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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光度测试的标准条件,并推荐了测试程序,同时为光度实验室的试验和灯具性能数据的表达提供指导。对于实际测试条件不同于标准测试条件的灯具,标准给出了修正系数的测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部分类型灯具的光度测试。为极其的设施设计的特殊灯具类型,对测量和数据表达有特殊需要时,本标准不能覆盖其特性,应使用补充标准。这些补充标准在本标准适当章条内引用,并在必要时定义特殊要求和测量条件。
这些推荐打算覆盖用于室内和室外投光灯的光度测试,投光灯使用的光源是白炽灯或放电灯管(包括管状荧光灯)或带反射器的灯。类似的方法可用于使用气体或油的投光灯。这些推荐只适用于对视觉稳定照明的灯具而不适用于闪光灯。本标准推荐的光度测试方法不包括以发信号为目的的探照灯、道路照明灯、汽车头灯(其中一些由别的文献处理),也不包括“成像”光学装置,虽然类似的方法已可很好地应用于这些装置的光度测量中。本标准不包括光强峰值和半峰值方向间的夹角小于2°(即2×2°,或半峰发散角为4°的对称光束)的灯具,它们要求特殊的方法进行光度测量。这些测量的信息可参见文献,例如:a)J.M.Waldram,“探照灯的光度测量”,Trans.照明工程协会(伦敦),16,187,1951b)“关于探照灯”的研讨会,照明工程协会(伦敦)出版,1948c)“IES关于探照灯光度测试的指南”,照明工程,53,155,1958d)“标准局:探照灯的光度测量”,NBS技术注释198,发表于1963-12-17本文中描述光度测量及结果的光强值,可以用光强分布曲线、等光强图或适用于计算机计算的表格来表述。这些光强值是在距离平方反比定律成立时由照度测量推算而得。见4.4.2。在某些情况下,测量其他光度数据可能更恰当,例如照度分布的平面离灯具相当近,就像“洗墙灯”之类的灯具。本标准不涉及这种测量,将由单独的文献来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的范围、装置与分类、装置要求、部件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道路、公共场所、园林、广告、标识及装饰等照明场所的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含城市隧道)照明用LED灯具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分类及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含城市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及应用。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工程节能监测的监测内容、技术要求、监测和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扩、改建的室内照明、室外工作场所照明、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节能监测。既有照明工程的节能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GB/T 32068的本部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铅酸蓄电池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废水处理系统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项目废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与室外照明干扰光相关的城市环境亮度分区、干扰光分类、干扰光的限制要求和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室外公共活动区、自然生态区等区域的干扰光的限制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AC 220 V、频率50 Hz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装置,不包括可独立安装的互联控制部件或其他与照明无关的功能附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与工程交接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800kV及以下换流站土建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施工质量的验收。
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分类,规范建设工程分类方法和要求,提高建设工程管理的科学水平,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咨询等,不适用于军事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1.0.3 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资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各行业建设工程可按自然属性进行分类和组合。1.0.4 本标准每一大类工程依次可分为工程类别、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基本单元为分部工程。具体编码可符合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1.0.5 建设工程分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等公用事业工程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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