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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壳电气贯穿件的设计、制造、鉴定、试验、安装以及在役监测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安全壳电气贯穿件的设计、制造、鉴定、试验、安装以及在役监测。
本部分规定了干热环境用机械产品的防护类型、环境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按GB/T 4797.1-2005规定的干热气候区使用的一般用途的机械产品。产品的大类包括农机具、内燃机、工程机械、起重运输机械、重型机械、石化通用机械、电工产品、仪器仪表、机床工具和通用零部件等。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其重量为3.2t~320t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或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桥式起重机或其他桥式起重机的相同部分,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条件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t~320t通用门式起重机的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或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门式起重机或其他门式起重机的相同部分,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条件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以下简称燃机设备)配套采用的电气设备应满足的技术要求,为电气设备的采购选型提供原则指导和基本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发电用燃机设备。机械驱动用燃机设备也可参照本标准,但不适用于直接驱动运输工具(车辆和船舶等)动力用的燃机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饮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
本部分规定了为电气装置的导体、电缆或软线和/或其他电气设备特设的,并在必要之处,将它们隔离开的电缆槽和电缆管系统的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本系统里的导管、电缆托架或梯架(电缆桥架)或载流部件。
本标准规定了电工电子设备在干热沙漠地区使用的环境条件、通用技术要求及验收检验、标识、运输、储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干热沙漠环境中使用的电工电子设备。干热沙漠地区完全气候防护场所中使用的电工电子设备,无须考虑本标准条款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电解海水次氯酸钠发生装置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海滨厂矿、工业设施的电解海水次氯酸钠发生装置。海船、浮船坞、海上钻井平台的电解海水次氯酸钠发生装置亦可参照本标准。
GB/T 23507的本部分规定了石油钻机交、直流电传动控制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和额定参数、技术要求、试验及标志、包装、贮运。本部分适用于陆地、沙漠石油和天然气钻机(修井机)和海洋钻井平台(修井平台)中的供电控制系统及绞车、钻井泵、转盘/顶驱、自动送钻的交、直流电传动控制系统和辅助供电、辅助电传动系统以及自动化系统涉及的外围电气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封堵材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综合判定准则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中的各种贯穿孔洞、构造缝隙所使用的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建筑配件内部使用的防火膨胀密封件和硬聚氯乙烯建筑排水管道阻火圈除外。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GB/T 32068的本部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工业铅尘、铅烟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铅酸蓄电池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铅尘、铅烟处理系统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项目铅尘、铅烟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 矿井井下;2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7 医疗室内;8 灾难性事故。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1.0.1为提高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统一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1.0.3本规范不适用于制造、贮存、使用爆炸物质的场所以及交通工具、矿井井下等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1.0.4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1.0.5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具相关文件。1.0.6直接安装在设备和管道上的仪表和仪表取源部件,应按设计文件对分工和分界的规定进行施工。1.0.7自动化仪表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0.8自动化仪表工程中的焊接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1.0.9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500kV及以下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施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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