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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列名词术语适用于电信各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标准主要供制订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线电缆专用设备的专用名词术语。与电线电缆专用设备有关的各类标准中使用的名词术语,必须符合GB 2900.1—82《电工名词术语 基本名词术语》、本标准和有关电工各名词术语标准。凡上述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名词术语,可在各类标准和技术文件中给予规定。
GB/T 3048的本部分规定了电线电缆直流电压试验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试样制备、试验程序、试验结果及评定、注意事项和试验记录。本部分适用于电线电缆产品耐受直流电压试验。本部分应与GB/T 3048.1一起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1.2/4.4 mm同轴综合通信电缆的型号、规格、电性能、交货长度、验收规则、试验方法和标志包装。本标准适用于1.2/4.4 mm同轴综合通信电缆的制造、验收和使用。本标准规定的电缆适用于22 MHz及以下模拟干线通信系统或34 Mbit/s及以下数字通信系统,高频四线组和高频对绞组用于156 kHz及以下模拟通信系统,低频四线组和低频对绞组用于音频通信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2.6/9.5 mm同轴综合通信电缆的型号、规格、电性能、交货长度、验收规则、试验方法和标志包装。本标准适用于2.6/9.5 mm同轴综合通信电缆的制造、验收和使用。本标准规定的电缆适用于24 MHz及以下模拟干线通信系统或高速数据、图像传真、电视等数字或模拟宽带信息传输通信系统。高频四线组和高频对绞组用于123 kHz及以下模拟通信系统。低频四线组用于音频通信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对称通信电缆和同轴对电缆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称通信电缆和同轴对电缆电气参数的测量。其他通信电缆的试验,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上所用电气设备的系统设计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发射、抗扰度和性能准则的电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满足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A.813决议的要求(参见附录A)。 依据本标准进行试验和安装的设备满足相关的IM0要求。 注1:本标准的规范性内容已作为EMC系列标准中的一个标准。 注2:本标准未涉及对人员的影响。 本标准针对测量方法给出了进一步的指南和建议,来实现下列各组设备中的电气与电子装置的电磁兼容性。 A组: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 B组:发电和变电设备 C组:以脉动能量工作的设备 D组:开关设备和控制系统 E组:内部通信和信号处理设备 F组:非电气零件和设备 G组:综合系统 IEC 60945是A组和C组的基础EMC标准。 注:本标准没有具体说明诸如对电击和设备介电(强度)试验时保护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GB/T 11313.1-2013的分规范,它给出了制定4.1/9.5型射频同轴连接器详细规范的内容和规则,以及详细规范的空白格式。4.1/9.5型射频同轴连接器具有50 Ω标称阻抗、螺纹连接,工作频率达14 GHz,在微波传输系统中主要用于配接各种射频电缆或微带。本部分规定了2级通用连接器的插合界面尺寸、0级标准试验连接器的详细尺寸、标准规检测要求、以及从GB/T 11313.1-2013中选取的适用于4.1/9.5型射频同轴连接器的所有详细规范的标准规详细要求和试验程序。本部分还规定了编写详细规范时应考虑的推荐额定值和特性,并规定了适用于M级和H级评定等级的试验一览表和检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交流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但不包括铁路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 本部分适用于变流器电压(线电压)范围为交流1kV~35kV、输入侧频率为50Hz或60Hz、负载侧频率至600Hz的电气传动系统。对电压15kV以上的系统的要求未包括在内、由制造商和系统供应商商定。 对于电压1kV以上、采用与低压变流器(低于1kV)连接的降压输入变压器和/或升压输出变压器的电气传动系统,GB/T 12668.2-2002适用。 GB 12668.3-2003给出了电磁兼容性(EMC)方面的要求。 IEC 61800-5给出了对电压1kV以上的电气传动系统的特定安全要求。 本部分给出了变流器的特型、变流器的拓扑结构及其与整个交流电气传动系统的关系。同时还说明了关于额定值、正常使用条件、过载情况、浪涌承受能力、稳定性、保护、交流电源接地、拓扑结构和试验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部分还给出了诸如控制方案、扭振分析的应用指南,并给出有关接地和电气传动系统部件集成的推荐方法。
本部分规定了船用同轴软电缆的选择和敷设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船舶高频信号设备(该设备传输信号频率大于10
GB/T 13029的本部分规定了船用通信电缆和射频电缆的选择和敷设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船用低频(频率不大于100kHz)、射频(频率大于100kHz)信号设备之间的连接线的选择和敷设。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导航雷达(以下简称雷达)接口及安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雷达设计、制造的准则和接口协调,也适用于雷达在船舶上的电气、机械安装,也适用于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在船舶上的电气及机械安装。
本标准规定了实心聚乙烯绝缘柔软射频电缆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无线电通信和采用类似技术的电子装置中使用的实心聚乙烯绝缘柔软射频电缆。
GB/T 15663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矿供电、煤矿用电气设备、煤矿主要电耗指标、煤矿监测与控制、煤矿通信、煤矿信息化等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与煤矿电气有关的所有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
GB/T 17626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电子设备在0Hz~150kHz频率范围内,对于共模传导骚扰抗扰度的试验要求和方法。 本部分的目的是建立电气、电子设备经受共模传导骚扰测试的通用和可重复性准则。本部分适用于设备的电源端口、控制/信号端口和通信端口。 本部分规定了: ——试验电压和电流波形; ——试验等级的范围; ——试验设备; ——试验布置; ——试验程序。 对一些类型的端口,例如:与高度平衡线相连的端口,需要产品规范给出额外的试验规定。 本部分的规定旨在验证电子、电气设备对诸如来自电力线电流和接地系统中的回路泄漏电流等传导共模骚扰的抗扰性能。 本部分不包括来自于40OHz电力系统所产生的骚扰。由于这些骚扰源造成的实际干扰相对比较少(工业环境除外),因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情况在产品/产品类标准中判断采用。(见本部分第4章) 试验不适用于连接长度小于20m的短线缆端口。 本部分的试验适用于电气和电子设备或系统。如果EUT(受试设备)的额定功率大于本部分6要求的试验发生器的容量,也同样适用于模块或子系统。 交流电源端口的谐波和谐间波,以及电源信号的差模抗扰度试验不包括在本部分中,包括在GB/T 17626.13中。 对于有意电磁发射产生的骚扰抗扰度试验也不包括在本部分中,包括在GB/T 17626.6中。 一些ITU建议,如:K17、K20和K21,已经规定了类似的试验,但是它们适用于在交流电源和电气化铁路频率范围下的通信端口和电力线感应。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制定产品标准时,考虑应用以上ITU建议。
GB/T 17626的本部分涉及电子和/或电气设备的辐射发射和辐射抗扰度的测量,规定了在全电波暗室(FAR)内进行的辐射发射和辐射抗扰度的试验程序。本部分规定了在同一个全电波暗室进行辐射发射测量与辐射抗扰度试验时的通用确认程序、受试设备(EUT)的试验布置要求以及全电波暗室测量方法(详见附录A和附录B)。作为电磁兼容基础测量标准,本部分对应用于具体装置或系统的抗扰度试验电平或发射限值不做具体规定,其主要目标是为国内相关产品委员会提供常规测量程序,而针对产品的具体要求和试验条件由相应的产品委员会来规定。本部分的方法适用于30 MHz~18 GHz频率范围内的辐射发射和抗扰度测量。
GB/T 17737的本部分规定了同轴通信电缆设计和试验方法的总则、定义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无线电通信设备和采用类似技术的电子装置中所用的同轴通信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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