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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氧气转炉余热锅炉的一般规定、技术要求、制造、油漆、包装和标志、安装及质量责任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工质的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大于5.0 MPa的氧气转炉余热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核电厂调试阶段核岛管道与设备支吊装置调整和验证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管道及反应堆冷却剂泵、稳压器和蒸汽发生器支吊装置在调试阶段的调整和验证。
本标准规定了碟簧支吊架的型式、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荷载轴与生根结构中心线为同一中心的恒力碟簧支吊架和变力碟簧支吊架,也适用于碟簧减振器。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灰渣系统等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3.8 MPa的燃煤、燃油、燃气的电站锅炉。其他电站锅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碱回收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碱回收工艺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制浆废液、石油化工废液、生物化工废液等含碱废液为燃料的锅炉。以其他废液废气为燃料的锅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业金属管道的施工:1 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2 长输管道;3 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4 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本规范适用于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的工业金属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冶炼烟气制酸工程项目的工艺设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化工、石油化工装置管式炉及化工生产过程中受火焰直接加热、焙烧、焚烧及气化的圆筒炉和箱式炉的设计,也适用于燃烧器,管架及管板,烟囱、烟道、调节挡板及通风设备,附件和构件设置、选用,测试及安全接口设置等的设计、选用。 本规定不适用于重油气化喷嘴等非燃料燃烧用的喷射器及混合器的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工程管道所用的管架的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桁架式高烟囱和带拉绳烟囱的设计。
1.0.1本标准适用于有垂直方向位移的管道、设备支撑。 1.0.2本标准规定了变力弹簧支吊架的类型、尺寸及技术要求。 1.0.3变力弹簧支吊架的位移范围分别为30、60、90、120、150、180mm六档;载荷范围为154~217381N。 1.0.4使用环境温度为-190℃~200℃。
本规定适用于蒸汽夹套板强度的校核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其冷热源工程的设计、科研、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方面。本标准主要选取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中的常用术语。执行本标准时,尚应遵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1 以无机盐类经加热熔融后形成的熔体混合物(以下简称“熔盐”)为载热介质的熔盐炉(加热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施工等。2 熔盐使用温度为350℃~600℃,佳工作温度为400℃~550℃,设计压力不大于2.5MPa。3 炉型为圆筒形管式炉和方箱形管式炉。4 燃烧燃料有:液体燃料、气体燃料、固体燃料。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范围:1 加热系统中的用热设备。2 以电源或其他能源供热的熔盐炉。
本规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而进行的技术文件审查、样品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能试验。
本规则适用于在用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注1-1,注1-2)。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工业用不锈钢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安装所用管道元件及其材料检验,以及管道加工、焊接、安装、检查和试验、清洗与吹扫、工程交接验收的基本规范。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工业输送液体介质、高工作温度低于液体介质标准沸点的不锈钢管道,制药、日用化工等行业也可参考使用。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装置隔热耐磨衬里设备和管道到货检验、现场组焊、安装、施工检验等过程控制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明确了交工技术文件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催化裂化、甲醇制烯烃等装置隔热耐磨衬里设备和管道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油田、气田、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油库、储气库、液化天然气等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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