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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安装在户内或户外且运行在频率50 Hz、电压为3 000 V及以上的系统中的交流断路器。本标准仅适用于三相系统中的三极断路器和单相系统中的单极断路器。用于单相系统中的两极断路器及用于频率低于50 Hz时应遵从制造厂和用户之间的协议。本标准也适用于断路器的操动机构和其辅助设备。然而,本标准不涉及仅依靠人力操动合闸机构的断路器,因为它不能规定额定短路关合电流,而且从安全的角度考虑,这种仅靠人力操作的方式是不应该提倡的。具有预定的极间不同期性的断路器见GB/T 30846 — 2014;具有单极自动重合闸功能的断路器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本标准不涉及用于电力牵引设备的移动电站中的断路器,它们包含在IEC 60077[1]<上标1)>中。安装在发电机和升压变压器之间的发电机断路器也不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感性负载开合包含在GB/T 29489—2013中。涉及具有机械脱扣装置或不能失效的装置的自脱扣断路器可参照本标准。与线路串联电容器及其保护设备并联作为旁路开关的断路器不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它们包含在 GB/T 28565—2012 和 IEC 60143-2[3]中。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发电机组用控制装置和开关装置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本部分规定了低压电器专用名词术语,包括一般术语、产品名称、结构与部件、设计参数和技术性能以及一般工作条件与试验要求等方面的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低压电器产品及其标准制定,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或书刊,供从事电工工作的生产、科研、使用和教学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使用。本部分所规定的术语与GB/T 2900.1《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的有关部分内容相协调;本部分中未作规定的术语,需要时可在有关标准中给予规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与额定电压3.6 kV及以上的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以下简称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有关的通用术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总装及其部件、开关装置及其部件、操作和特性参量等电工术语的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负荷开关、旁路开关、转换开关、隔离断路器、重合器、分段器、接触器、起动器、组合电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等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高压交流熔断器的术语标准见GB/T 15166.1。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变压器、调压器和电抗器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制修订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等。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GB/T 15706-2012中3.1定义的机械上的液压系统及其元件的通用规则和安全要求。本标准涉及与液压系统相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并规定了当系统安置在其预定使用的场合时避免这些危险的原则。本标准中未完全涉及重大噪声危害。本标准适用于液压系统及其元件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护,并涉及以下方面:a) 装配;b)安装;c) 调整;d)运行;e)维护和净化;f) 可靠性;g)能量效率;h)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低压电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和代号、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装和运输条件、结构和性能要求、试验、分类、标志、安装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压电器(以下简称电器),包括船舶和移动式、固定式近海装置用控制电器和配电电器。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3.6 kV~40.5 kV,频率为50 Hz,安装于户内或户外且具有关合和开断电流额定值的三极交流负荷开关和隔离负荷开关。本标准也适用于三相系统用单极负荷开关。本标准也适用于这些负荷开关的操动机构及其辅助设备。隔离负荷开关的隔离功能也应满足GB/T 1985-2014。本标准不涉及仅依靠人力储能操作的负荷开关。本标准中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单相系统中的单极负荷开关。绝缘试验以及关合和开断试验的要求应满足规定使用场合的要求。本标准规定了配电系统中使用的通用、专用和特殊用途负荷开关的要求。假设根据制造商的说明书进行分闸和合闸操作,开断操作后可以立刻进行一个关合操作,但是关合操作后不能立刻进行开断操作,因为开断的电流可能超过负荷开关的额定开断电流。
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建设机械(包括协同工作的一组机械)的电气、电子设备及系统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 a.c.或1 500 V 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本部分未规定下述建设机械电气设备的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处理或生产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锯末)的机械;--易爆易燃环境中使用的机械;--当加工或使用某种材料时会产生特殊风险的机械。
