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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47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功率内燃机的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车辆、船舶、农用拖拉机和林业机械、工程机械、发电机组、排灌机械用中小功率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其他中小功率内燃机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所列名词术语适用于电信各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小功率电子管(以下简称电子管)电性能的测试方法和对测试条件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阳极耗散功率不大于25 W的电子管。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的项目及其试验条件、试验内容及程序、试验记录与报告的一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规项目的试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特殊装置与设备及海上移动平台的试验可参照执行。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电动工具(第3部分);--园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简称“工具”。交流单相或直流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大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工具时遇到的由工具引发的危险。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加热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关部分中规定。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对于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以及用于这些工具的电池包,其要求在附录K中规定。对于能直接接在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工具,其要求在附录L中规定。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由第3部分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用工具;--医疗用工具;--与化妆品和药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热工具;--电动机驱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工业机床用电气设备;--用来制作模型的由低压变压器驱动的小型台式工具,如制作遥控飞机模型或汽车模型等。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骑摩托车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在台架上进行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和耐久性试验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泵、包括无动力消防泵、消防泵组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介质以清水、泡沫灭火剂或泡沫溶液为主要灭火剂的消防泵。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部分规定了确定不问断电源设备(UPS)性能的方法和试验要求。适用于直流环节有电储能装置的电子间接交流变流系统。本部分涉及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的基本功能是确保交流电源的连续供电。不间断电源设备也可用于改善电源的质量,使其保持在预定的特性范围之内。本部分适用于功率从不足100 W到数兆瓦,能满足用户对不同负载类型、供电连续性和供电质量要求之各种型式UPS。本部分适用于下列电子式不间断电源设备(UPS): a)输出单相或三相固定频率交流电压; b) 直流环节有储能装置,另有规定者例外; c)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 000 V; d)可为移动式、静止放置和/或固定安装的设备。本部分还包括规定了所有电力转换开关的形式,这些开关总是与UPS的输出相关,且是UPS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 这些开关包括断路器、旁路开关、隔离开关、负载转换开关和互连开关。它们与UPS的其他功能单元相互配合,用以保持负载电力的连续性。本部分不涉及常规的主配电板、整流器输入开关或直流开关(例如用于蓄电池,整流器输出或逆变器输入等的开关),也不适用于基于旋转电机的UPS。 注1:本部分考虑到市场上UPS额定值在本部分范围之内的大多数用途,都与信息技术设备相关。 按现行技术,UPS大部分的负载设备是属非线性负载,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可容忍非正弦电压,UPS输出额定值都规定 与线性和非线性负载兼容,如有出入,制造商应予声明。 在本部分范围内,基于试验方法的原因而保留了线性负载,或由制造厂的补充说明确认。 注2:对于非正弦输出电压的UPS,在超出本部分推荐的储能时间之外,应得到负载设备制造厂商的认可。 注3:对于输出频率不是50 Hz和60 Hz的UPS,其运行性能标准应由制造厂商和购买者协商确定。本部分的意向是按照其运行性能来定义完整的不间断电源设备,而不是各UPS功能单元。单独的UPS功能单元按 附录l给出的IEC标准书目的规定,就其应用而言,都不能与本部分相矛盾。
GB 7260 的本部分适用于直流环节具有储能装置的电子式不间断电源设备。本部分引用了4943-2001及IEC 60950-1:2001的相关内容。本部分包括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的主要功能是保证交流电源输出的连续性。UPS也可使电源保持规定的特性,从而提高电源质量。GB 4943-2001及IEC 60950-1:2001相关章节中关于地区差异的注释同样使用。本部分适用于预定安装在限制触及区内、用于低压配电系统的移动式、驻立式、固定式或嵌装式UPS。本部分规定了保证维修人员安全的要求。本部分旨在保证按制造商规定的方法安装、操作和维修UPS的安全。UPS可是单一UPS单元,也可是内部互联的UPS系统。本部分不包括直流供电的电子镇流器(IEC 60347和IEC 60925)和基于旋转电机的UPS。有关预定安装在操作人员触及区的UPS的一般规定和安全要求见GB 7260.1,电磁兼容性(EMC)要求和定义见GB 7260.2。
本标准规定了脉冲电子围栏系统的环境条件、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安装与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运行、使用与维护。本标准还规定了脉冲电子围栏系统主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脉冲电子围栏系统。
1.1 本标准给出了电子闪光装置的安全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储能不超过2000J的不被水滴或水溅的下列摄影用电子闪光装置及其相关装置: a)单个闪光装置,可有一个以上可同时闪亮的闪光头。 b)连续多次曝光摄影用闪光装置。 c)与摄影用电子闪光装置连接的电池充电器和电源装置;它可能是电源插头的一部分。 d)附属装置,例如:说明书中列举的光量调节器及闪光同步器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频闪装置。 就电源而言,适用于下列几种类型: a)用电网电源工作的闪光装置; b)用电池工作的闪光装置; c)电网电源和电池均可用的闪光装置。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地额定电源电压超过250V(有效值)的装置。 1.4 本标准仅涉及闪光装置的安全不涉及其他性能(见第3章)。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调频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性能的定义、测量条件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25 MHz~1 000 MHz,传输单路话音和其他类型信号,其音频带宽不超过10 kHz的移动通信调频接收机。
GB/T 13337的本部分规定了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技术条件、包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试验等。本部分适用于开关操作、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电信装置、计算机、紧急事故照明以及各种直流电源电池及蓄电池组。本部分不适用于固定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和储能用铅酸蓄电池。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半导体变流器(以下简称变流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半导体整流二极管、各种类型的晶闸管以及其他电力电子器件所构件的船用静止变流器。 变流器可以是交流变直流、直流变交流、直流变直流及交流变交流。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编制规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铭牌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信号灯。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用电源设备(以下简称受试设备)通用试验项目试验的一般规定:试验用仪器仪表设备及要求、试验部位、试验条件和方法、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通信用的整流器、高频开关组合电源、直流-直流变换设备、逆变设备、配电设备、交流稳压电源设备、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及移动通信手机用充电器。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风力发电机组(SWT)的安全准则、质量保证、工程完整性和在特定外部条件下的设计、安装、维护和运行安全方面的特定要求。其目的是在风力发电机组的预期寿命期间,提供适当的防护等级,以防止各种危险对风力发电机组造成损坏。本标准涉及了小型风力发电机组的全部子系统,如保护机构、内部电气系统、机械系统、支撑结构、基础以及与负载的电气连接。小型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包括:包含支撑结构的风力机本身、风力发电机组控制器、充电控制器/逆变器(如果需要)、电缆和开关、安装与运行手册及其他文件。虽然本标准类似于IEC 61400-1,但为了使其适用于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做了简化和相当数量的变动。如果能够适当地证明风力发电机组的安全不被削弱,那么本标准的若干要求是可以修改的。然而,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第6章中分级和相关的外部条件的定义。采用本标准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可以免除遵守其他适当的规程的责任。本标准适用于风轮扫掠面积不大于200 m<上标2>,产生的电压低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并网或离网应用的风力发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和使用说明书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