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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钢制管道及异型件(如法兰、阀门、三通、四通等)外表面采用防腐蚀冷缠矿脂带进行防腐蚀施工的材料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大气环境(包括潮湿环境)中的钢制管道及异型件外部防腐蚀层的防腐蚀冷缠矿脂带施工,其他适合冷缠矿脂带使用的异型钢制结构等外防腐亦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耐蚀改性聚氯乙烯(HFVC)结构胶及胶泥防腐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资料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中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表面的防腐蚀,其他设备及钢结构表面的防腐蚀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石化天然气工业海底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预调查、设计、材料、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及推荐做法。本标准适用于海水或海床中的碳钢管、不锈钢管、柔性管以及平均水位线以下立管段的设计、改造与修复。
本标准规定了脱硫烟囱用防腐蚀材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湿法脱硫后烟囱(排烟内筒)及烟道使用的防腐蚀材料。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气田、滩海陆采气田和海上气田陆岸终端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中加工、存贮、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项目的防火设计。
为适应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的需要,加强对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质量和完整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新建、改建和扩建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为适应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的需要,加强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编制的质量以及内容的统一和完整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和滩海油气田及海上油气田陆上设施地面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聚乙烯、聚丙烯、熔结环氧钢管外涂层机组,以及熔结环氧、双组分液体涂料钢管内涂层机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艺设计。
为使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设计符合方针、政策、法规,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减排、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包括特殊钢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应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钢铁企业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工厂排放口 、重复利用率、吨钢取水量等,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钢铁企业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水管道接入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水系统或水体时,排水水质必须达到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处理农业有机废弃物、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工业有机废渣、污泥,以供气为主且沼气产量不小于500m<上标3>/d,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和输配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化工、煤化工和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中以钢、铸铁为基体的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O.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维护经济权益,以合同为依据实施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特制定本标准。1.O.2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建设项目的成套、单项、单机进口的机器,静置设备,电气、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业控制计算机等设备和材料及其文件、资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机械保证期终止日为止的国外检验、国内口岸检验,开箱检验与质量检验。本标准亦适用于由国外承包商负责采购供应的中国制造厂制造的设备、材料的检验。1.O.3 本标准为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的通用规定。各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装置和合同环境等特点,编制相应的检验方案或细则。1.O.4 合同中规定的或由买方确认的卖方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检验规范应是执行检验的技术依据。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图纸上指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应为具体设备、材料的检验依据。1.O.5 当卖方提供的标准、规范不全或不能满足检验的需要时,经买卖双方协商可采用相应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制造厂标准或我国现行标准。1.O.6 在化工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中,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卫生、防火、防爆等规定,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1.O.7 本标准应与《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