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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涉及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的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人可能会遇到的。 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 --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 4706. 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从空调和制冷设备中回收制冷剂的器具的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从空气调节器和制冷设备中将制冷剂回收和/或再生的,装有开启式或全封闭电动机一压缩机驱动的电器的安全,单相器具的大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 V。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个工厂或多个工厂生产的组件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组件,而且这些单独的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部分的技术要求应以装配在一起的组件使用为基础。
本文件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采用风冷及水冷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额定制冷量14 000 W以下以创造室内舒适环境为目的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自由送风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以及额定制冷量8 kW以下且外部静压小于25 Pa的风管式空调器。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产品及系统:——移动式空调器;——单独组件,不能组成完整的制冷系统;——采用吸收制冷循环的空调器;——其他的风管式空调器。
本部分规定了干热环境用机械产品的防护类型、环境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按GB/T 4797.1-2005规定的干热气候区使用的一般用途的机械产品。产品的大类包括农机具、内燃机、工程机械、起重运输机械、重型机械、石化通用机械、电工产品、仪器仪表、机床工具和通用零部件等。
本标准界定了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构造、性能通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和应用,也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科研、教学和出版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等热源设备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设备、消烟、排毒设备和通用的风机等通风设备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调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除湿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存等。 . 本标准适用于以机械制冷方式除湿、以冷凝热为再热方式的名义除湿量大于0.16 kg/h的整体式或分体式除湿机(以下简称除湿机)。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不大于14 000 W、气候类型为T1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名义制热量不大于14 000 W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移动式空调器、多联式空调机组、风管送风式空调器。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空调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冷量14000W及以下的移动式空调器,包括了分体移动式与整体移动式空调器两大系列。
GB/T 1019-2008中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GB/T 22939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包装件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中空调器包装件的检验,本部分也可以用于移动式空调器、除湿机等(以下统称空调器)包装件的检验。
GB/T 29771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机械用数字控制器设计、制造、验收及应用的基本要求,包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随同技术文件。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AC 1 000 V、DC 1 500V,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的工业机械用数字控制器或数字控制装置(以下简称控制器),例如,金属切削机床、铸锻机械、木工机械、特种加工机床、塑料机械、纺织机械、缝制机械等配用的控制器。其他机械的数字控制器也可参照本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设计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以下简称器具)时,考虑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设计原则、基本要素、设计方法和设计评审。本标准适用于考虑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器具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洁净机器人的产品分类、性能、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在洁净室使用的,在大气或真空环境中执行搬运等任务的洁净机器人。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35KV~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的变电站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科研、教学等。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医院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手术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核工业铀矿冶工程设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节约能源的方针,统一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节能篇(章)。节能篇(章)中的节能设计应包括采矿工艺综合能耗指标、选矿工艺综合能耗指标、工艺流程中各单项作业能耗指标、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主要节能方案、各项作业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等。本规范一级能耗指标为目前国内先进水平,二级能耗指标为国内平均先进水平,三级能耗指标为国内平均水平。有色金属矿山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采矿工艺综合能耗指标及选矿工艺综合能耗指标不得低于三级标准。节约能源必须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统筹兼顾。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