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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GB 25115的本部分给出了所有与洗涤机械有关的重要危险。洗涤机械是指设计用在包括宾馆、医院、疗养院、监狱等工业洗衣场所以及类似场所的机械以及自助式洗涤设施中的机器,也包括干洗机和服装整烫机械。本部分不适用于制衣行业的某些专用整理机。本部分不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器。本部分引用了GB/T 15706. 1和GB/T 15706.2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并根据工业洗涤机械的要求作了补充,以指导设计者对危险作出危险性评价(见EN 1050)以及如何选择措施以达到所要求的安全级别。本部分对下面的内容没有给出具体的技术建议:机器的生命期而不是使用期;噪声;激光;维修以及运行中故障的排除;人类工效学;爆炸;能源的隔离;压力器;在生产过程中应暴露的热表面(见GB 25115.6-2010中整烫机的模压工作表面)。本部分不涉及电磁兼容性。本部分不适用由于在某种机械内使用气体而导致的危险,这种机械不包括在本部分5.5.2所描述的范围之内。在附录B中给出了一个大规模洗衣厂和一个中等规模洗衣厂布局的例子,以展示GB 25115的第2部分到第6部分所描述的机械。 本部分适用于在相关的标准发布之后而制造的机械。本部分所包括的指导,是基于假定设计者已经完成了对正在考虑的机械的危险分析,这些指导使设计者能够识别和执行本部分对机械所作的规定。
GB 25115的本部分和第1部分给出了有关净容积大于60L的洗衣机和洗涤脱水机的重要危险。本部分不适用于抽屉式洗衣机和洗脱机的特殊危险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被洗涤物料可能在机器内部产生爆炸或者可燃气体的危险规定。本部分引用了GB/T 15706.1和GB/T 15706.2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并根据工业洗涤机械的要求作了补充,以指导设计者对危险作出危险性评价(见EN 1050)及如何选择措施以达到所要求的安全级别。本部分不适用于化学品供应泵、蒸气阀和供给管道、通风系统、物料进给系统、卸载系统和排气系统等辅助设备。
GB 25115的本部分与第一部分给出了如下隧道式洗涤机组和相关机械的重要危险。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涤长浴巾的独立洗涤流水线的特殊危险。本部分引用了GB/T 15706.1和GB/T 15706.2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并根据工业洗涤机械的要求作了补充,以指导设计者如何对危险作出危险性评价以及选择措施以达到所要求的安全级别。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物品供给泵、蒸汽阀和供给管道、通风系统、物料进给系统、卸载系统和排气系统等辅助设备。
GB 25115的本部分和第一部分给出了烘干机,尤其是转笼的净容积超过160L的滚筒式烘干机以及包含相应传输装置的隧道式后整理设备和柜式烘干机的重要危险,用以指导设计者如何对危险作出危险性评价以及选择措施以达到所要求的安全级别。本标准不适用于烘干机的附属设备。
GB 25115的本部分和第一部分给出了熨平机、送料机和折叠机的重要危险。本部分适用于下列产品:工作状态接触面积大于0.25m<上标 2>的滚筒式和槽式熨平机;将平面物料自动送入熨平机或折叠机的送料机;与滚筒式和槽式熨平机配套的自动折叠平面物料的折叠机;自动折叠小件物料的折叠机;多功能熨平机。本部分用以指导设计者如何对危险作出危险性评价以及选择措施以达到所要求的安全级别。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物品供给泵、蒸汽阀和供给管道、通风系统、物料进给系统、卸载系统和排气系统等辅助设备。
GB 25115的本部分和第一部分给出了服装和洗涤机械行业中使用的整烫机和粘合机的重要危险。本部分适用于下列产品:夹压式整烫机;柜式整烫机;抽拉式整烫机;旋转式和其他有多种下模头的整烫机。本部分用以指导设计者如何对危险作出危险性评价以及选择措施以达到所要求的安全级别。本标准不适用于辅助设备,如蒸汽锅炉、蒸汽阀和供给管道、通风系统、送料和卸料系统、以及向空气中的排放。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和毛皮辊式往复运动机械按预定用途使用以及在制造商可预见的误用条件下使用时,所有与该机械有关的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本标准也规定了皮革和毛皮辊式往复运动机械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在GB/T 15706-2012中5.4列出的机器寿命周期各阶段的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安全要求验证和使用信息。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在加工动物皮革和毛皮过程中使用的具有开启和闭合往复运动的送料辊或送料装置的辊式往复运动机械(典型结构见附录A图A.1~图A.13、典型描述见附录B ):1) 磨革机[见图A.la)和图A.lb)];2) 抛光机[见图A.la)和图A.1b)];3) 熨平机(羊皮和毛皮)[见图A.2a)和图A.2b)];4) 梳毛机[(见图A.3a)和图A.3b)];5) 剪毛机(羊皮和毛皮)[见图A.4a)和图A.4b)];6) 辊式通用拉软机[见图A.5a)和图A.5b)];7) 平展机[见图A.6a)和图A.6b)];8) 脱羊毛机[见图A.6a)和图A.6b)];9) 净面机[见图A.6a)和图A.6b)];10) 脱毛机[见图A.6a)和图A.6b)];11) 挤水机[见图A.6a)和图A.6b)];12) 辊式熨平机[见图A.7a)和图A.7b)];13) 辊式拉软机[见图A.8a)和图A.8b)];14) 去肉机[见图A.9a)和图A.9b)];15) 毛皮去肉机[见图A.10a)和图A.10b)];16) 湿磨革机[见图A.lla)和图A.llb)];17) 削匀机(出料式)[见图A.12a
本标准界定了工业洗涤机械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商用类的洗涤机械。本标准不适用于制衣行业的专用整理机,也不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器。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和技术措施。t本标准适用于将原料皮经准备、鞣制、整理.加工为成品革的制革企业、车间和场所。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机械设备、辅助机械设备及常用制革机械配件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制革行业和皮革机械制造行业,其他行业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熨平机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一定压力下熨平、干燥平面物料的工业熨平机。
本标准规定了服装机械中钻孔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t本标准适用于服装加工业的钻孔机,也适用于无调温装置的钻孔机(以下简称钻孔机)。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折叠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对烘干或熨平后的床单、台布等平面织物进行自动折叠的工业折叠机;也适用于对毛巾、枕巾和类似织物折叠的自动工业折叠机。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洗涤机械布草送布机的产品分类和标记、要 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描述了相关的试验方法,界定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适用于工业洗涤用在熨平机之前与熨平机联用的布草送 布机的设计、生产、检验和销售。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和技术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将原料皮经准备、鞣制、整理,加工成成品革的制革企业、车间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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