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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与管件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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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中陆上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的基本术语及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中油气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领域,石油天然气工业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输送天然气、石油气、危险液体、高挥发性液体、二氧化碳钢质管道压力试验的做法。本标准适用于管道及管道设施组成部分的压力试验。管道及管道设施包括:线路管道、站场管道、管道附属物、管道设备附属物、装配组件、阀门、管件等。本标准不适用于泵组、压缩机组、泄压罐、压力容器、控制管道、取样管道、仪表管道,或其他标准指定压力试验要求的组件或管道系统(如锅炉和压力容器,建筑标准涉及的管道系统等)。本标准也不适用于使用天然气、氮气或空气作为试压介质的管道系统压力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钢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外腐蚀控制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等应遵循的低要求,包括基本规定、防腐层设计、阴极保护设计、干扰防护、施工与验收、运行及维护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和海底新建、扩建及改建的输送介质温度低于100 ℃的油、气、水管道的外腐蚀控制。
GB/T 29168的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按GB/T 24259设计的管道系统用管件的交货技术条件,对于按照其他规范设计的管道系统用管件也可参考使用。本部分适用于采用碳钢或低合金钢无缝钢管和焊接钢管制造的焊接管件。如弯头、管帽、三通、汇气管、异径管以及过渡管段。本部分规定了两个产品规范等级(PSL),管件规范等级与ISO 3183相对应。本部分不适用于对管件等级的选择。购方基于用途和设计要求,有责任指定产品规范等级(PSL);具体要求见ISO 3183:2007。本部分不适用于对管件管体、工厂焊接材料或附件的选择。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包括数据采集与整合、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完整性评价、风险消减与维修维护、效能评价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遵循GB 50251或GB 50253设计,用于输送油气介质的陆上钢质管道的完整性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站内工艺管道的完整性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管道投产、运行、维护和修理的技术与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遵循GB 50251或GB 50253设计,用于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介质的陆上钢质管道的运行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气田、滩海陆采气田和海上气田陆岸终端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滩海陆采油田和海上油田陆岸终端油气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扩建的陆地长距离输送油气管道、煤(层)气管道、成品油管道线路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油气场站内部的工艺管道、油气田集输管道、工业企业内部的油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和滩海陆采油田注水工程以及气田采出水回注工程注入部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的输送原油、天然气、煤气、成品油等管道穿越障碍物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的油气输送管道跨越人工或天然障碍物工程的施工。不适用于沿既有桥梁敷设管道。
1.0.1为规范油气田集输管道工程的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32MPa,设计温度为-20℃~360℃的陆上油田集输钢质管道和设计压力不大于70MPa的陆上气田集输钢质管道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施工。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然气中硫化氢体积含量大于或等于5%的气田集输管道工程的施工。1.0.3油气田集输管道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工程和下列储存容积小于等于10000 m<上标3>城镇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2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瓶组气化站;3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的设计: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和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及运输工程;2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半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全冷冻式储罐和半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除外);3 海洋和内河水运的液化石油气运输设施;4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