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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分类 第2类 气体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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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分类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GB/T 2406的本部分描述了在规定试验条件下,在氧、氮混合气流中,刚好维持试样燃烧所需低氧浓度的测定方法,其结果定义为氧指数。 本部分适用于试样厚度小于10.5 mm能直立自撑的条状或片状材料。也适用于表观密度大于 100 kg/m<上标 3>的均质固体材料、层压材料或泡沫材料,以及某些表观密度小于100 kg/m<上标 3>的泡沫材料。并提供了能直立支撑的片状材料或薄膜的试验方法。 为了比较,本部分还提供了某种材料的氧指数是否高于给定值的测定方法。 本方法获得的氧指数值,能够提供材料在某些受控实验室条件下燃烧特性的灵敏度尺度,可用于质量控制。所获得的结果依赖于试样的形状、取向和隔热以及着火条件。对于特殊材料或特殊用途,需规定不同试验条件。不同厚度和不同点火方式获得的结果不可比,也与在其他着火条件下的燃烧行为不相关。 本部分获得的结果,不能用于描述或评定某种特定材料或特定形状在实际着火情况下材料所呈现的着火危险性,只能作为评价某种火灾危险性的一个要素,该评价考虑了材料在特定应用时着火危险性评定的所有相关因素之一。
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变压器、调压器和电抗器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制修订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等。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电动工具(第3部分);--园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简称“工具”。交流单相或直流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大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工具时遇到的由工具引发的危险。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加热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关部分中规定。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对于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以及用于这些工具的电池包,其要求在附录K中规定。对于能直接接在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工具,其要求在附录L中规定。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由第3部分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用工具;--医疗用工具;--与化妆品和药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热工具;--电动机驱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工业机床用电气设备;--用来制作模型的由低压变压器驱动的小型台式工具,如制作遥控飞机模型或汽车模型等。
GB 4706.1—2005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涉及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装有向皮肤辐射紫外线和红外线的发射器的电器的安全。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皮肤晒黑店、美容店及类似场所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 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 ——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注101:注意下述情况: ——对于打算用于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在许多,附加要求由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和类似部门来规定。 ——只要合理,GB 7000.1—2007(idt IE(:60598 1:2003)适用。 注102:本部分不适用于: ——医用器具; ——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灰尘、蒸气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
本标准规定了容量为0.1L~16L工业用薄钢板圆罐(以下简称圆罐)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其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圆罐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电气和电子设备与机械系统,包括以协同方式在一起工作的一组机械,但不包括系统更高层次的方面(例:系统之间的通信)。 本部分可应用于额定电压高于1000Va.c.或1500Vd.c.。但不超过36kV和额定频率不超过200Hz的情况下工作的设备或设备的部件,对较高的电压或频率,需满足特殊要求。 在本部分中“高压设备”一词也覆盖了作为再高压下工作的设备整体中部分的低压设备。除非特别注明,本部分中的技术条件主要适用于高压下工作的部分。这些技术条件引用GB 5226.1-2002,亦适用于高压设备。 本部分所覆盖的电气设备是从电源到机械电气设备的连接点处开始的(见5.1)。 本部分是一个应用标准,不限制或约束技术进步。它不包括所有技术要求(如保护、联锁或控制),这些要求是其它标准或规则为保障人身免受非电气伤害所需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各种类型机械对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体适用于,但不限于3.26所定义的机械。(附录A列出的机械,其电气设备属本部分范围) 下述机械的电气设备可以附加特殊技术要求: ——露天使用(例:在户外或其他的保护性建筑之外)的机械; ——使用、处理和生产易爆炸的物质(例:油漆或锯屑)的机械; ——在易燃和易爆的环境中使用的机械; ——在使用或加工某种物质时存在着特殊危险的机械; ——矿山机械。 直接用电能作为加工手段的动力电路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GB/T 5226的本部分规定了半导体设备相关的制造、测量、组装和测试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a.c.或1 500 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对于更高的电压或频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针对电气安全隐患的防护措施和针对非电气安全隐患的电气联锁保护电路,但不涵盖由其他标准或法规规定的对人身安全保护的所有要求(如化学品危险、机械危险、辐射危害)。