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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螺栓连接阀盖钢制截止阀和升降式止回阀结构型式、技术要求、材料、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储运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PN16~PN420、公称尺寸 DN15~DN400、使用温度-29℃~538℃,螺栓连接阀盖的、端部连接形式为法兰或焊接,用于石油、石化及相关工业用的钢制截止阀和升降式止回阀。 本标准适用于直通式结构、角式结构形式和Y型结构形式的钢制截止阀,钢制升降式止回阀、钢制截止止回阀。 钢制节流阀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给出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套管和油管的维护与使用指南。详细说明了套管、油管起下作业,包括通径、对扣、现场上扣、下入和联顶作业,同时也包含了套管和油管的故障原因以及运输、装卸、储存、检测和附件的现场焊接。
本部分制定了整套水下生产系统从设计到废弃各个阶段的一般要求和推荐做法,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用于指导和制定涉及到水下生产系统各个组成部分更为详细要求的子系统标准。同时,对于子系统标准内未包括的某些部分,如系统设计、结构、管汇、吊装设备、颜色和标记等,也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对那些应用范围有限的特种设备,如密闭在干式舱中的组合式采油树、采油树和管汇等,这里未做专门讨论,但本部分中的相关条款同样适用于这类设备。
GB/T 21412的本部分在公认及广泛接受的工业规范及标准框架内,提出水下结构物及管汇的推荐做法。因此,它并不取代或排除其他工业规范规定的任何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对水下油气生产及水下注入进行压力控制的水下管汇及基盘。水下生产系统实例见图1。本部分涵盖下列设备:a) 水下生产系统结构部件和配管系统:——生产及注入管汇;——模块化和集成的单卫星井及多井基盘;——水下处理及水下增压站;——出油(气)立管基座以及外输立管基座(FRB,ERB);——管道终端管汇(PLEM);——管道终端(PLET);——T型及Y型连接;——水下隔离阀结构物(SSIV)。b) 水下生产系统结构部件:——水下控制和分配结构物;——其他水下结构物。c) 与上述设备相关的保护结构。下列部件及其应用不在本部分范围内:——管道及管汇阀门;——管道及连接器;——油嘴;——生产控制系统。与上述内容有关的一般信息可从其他规范处获取,如13628-1及API Spec 2C等。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用途汽轮机设计、材料、安装、检验、试验和装运准备方面的要求。本标准还涉及到润滑油系统、仪器仪表、控制系统和辅助设备。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特种用途汽轮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一般用途汽轮机,此类汽轮机适用GB/T 28573.
本标准规定了敞开式间接循环冷却水系统节水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淡化水和再生水等为补充水,采用化学处理技术达到节水减排为目标的循环冷却水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中使用的往复式泵和泵机组,适用于直动式和机动式两种形式。本标准不适用于计量泵和旋转式泵。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气田、滩海陆采气田和海上气田陆岸终端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本规范不适用于军工等特殊行业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的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陆上凝析气田地面工程、海上凝析气田陆上终端工程。
本标准适用于转运油库及同销售、炼制、管输相关储罐设施的设计、施工、操作、维护及检验以及 1.1.1~1.1.7 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活动。本标准涉及的事项包括厂址选择、平面布置、污染防治、废物管理、安全操作、消防、储罐、防火堤、机械系统、产品转运、防腐、建筑结构、公用工程及厂区以及拆除及退役。 本标准的目的是在当前广泛应用的工业经验、知识、信息以及管理作法的基础上汇编出一个包含许多佳作法的标准。 本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以“应”或“必须”来表示。建议以“宜”来表示。可选事项以“可”来表示。本标准的编写参考了其他标准和推荐作法。参考文件中强制、推荐及可选规定之间的区别并不 因它们引入本标准而发生本质上的改变。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值以公制单位表示,英制常用单位以括号的形式标出。 石油工业包括原油及成品油的生产、储存、运输、混合及分配。独立转运油库设施及装置可执行这些功能中的一项或多项。这些设施代表着不同的操作,从小型配油设施(例如散装油库和储油设施)到大型储油及配油设施(例如管道、海运油库以及批发油库),甚至到大型综合设施(例如炼油厂以及油脂生产、油品混合及包装装置)。本标准在各种操作类型范围内的具体应用详见1.1.1~1.1.7。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单一垂直回转轴,用于储存石油中间产品(气体或蒸气)、成品以及其他类似液体的大型钢制焊接低压地上储罐的设计与建造。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表压)小于0.1MPa (15lb/in<上标2>),金属温度不高于120℃ (250℉)的储罐。本标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低日平均环境温度为-45℃ (-50℉)以上的建罐地区。附录S中的低压不锈钢储罐不受环境温度的限制。附录R适用于温度范围在-51℃~4. 5℃ (-60℉~+ 40℉)的冷藏产品的低压储罐。附录Q适用于温度不低于-198℃(-325℉)的液化烃气的低压储罐。本标准的规定可适用于:a)盛装或储存液面以上存在气相空间的液体储罐。b)单独盛装或储存气体或蒸气的储罐,但不适用于悬挂式的气体储罐。与按本标准建造储罐的罐体相连接的内部和外部接管,超出以下范围的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a)螺栓连接法兰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b)罐体外侧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c)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
本标准规定了气井试气、采气、动态监测主要技术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产水气井、凝析气井和酸性气井的试气、采气及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