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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绝热材料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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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灰渣系统等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3.8 MPa的燃煤、燃油、燃气的电站锅炉。其他电站锅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锅炉选型、汽水系统及设备选型、燃料和灰渣的储运系统及设备选型、风烟系统及设备选型、余热回收、设备和管道保温、热工检测与控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单台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MPa~3.8 MPa、额定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连续蒸发量1 t/h~75 t/h的工业蒸汽锅炉系统,以及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 MW~174 MW、额定出口温度不大于180 ℃的工业热水锅炉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质锅炉、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外表面温度为-196~+850℃的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本规范不适用于设备和管道的内隔热衬里和有特殊要求(核能辐射装置、航空工业、航天工业等)的设备和管道,以及埋地长输管道和临时设施的绝热工程的施工。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当需要修改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绝热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科研、教学等。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储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发电容量百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统称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能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3.82MPa及以上的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三氯氢硅氢还原法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多晶硅工厂的工程设计,也适用于硅烷歧化法多晶硅厂中三氯氢硅合成、四氯化硅氢化和氯硅烷提纯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工业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冶金工业自动化仪表施工验收。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化工矿山企业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小型项目或工程某子项的初步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适当简化使用。涉外项目可结合有关合同要求执行。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温度不高于350°C的蒸汽或温度不高于200°C的热水作为供热介质的钢外护管真空复合保温预制直埋管道的制造、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温度小于或等于350°C,直接埋地敷设的钢质外护蒸汽保温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设备、地上管道和钢结构的表面色和标志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和系统单元的设备、地上管道、钢结构的表面色和标志的设计、施工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天然气地面建设工程的生产及辅助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夏热冬暖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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