每种类型的机械适应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够的安全。下列半导体制造设备的电气装置应提供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加工或生产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当生产或使用某种材料时有特殊风险;——作为起重机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规范。本部分不涉及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源于半导体设备的排放(如电磁场,噪声)。本部分没有规定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 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及其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机械和物理性能、易燃性能、化学性能、电气性能、卫生要求、辐射性能和标识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玩具,也适用于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本标准适用于预定供境内销售和使用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玩具:• 公用活动场地的设备;• 公用自动娱乐设备,不论是否需要投币;• 装配有内燃机的玩具车辆;• 玩具蒸汽机以及装有玩具蒸汽机的玩具;• 投石器/弹弓。下列产品在本部分中不认为是玩具:• 节假日或庆典用装饰品。• 收藏品,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有清晰可见、易于辨识的标志,说明供14岁及以上收藏家使用。该类别的示例:--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的组装工具包;--民族玩偶和装饰玩偶及其他类似物品;--具有历史意义的玩具复制品;--仿真武器。• 运动器材,包括供体重20 kg以上儿童使用的轮式溜冰鞋、单排轮滑鞋、滑板等。• 鞍座的大高度大于435 mm的自行车。• 预定用于运动或在公路或公共道路上使用的踏板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预定用于在公路、公共道路、人行道上行驶的电动车。• 预定供在深水区使用的水上运动器材、儿童学习游泳用器具(如游泳坐垫、游泳辅助用具等)。• 拼块超过500个的拼图。• 除水枪外的使用压缩空气的枪。• 弓弦的大松弛长度大于120 cm的弓箭装置。• 烟花爆竹,包括非玩具专用火药帽。• 带有尖头弹射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分类、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和危险货物编号。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
本标准给出了激光产品的安全使用佳指南,涉及所有由受激发射过程而产生光辐射的装置、组件或系统(不包括发光二极管LEDs)。本标准能够帮助相关人员识别危险、评估风险,适用于与激光安全有关的工作和负有安全职责的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乙烯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以及安全。本标准适用于经蒸汽裂解、甲醇制烯烃等工艺加工、分离得到的乙烯,其主要用途为生产聚乙烯、乙烯氧化物等有机物。分子式:C<下标2>H<下标4>相对分子质量:<上标2>8.054(按200<上标7>年相对原子质量)本标准并不是旨在说明与其使用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聚合级丙烯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安全。本标准适用于聚合用丙烯。分子式:C<下标3>H<下标6>相对分子质量:42.081(按2007年相对原子质量)本标准并不是旨在说明与其使用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作为衡器模块的电子称重仪表(以下简称仪表),包括称重指示器(以下简称指示器)、用作指示器的个人计算机(PC)、模拟数据处理装置、数字数据处理装置、终端、数字显示器等装置的一般要求、计量要求、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非自动衡器中采用的以下装置:-称重指示器;-模拟数据处理装置,如数字化接线盒,AD模块,数字式重量变送器等;-数字数据处理装置,如数据存储装置等;-终端,如PC,销售终端(POS)等;-数字显示器,如大屏幕显示器等。本标准中,术语“电子称重仪表”包括以上装置。本标准仅适用于非自动衡器的电子称重仪表。
本标准规定了制冷剂的编号表示方法,根据毒性和可燃性数据对制冷剂进行安全分类的方法,以及确定制冷剂浓度限值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制冷空调设备及装置使用的制冷剂。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的制造要求、接头、符号和物理特征、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贮存要求、型式试验程序和检验规则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过程中,压力在30MPa以内的压缩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LPG)、甲基乙炔-丙二烯混合物(MPS)和二氧化碳(CO<下标2>)等单级、双级气瓶用减压器。
GB/T 8117的本部分主要适用于驱动发电机的凝汽式汽轮机高准确度的热力性能验收试验,某些条款也适用于非发电用途的汽轮机。本部分提供了过热蒸汽或饱和蒸汽轮机的试验方法。其中包括确定湿蒸汽比焓所需的测量及方法,并叙述了在核电厂中考虑到放射性安全条例情况下,进行试验所需要的预防措施。本部分的部分内容也适用于背压式汽轮机、抽汽式汽轮机及混压式汽轮机的热力性能试验。对于具体情况,只需应用本标准的相关条款。本部分规定了验收试验的准备、实施、评估的统一规则,同时也包含进行验收试验条件的细节。如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复杂或特殊情况,则制造商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达成适当的协议。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试验台上评定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的试验循环和测试规程。对于瞬态烟度试验循环应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烟度计测量烟度。本部分旨在规定烟度试验循环以及测量和分析烟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测量烟度的详细规定见ISO 11614:1999。本部分第1章至第11章规定的试验规程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但每种用途的发动机只能使用本部分规定的一种试验循环进行评定。附录A、附录B、附录E和附录F各包含一种只适合于该附录范围所列特定用途的发动机。附录中规定的烟度试验循环亦可用于GB/T 8190.4指定的发动机和机械类型。对于某些非道路用发动机,必需进行现场烟度试验而不必进行试验台烟度试验。对于有附加要求(如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的机械所用发动机,可能需要附加试验条件和专用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