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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GB 150适用范围内的钢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按相关标准。 本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结构形式为单层焊接压力容器、锻焊压力容器和多层压力容器(包括多层筒节包扎、多层整体包扎、钢带错绕和套合容器)。 对于奥氏体型钢材制低温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196℃),由参与建造的各方协商规定附加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焊锚链(包括普通链环及附件)(以下简称锚链)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船舶所用的有档和无档锚链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熔化焊接头的弯曲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接头的硬度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的电弧焊接头,其他接头种类(如压焊接头和堆焊金属)的硬度测试亦可参照本标准实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奥氏体不锈钢焊缝的硬度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输电线路铁塔(以下统称“铁塔”)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技术要求、检验、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输电线路角钢塔制造,电力微波塔、电力通信塔及类似钢结构制造可参照执行。
GB/T 3098的本部分规定了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在环境温度为10℃~35℃条件下进行测试时,螺栓、螺钉和螺柱的机械和物理性能。在该环境温度范围内,符合本部分技术要求的紧固件(含螺栓、螺钉和螺柱,下同)在较高(见附录B)和/较低温度下,也可能达不到规定的机械和物理性能。某些紧固件因头部几何尺寸造成头部剪切面积较小,可能达不到本部分的抗拉或扭矩要求。这些紧固件如,头部高度低的、带或不带外板拧部分的、带内板宁部分的扁圆头或低圆柱头或沉头紧固件(见8.2)。本部分使用的紧固件:a) 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b) 符合GB/T 192规定的普通螺纹;c) 粗牙螺纹M1.6~M39;细牙螺纹M8×1~M39×3;d) 符合GB/T 193规定的直径与螺距组合;e) 符合GB/T 197、GB/T 9145 和GB/T 22029规定的公差。本部分不适用于紧定螺钉及类似的不受拉力的螺纹紧固件(见GB/T 3098.3)。本部分规定以下性能要求:——可焊接性;——耐腐蚀性;——耐剪切应力;——扭矩-夹紧力性能;——耐疲劳性。
GB/T 3098的本部分规定了在环境温度为10 ℃~35 ℃条件下进行试验时,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粗牙螺纹和细牙螺纹的螺母机械和物理性能。在该环境温度范围内,符合本部分技术要求的螺母,在较高或较低温度下,有可能达不到规定的机械和物理性能。本部分适用的螺母:a) 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b) 粗牙螺纹规格:M5≤D≤M39,和细牙螺纹规格:M8×1≤D≤M39×3;c) 符合GB/T 192规定的普通螺纹;d) 符合GB/T 193和GB/T 9144规定的直径与螺距组合;e) 规定性能等级和保证载荷;f) 规定了薄螺母、标准螺母和高螺母三种螺母型式;g) 螺母高度m<下标min>≥ 0.45D;h) 外径或对边宽度s<下标min>≥1.45 D(参见附录A);i) 能与规定性能等级(GB/T 3098.1)的螺栓、螺钉和螺柱搭配使用。对热浸镀锌螺母表面处理的技术要求,见GB/T 5267.3。本部分未规定以下性能要求:--有效力矩型锁紧性能(见GB/T 3098.9);--扭矩-夹紧力性能(试验方法见GB/T 16823.3);--可焊接性;--耐腐蚀性。