GB/T 5226的本部分规定了半导体设备相关的制造、测量、组装和测试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a.c.或1 500 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对于更高的电压或频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针对电气安全隐患的防护措施和针对非电气安全隐患的电气联锁保护电路,但不涵盖由其他标准或法规规定的对人身安全保护的所有要求(如化学品危险、机械危险、辐射危害)。每种类型的机械适应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够的安全。下列半导体制造设备的电气装置应提供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加工或生产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当生产或使用某种材料时有特殊风险;——作为起重机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规范。本部分不涉及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源于半导体设备的排放(如电磁场,噪声)。本部分没有规定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泵、包括无动力消防泵、消防泵组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介质以清水、泡沫灭火剂或泡沫溶液为主要灭火剂的消防泵。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试验规则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不超过1 000 V,额定频率不超过60 Hz,直流不超过1 500 V的船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本标准也适用于在更高频率下工作的船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以下简称船用成套设备)。
GB/T 7251的本部分规定了公用电网配电成套设备(PENDA)的具体要求。PENDA符合以下要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 000 V的三相系统的电能分配(见图101的典型配电网络);——固定式的;——开启式成套设备不包含在本部分中;——适用于安装在仅人员可使用的场所,户外式可安装在普通人员可接近的场所;——用于户内或户外。本部分旨在为PENDA说明定义,规定使用条件、结构要求、技术特性和试验。电网参数可能要求在较高性能水平下试验。PENDA可包括与电能分配相关联的控制和/或信号器件。本部分适用于一次性设计、制造或完全标准化批量制造的所有PENDA。进行生产和/或组装的可以不是初始制造商(见GB/T 7251.1—2013的3.10.1)。本部分不适用于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单独的器件和整装的元件,如电机起动器、熔断器式开关、电子设备等。本部分不适用于GB/T 7251其他部分所涵盖的特定类型成套设备。
GB 7251的本部分规定了下述低压成套设备(见3.101)的定义、使用条件、结构要求、技术特性和验证要求:--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 000 V,直流不超过1 500 V的成套设备;--与发电、输电、配电、电能转换以及控制电能消耗的设备配套使用的成套设备;--为特殊条件而设计的成套设备,例如船舶、铁路和民用(非人员操作),只要符合相关的特定要求;--为机器的电气设备而设计的成套设备,IEC 60204包含了构成机器组成部分的成套设备的补充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所有一次性设计、制造和检验的或完全标准化批量制造的成套设备。进行生产和/或组装的可以不是初始制造商(见第1部分3.10.1和3.10.2)。本部分不适用于符合各自相关产品标准的单独器件和自成一体的组件,诸如电机启动器、刀熔开关、电子设备等。本部分不适用于GB 7251的其他部分中特定类型的成套设备、GB 13961-2008中的电源轨道系统、GB/T 19215(所有部分)中的电缆槽和管道系统及IEC 61534(所有部分)中的动力轨道系统。
GB 9089的本部分规定了保证人身安全应执行的正常操作程序。这些程序可以不同于在某些控制条件下执行的系统操作。GB/T 9089.1-2008的范围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067的本部分规定了真空淬火炉产品的各项要求,包括品种规格、技术性能及其订购和供货等。本部分适用于按4.1,5.1和5.2设计、主要用于金属材料在真空状态下进行气淬和油淬的卧式真空电阻炉。高压真空淬火炉、高流率真空淬火炉、水溶液真空淬火炉、立式真空淬火炉、真空渗碳淬火炉等的企业产品标准可参照本部分制定。其技术性能除另有规定或供需双方另有协议外,应满足本部分5.3的要求。
GB/T 10067的本部分规定了对真空热处理和钎焊炉产品(以下简称真空炉)的各项要求,包括品种规格、技术要求及其订货和供货。本部分适用于按4.1、5.1和5.2设计,主要用于金属材料在真空状态下进行气淬、回火、退火、正火、烧结、钎焊等处理的真空电阻炉。本部分的技术要求也适用于外热式、不具备气冷系统的内热式、加压气淬等用的真空电阻炉。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搅拌站(楼)的术语和定义,主参数及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建设用周期式和连续式混凝土搅拌站(楼)。
GB 1266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义如3.1中所述。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规定的。本部分适用于对PDS的评价。同时也可用于对单独销售的CDM或 BDM(见3.1)的评价。本部分包含:对于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对于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不能测量出高频发射的场合(这类PDS在3.2.6中被定义为C4类)推荐的工程设计实践。
GB 12668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调速电气传动系统或其元件有关电气、热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盖被传动设备。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传动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但不包括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本部分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传动系统以及变流器输入或输出电压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传动系统。《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的其他部分涉及额定值的规定、电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电气传动系统(PDS)组成部分的设备符合相应环境下有关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则本部分的范围不包括这些设备。例如,PDS中所使用的电动机就应当符合IEC 60034相关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别规定,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