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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464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及其名称、含义和应用范围。本部分的图形符号适用于以下用途:——标识设备或其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显示器);——指示功能状态或功能(如开、关、告警);——标示连接(如端子、接头);——提供包装信息(如包装物的标识、装卸说明);——提供设备的操作说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图形符号不适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标记;——公共信息;——图样的简图;——产品技术文件。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压不超过1 000 V、电容量不低于0.1µF、无功功率不超过2.5 kvar、能持续承受交流电压的自愈式和非自愈式电容器的要求,电容器用于工作频率为50 Hz或60 Hz,海拔不超过 3 000 m的放电灯线路。 本标准包括用于与灯线路并联、串联或串并联组合的电容器。 本标准只包括用纸或塑料膜绝缘或用二者相组合绝缘的浸渍式或非浸渍式电容器,它们经金属化处理或带有金属箔电极。 本标准不包括射频干扰抑制电容器,对于这类电容器的要求,见GB/T 14472。 本标准中的试验属于型式试验,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对个别电容器的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低压钠灯和高强度放电灯(HID)即高压汞灯(包括自镇流汞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本标准对单端灯和双端灯均适用。附录A列出了所有灯头型号。 本标准的各项要求只涉及型式试验。合格条件(包括统计评定方法)尚在研究之中。 符合本标准的灯在配以相应镇流器、启动装置和灯具的情况下可以在90%~110%的额定电源电压下安全地工作,其中镇流器应符合GB 19510.10,GB 15042;启动装置应符合GB 19510.2,IEC 60927;灯具应符合GB 7000.1。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卤化物灯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透明玻壳的钪钠系列金属卤化物灯(单端50 W~1 500 W,双端70 W~250 W),陶瓷金属卤化物灯(20 W~400 W)。本标准不适用于涂粉泡壳或防爆型金属卤化物灯。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金属卤化物灯的分类与命名、主要尺寸、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功率为20 W~400 W的单端和双端陶瓷金属卤化物灯。符合本标准和GB 19652的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当采用符合附录A和附录B要求的镇流器、触发器和灯具时,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范围内,可以正常启动和燃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装饰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干混砂浆生产线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建筑的节能设计。特殊行业和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部位的节能设计,应按其专项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烟气二氧化碳捕集纯化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关场所的照明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金属卤灯用半透明氧化铝管的产品标识、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陶瓷金卤灯用半透明氧化铝管系列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电光源产品的分类和型号命名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我国销售的各类电光源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大允许含量。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照明电器产品: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包括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强度放电灯,包括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极管;灯用附件,包括镇流器、启动器、触发器、变压器及其他控制装置;各类灯具。
本标准主要涉及超市节能的管理要求,涉及少量节能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开架售货、集中收款、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的零售业态,包括超市、大型超市、便利店、折扣店、仓储会员店。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技术标准在起草过程中编写时应遵循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中技术标准的标准、军用标准,标准(部标准)和部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制。电子工业中的企业标准的编制应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客运为主的民用机场航站楼、交通枢纽站、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建筑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飞机库、油库、机车站、行业专用货运站、汽车加油站等的电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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