GB/T 3098的本部分规定了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在环境温度为10 ℃~35 ℃条件下进行测试时,紧定螺钉及类似的规定硬度等级的螺纹紧固件的机械和物理性能。应在该环境温度范围内,按本部分要求评定紧固件(含紧定螺钉及类似的规定硬度等级的螺纹紧固件,下同)。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紧固件按规定的硬度等级分级,仅适用于压应力。本部分适用的紧定螺钉和类似的螺纹紧固件:--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符合GB/T 192规定的普通螺纹;--粗牙螺纹M1.6~M30,细牙螺纹M8×1~M30X2;--符合GB/T 193和GB/T 9144规定的直径与螺距组合;--符合GB/T 197和GB/T 9145规定的螺纹公差。本部分未规定以下性能要求:--抗拉强度;--剪切强度;--可焊接性;--耐腐蚀性;--工作温度高于+ 150 ℃或低于-50 ℃的性能要求。
GB/T 3098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奥氏体耐腐蚀不锈钢制造的、在环境温度为10 ℃~35 ℃条件下进行试验时,紧定螺钉及类似的不受拉应力的紧固件的机械性能。在较高或较低温度下,其性能可能不同。本部分适用的紧定螺钉及类似的紧固件:--螺纹公称直径1.6 mm≤d≤24 mm;--直径和螺距等符合GB/T 192、GB/T 193和GB/T 9144规定的普通螺纹;--任何形状的。本部分不适用于有特殊性能要求的螺钉,如可焊接性。本部分未规定特殊环境下耐腐蚀和氧化性。对高温或零度以下使用的耐腐蚀性、抗氧化性和机械性能,可以由使用者与制造者按每一特殊场合进行协议。附录D显示了有关高温条件下,含碳量对晶间腐蚀的风险取决于含碳量的情况。本部分是对耐腐蚀不锈钢紧固件按硬度等级进行分级。所有奥氏体不锈钢紧固件在固熔状态下,通常是无磁的;经冷变形加工后,有些会呈现明显的磁性(见附录E)。
GB/T 3098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奥氏体、马氏体和铁素体耐腐蚀不锈钢制造的、在环境温度为10 ℃~35 ℃条件下进行试验时,自攻螺钉的机械性能。在较高或较低温度下,其性能可能不同。本部分适用于GB/T 5280规定的螺纹为ST 2.2~ST 8的自攻螺钉。本部分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如可焊接性的自攻螺钉。本部分未规定特殊环境下耐腐蚀性和耐氧化性,而在附录C中给出了在特殊环境中使用材料的一些信息。关于腐蚀和耐腐蚀的定义,见GB/T 10123。本部分对耐腐蚀不锈钢自攻螺钉按硬度等级进行了分级。对高温或零度以下使用的耐腐蚀性、耐氧化和机械性能,可以由使用者与制造者按每一特殊场合进行协议。附录D显示了有关高温条件下,含碳量对晶间腐蚀的风险取决于含碳量的情况。所有奥氏体不锈钢紧固件在固熔状态下,通常是无磁的;经冷变形加工后,有些会呈现明显的磁性(见附录E)。
GB/T 3098的本部分规定了由细晶非调质钢制造的、在环境温度为10℃~35℃条件下进行测试时,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杆的机械性能。在该环境温度条件下判定为符合本部分技术要求的紧固件,在较高或较低温度下也可能达不到规定的机械和物理性能。GB/T 3098的本部分适用的紧固件应符合:由热机械轧制工艺生产的细晶非调质钢;符合GB/T 192规定的普通螺纹;粗牙螺纹M6~M16;细牙螺纹M8×1~M16×1.5;符合GB/T 193规定的直径与螺距组合;符合GB/T 197或GB/T 22029规定的螺纹公差。本部分不适用于紧定螺钉及类似的不受拉力的紧固件。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程序、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材料为主体结构的金属家具产品。其他有金属材料构件的家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包括软、硬钎焊及热切割)的常用标准术语名称、定义及对应英文名称。 本标准适用于编写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以及技术书籍、教材、论文报告。
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制造工艺的一般术语、典型表面加工术语、冷作、钳工、装配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机械装备制造业的生产、科研、教学等。
本标准规定了批量生产的各种安装型式的实心截面货叉的制造、试验和标记要求。这些货叉包括但不限于挂钩型、轴套型或销轴型、螺栓连接型和锟子型货叉。经货叉制造商和用户协商同意,这些要求也适用于非批量生产的货叉。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游乐设施)的总则、材料和紧固件、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竞技体育设施和健身设施。
本标准规定了锻造、冲压、轧制、挤压、镦锻、拉拔、旋压及其他成形工艺、锻造工模具、锻压机器以及成形前后相关工序的术语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