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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简称“灯”)的分类和型号、技术要求、验收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220 V,频率为50 Hz,额定功率为60 W及以下,采用螺口式、卡口式、插脚式灯头或相关标准规定的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本标准的性能要求是对GB 16844的补充。凡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环境温度为-10 ℃~40 ℃之间的条件下应能启动并正常工作。
本部分涉及注入到公用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流的限制。本部分规定了在指定的试验条件下设备可能产生的输入电流谐波分量的限值。谐波分量按照附录A和附录B进行测量。本部分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配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非专用电弧焊设备,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属于本部分的范畴。专用电弧焊设备的有关规定在IEC 60974-1中给出,本部分不涉及,可依据IEC/TR 61000-3-4或IEC 61000-3-12中给出的安装限制。按照本部分所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特殊设备的试验条件在附录C中给出。对于标称电压低于220 V(相电压)系统的限值尚未考虑。
本标准关于电磁抗扰度的要求适用于灯及其相关设备,如低压电源或电池组供电的灯泡、附件及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其他IEC或CISPR标准中对抗扰度要求已作出规定了的设备,如:——运输车辆用照明设备;——用娱乐照明控制设备;——内置于其他设备中的照明器具,如:•测量用照明设备或指示灯;•影印机;•幻灯机和投影仪;•多媒体设备。对于那些多功能设备中可以独立于其他设备工作的照明部分,应符合本标准中的电磁抗扰度要求。本标准是以IEC 61000-6-1:2005所规定的室内、商业及工业环境照明要求的内容制定的,根据照明工程实际情况作了修订。符合本标准的照明设备在其他环境中也应能满意地工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产品更好的抗扰度。本标准未能涵盖所有可能的环境要求,某些特殊要求需在供应商及客户之间另行规定。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50Hz或60Hz1000V以下交流电和/或250V以下直流电的灯具用的杂类线路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已有专用标准的线路或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不大于1 000 V、50 Hz或60 Hz交流电源的管形荧光灯及其他放电灯用的启动装置(启动器和触发器)的性能要求,这种启动装置能产生不大于5 kV的启动脉冲。本标准与IEC 61347-1和IEC 61347-2-1一起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并与符合IEC 60081的荧光灯匹配使用的直流电子镇流器的一般性能要求。本标准应和GB 19510.5、GB 19510.6、GB 19510.7、GB 19510.8一起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性能要求、普通照明、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照明和航空器照明用电子镇流器的性能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自镇流无极荧光灯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采用螺口或卡口式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装置、灯管和耦合元件集成一体的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钠灯用预置功率控制器的定义、标志、试验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不更换高压钠灯来改变功率的使用50Hz或60Hz、1000V以下交流电源的高压钠灯用预置功率电感式镇流器的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本标准应与GB 19510.1和GB/T 19510.12一起使用,本标准的控制器使用的高压钠灯应符合GB/T 13259的要求,预置功率电感式镇流器应符合QB/T 2941-2008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LED模块的性能要求,以及检验其符合性的试验方法和检验条件。LED模块区分为以下类型,见图1:类型1:采用250 V及以下直流或1 000 V及以下50 Hz或60 Hz交流电源供电的集成式LED模块。类型2:通过独立控制装置的电源连接到电源电压,且内部包含有使其工作于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的控制装置的(半集成式)LED模块。类型3:用于控制模块工作于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状态下的全部控制装置均独立于模块(非集成式)的LED模块。本标准的要求仅适用于型式试验。用于全部产品检验或批次检验的方法正在研究中。本标准所涵盖LED模块,基于发白光的无机LED技术。通常,LED模块的寿命长于实践中可行的试验时间。因为将测试数据在时间上做进一步推算的方法并没有标准化,所以不能以充分可信的方法对生产者宣称寿命做验证。因此,用6.1规定的试验时间来验证生产者的宣称寿命,不属于本标准范围。本标准选择指定测试时间的光通维持率代码来代替寿命验证。但是,光通维持率代码并不暗示对实际寿命时间的预测值。由代码表示的类别,是与生产者在测试开始前所提供信息一致的光通衰减特性的类别。为了验证宣称寿命,需要对测试数据进行外推。基于有限测试时间的测试数据的通用预测方法正在研究中。本标准所规定的寿命试验的通过/失效准则不同于生产者所宣称的寿命度量方法。对于所推荐寿命度量方法的解释,参见附录C。类型2和类型3的LED模块的外部电子控制装置不属于本标准要求的测试范围。对水和尘侵入的防护,见B.3。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LED模块的基本性能的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功率大于或等于1W,在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稳定工作的、外置控制的LED模块;以及采用直流250V以下或交流50Hz或60Hz、1000V以下电源供电的稳定工作的自镇流LED模块。非本标准范围内的LED产品,如有需要,也可以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与街路使用的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灯具。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照明用LED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集LED器件及其控制驱动电路和灯具于一体、采用交流220 V/50 Hz电源供电的道路照明用LED灯(以下简称“灯”)。符合本标准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以及一30℃~45℃范围内,应能正常启动和燃点。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功率不大于60 W;--额定电压AC 220 V、频率50 Hz;--采用符合GB/T 1406.1的螺口式灯头或符合GB/T 1406.5的卡口式灯头。凡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或标称工作电压范围内,环境温度为-20 ℃~45 ℃之间的条件下应能启动并正常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源电压250 V以下频率为50 Hz交流或直流的装饰照明用LED灯(以下称灯)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LED及相关附件组成的灯。 该产品适用于室内或室外装饰照明。
本标准规定了与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应急照明系统一起使用的独立产品、以及组合在自动试验系统内的部件的基本性能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应急照明系统的完整自动试验系统的功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包含自容式应急照明灯具或与应急照明灯具相关联的中央电池的试验系统。
本标准提供了金卤灯用低频方波电子镇流器的性能要求和工作特性。电子镇流器工作电源频率为50Hz,大电源电压为250V。电子镇流器的输出频率可以是50Hz之外的某些频率。本标准覆盖的灯的工作电流频率从50Hz~400Hz(适用于某些单独的频率范围),与其匹配使用的金卤灯应符合GB/T 18661和IEC 61167的要求。方波电子镇流器定义为灯工作电流波形基本为方波,并符合本标准5.4.4.1中要求的上升/跌落时间的电子镇流器。
本标准规定了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一般照明用LED筒灯的性能要求。本标准不包括使用一体化LED灯的筒灯。
本标准规定了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和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外形类似反射型卤钨灯的、在家庭、商业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局部照明或定位照明用的、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LED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电压AC220 V频率50 Hz;--符合GU10、B22、E14或E27灯头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 系列 LED灯。
本标准规定了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室内一般照明用嵌入式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一体化LED模块、半一体化LED模块、非一体化LED模块、半一体化LED灯或非一体化LED灯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一体化LED灯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嵌入式LED筒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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