20895的本部分规定了评定完整(即未破损)艇稳性和浮性的方法,也包括评定易灌水下沉艇的浮性。利用本部分对稳性和浮性进行评估,可为每一艘艇划定与其设计载荷和大总载荷相适应的设计类别(A类、B类、C类或D类)。本部分适用于艇体长度为6m~24m的主要以人力或机械动力推进的艇。但如果这些艇未达到GB/T 20895.3中所规定的设计类别,且其设有甲板并具有符合GB/ 20896要求的快速泄水的凹体,则也可适用于6 m以下的艇。本部分不包括:——IS0 6185所涉及的8m及以下的充气艇和刚性充气艇; ——独木舟、皮艇或艇宽小于1.1m的其他艇;——依靠动力支承方式航行的水翼艇和气垫艇;——潜水器。本部分未考虑或评估拖航、捕鱼、挖泥或起重作业对稳性的影响,此类情况应另行考虑(如果适用)。
GB/T 20895的本部分规定了评定完整(即未破损)艇的稳性和浮性的方法,也包括评定易灌水下沉艇的浮性。利用本部分对稳性和浮性进行评估,可为每一艘艇划定与其设计载荷和大总载荷相适应的设计类别(A、B、C或D类)。本部分适用于艇体长度为6 m~24 m的主要以人力或机械动力推进的艇。但如果这些艇未达到GB/T 20895.3(IS0 12217-3)中规定所要求的设计类别,且其设有甲板并具有符合ISO 1l812要求的快速泄水的凹体,则也可适用于6 m以下的艇。本部分不包括:——IS0 6185所涉及的不大于8 m的充气艇和刚性充气艇; ——独木舟、皮艇或艇宽小于1.1 m的其他艇。本部分未考虑或评估拖航、捕鱼、挖泥或起重作业对稳性的影响,此类情况应另行考虑(如果适用)。
GB/T 20895的本部分规定了评定完整(即未破损)艇的稳性和浮性的方法,也包括评定易灌水下沉艇的浮性。利用本部分对稳性和浮性进行评估,可为每一艘艇划定与其设计载荷和大载荷相适应的设计类别(C或D类)。本部分主要适用于艇体长度小于6 m的以人力或机械动力推进的艇,但可居住多体帆艇除外。设有全甲板和符合GB/T 20896要求的快速泄水艉舱的艇体长度小于6 m的艇,可分别选择按GB/T 20895.1或GB/T 20895.2进行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指定选用更高的设计类别。本部分不包括:——玩具艇;——独木舟、皮艇或宽度不足1.1 m的其他艇;——IS0 6185所涉及的不大于8 m的充气艇和刚性充气艇; ——IS0 13590所涉及的个人艇;——依靠动力支承方式航行的水翼艇和气垫艇;——潜水器。本部分未考虑或评定拖航、捕鱼、挖泥或起重作业对稳性的影响,此类情况应另作考虑(如果适用)。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刷式收油机(以下简称“收油机”)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产品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名义回收速率不高于300 m<上标3>/h的收油机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带式收油机(以下简称“收油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基本参数和产品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名义回收速率为20 m<上标3>/h~500 m<上标3>/h的收油机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界定了海洋能转换装置在环境、技术、转换装置三个方面的通用术语、波浪能术语、潮流能及其他水流能术语。本标准适用于海洋可再生能源的波浪能、潮流能和其他水流能转换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有坝潮汐能、离岸风能、海洋生物质能、海洋温差能以及盐差能转换装置的相关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为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中加工、存贮、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项目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陆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工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化工矿山企业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小型项目或工程某子项的初步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适当简化使用。涉外项目可结合有关合同要求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核潜艇电力系统性能仿真试验的试验目的、试验项目、试验程序和试验数据记录及处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核潜艇电力系统预研和研制阶段的性能仿真试验。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防汛部门专项储备的防汛物资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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