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40-9567|
钢结构焊接工程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标5>Pa(1.22×10<上标5>mmH<下标2>O)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GB/T 19229的本部分规定了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脱硫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工艺系统、技术性能要求、检验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本部分是用于钙基吸收剂的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烟气脱硫设备,燃气、燃油、垃圾和生物质燃烧以及冶金、建材等工业炉窑的尾部装设的干法/半干法烟气脱硫设备也可以参考执行。
GB/T 19229的本部分规定了燃煤烟气海水脱硫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工艺系统、技术要求、检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火电厂锅炉或供热锅炉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海水脱硫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其他行业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尾气处理适合采用烟气海水脱硫措施时可以参考执行。
GB/T 21412的本部分在公认及广泛接受的工业规范及标准框架内,提出水下结构物及管汇的推荐做法。因此,它并不取代或排除其他工业规范规定的任何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对水下油气生产及水下注入进行压力控制的水下管汇及基盘。水下生产系统实例见图1。本部分涵盖下列设备:a) 水下生产系统结构部件和配管系统:——生产及注入管汇;——模块化和集成的单卫星井及多井基盘;——水下处理及水下增压站;——出油(气)立管基座以及外输立管基座(FRB,ERB);——管道终端管汇(PLEM);——管道终端(PLET);——T型及Y型连接;——水下隔离阀结构物(SSIV)。b) 水下生产系统结构部件:——水下控制和分配结构物;——其他水下结构物。c) 与上述设备相关的保护结构。下列部件及其应用不在本部分范围内:——管道及管汇阀门;——管道及连接器;——油嘴;——生产控制系统。与上述内容有关的一般信息可从其他规范处获取,如13628-1及API Spec 2C等。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烟气脱硝技术装备的定义、适用范围、工艺系统、技术要求、检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锅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需采用的技术装备。燃气、燃油、垃圾和生物质燃烧以及冶金化工行业的尾气需要采用SCR烟气脱硝技术装备时可以参考执行。
GB/T 25343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车辆及其零部件制造、维护的设计和分级规则。本标准适应于轨道车辆及其零部件制造和维护过程中金属材料的焊接。本部分没有定义计算参数。
GB/T 32068的本部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工业铅尘、铅烟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铅酸蓄电池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铅尘、铅烟处理系统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项目铅尘、铅烟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GB/T 32068的本部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铅酸蓄电池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废水处理系统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项目废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本标准界定了袋式除尘系统的术语,规定了袋式除尘系统各装置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袋式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
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烟气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喷氨混合系统的技术要求、检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喷氨格栅(AIG)、喷氨静态混合器等燃煤烟气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喷氨混合系统,其他脱硝喷氨混合系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特大型空气分离设备(以下简称空分设备)的基本流程和型号,设计,出厂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安装,现场性能检验。本标准适用于以低温法分离空气且氧产量不小于60 000 m<上标3>/h[本标准中氧、氮产量均为标准状态[0 ℃,101.325 kPa(A)]下的气体量;压力单位加上(A)为绝压,未注明者为表压。]、氧纯度(体积分数)不小于99.6%的空分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的职责、规划和设计、建设、运行和事故与应急。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园区内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厂际管道的公共管廊管理。
1.0.1为提高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统一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1.0.3本规范不适用于制造、贮存、使用爆炸物质的场所以及交通工具、矿井井下等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1.0.4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1.0.5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具相关文件。1.0.6直接安装在设备和管道上的仪表和仪表取源部件,应按设计文件对分工和分界的规定进行施工。1.0.7自动化仪表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0.8自动化仪表工程中的焊接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1.0.9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储存石油、石化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的常压和接近常压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罐体及与储罐相焊接附件的施工,不适用于埋地的、储存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人工制冷液体的储罐。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露天煤矿工程的质量检验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或交通运输工具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为提高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设备和工业金属管道焊接工程的施工水平,加强焊接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碳素钢、合金钢、铝及铝合金、铜及铜合金、钛及钛合金(低合金钛)、镍及镍合金、锆及锆合金材料的焊接工程的施工。本规范适用的焊接方法包括气焊、焊条电弧焊、埋弧焊、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自保护药芯焊丝电弧焊、气电立焊和螺柱焊。焊接工程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本规范应与现行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配合使用。焊接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本规范应与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合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储存石油、石化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的常压和接近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的设计,不适用于埋地、储存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人工致冷液体储罐的设计。
前沿科学
微信公众号
中析研究所
抖音
中析研究所
微信公众号
中析研究所
快手
中析研究所
微视频
中析研究所
小红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