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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缆及相关的专用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主要供制订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线电缆专用设备的专用名词术语。与电线电缆专用设备有关的各类标准中使用的名词术语,必须符合GB 2900.1—82《电工名词术语 基本名词术语》、本标准和有关电工各名词术语标准。凡上述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名词术语,可在各类标准和技术文件中给予规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超导技术领域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超导技术领域。
GB/T 2952的本部分规定了电缆外护层的各类、型号编制、结构、尺寸、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固定敷设的电力(包括充油电缆)、通信、信号、控制等电缆,也适用于光缆。对本部分规定以外的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电缆外护层,应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另作规定。
GB/T 2952的本部分规定了金属套电缆通用外护层和铅套充油电缆特种外护层的型号、名称、结构、材料、尺寸和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具有金属套的取固定敷设方式的电力、通信、信号、控制和充油等电缆的外护层。本部分不适用于压气等电力电缆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电缆的外护层。
GB/T 3048的本部分规定了交流电压试验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试样制备、试验程序、试验结果及评定、注意事项和试验记录。本部分适用于电线电缆产品耐受交流电压试验,但不适用于绕组线产品。本部分应与GB/T 3048.1一起使用。
GB/T 3048的本部分规定了介质损耗角正切试验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试样制备、试验程序、试验结果及计算、注意事项和试验记录。本部分适用于工频交流电压下测量电缆产品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anδ)值和电容值,但不适用于绕组线产品。本部分应与GB/T 3048.1一起使用。
GB/T 3048的本部分规定了局部放电试验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试样制备、试验程序、注意事项、试验设备的校准和试验记录。本试验方法适用于测量不同长度挤包绝缘电力电缆的局部放电,即在规定电压下和给定灵敏度下测量电缆的放电量或检验放电量是否超过规定值。有关局部放电测量的一般技术参照IEC 60270:1981。本部分应与GB/T 3048.l一起使用。
GB/T 3048的本部分规定了有关电缆及其附件冲击电压试验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试样制备、试验程序、试验结果及评定、注意事项和试验记录。本部分适用于高额定电压U<下标 m>为1kV及以上的各种类型电力电缆及其附件的冲击电压试验。本部分应与GB/T 3048.1一起使用。
GB/T 3048的本部分规定了电线电缆直流电压试验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试样制备、试验程序、试验结果及评定、注意事项和试验记录。本部分适用于电线电缆产品耐受直流电压试验。本部分应与GB/T 3048.1一起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上所用电气设备的系统设计的要求。
GB/T 9089的本部分规定了户外严酷条件下场所电气设备及附件的一般要求。GB/T 9089.1-2008的范围适用于本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敷设的额定电压0.6/1(1.2)kV和1.8/3(3.6)kV(见2.1)挤包绝缘船用电力电缆。各种型式电缆的结构要求参见3.1。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结构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20637-2006的规定。本标准的目的:旨在使按GB/T 13029.1-2003要求敷设时,安全性和可靠性均得到保障的电缆能标准化;规定了直接或间接安全敷设时,该种电缆的生产要求和特性;规定了试验方法以检查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 150/250V(300V)(见第 4 章 ) 固定敷设的挤包绝缘电缆。主要用于船舶及离岸装置控制和仪器回路用屏蔽和非屏蔽电缆。第 8 章所列各类电缆 , 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 , 结构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 GB/T 20637—2006 的规定。本标准的目的 :——旨在按 GB/T 13029.1-2003 要求所选择和安装的电缆标准化 , 从而保证其安全、可靠 ;——规定了电缆的生产要求以及与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特性 ; ——规定了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发射、抗扰度和性能准则的电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满足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A.813决议的要求(参见附录A)。 依据本标准进行试验和安装的设备满足相关的IM0要求。 注1:本标准的规范性内容已作为EMC系列标准中的一个标准。 注2:本标准未涉及对人员的影响。 本标准针对测量方法给出了进一步的指南和建议,来实现下列各组设备中的电气与电子装置的电磁兼容性。 A组: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 B组:发电和变电设备 C组:以脉动能量工作的设备 D组:开关设备和控制系统 E组:内部通信和信号处理设备 F组:非电气零件和设备 G组:综合系统 IEC 60945是A组和C组的基础EMC标准。 注:本标准没有具体说明诸如对电击和设备介电(强度)试验时保护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GB 1266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义如3.1中所述。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规定的。本部分适用于对PDS的评价。同时也可用于对单独销售的CDM或 BDM(见3.1)的评价。本部分包含:对于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对于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不能测量出高频发射的场合(这类PDS在3.2.6中被定义为C4类)推荐的工程设计实践。
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交流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但不包括铁路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 本部分适用于变流器电压(线电压)范围为交流1kV~35kV、输入侧频率为50Hz或60Hz、负载侧频率至600Hz的电气传动系统。对电压15kV以上的系统的要求未包括在内、由制造商和系统供应商商定。 对于电压1kV以上、采用与低压变流器(低于1kV)连接的降压输入变压器和/或升压输出变压器的电气传动系统,GB/T 12668.2-2002适用。 GB 12668.3-2003给出了电磁兼容性(EMC)方面的要求。 IEC 61800-5给出了对电压1kV以上的电气传动系统的特定安全要求。 本部分给出了变流器的特型、变流器的拓扑结构及其与整个交流电气传动系统的关系。同时还说明了关于额定值、正常使用条件、过载情况、浪涌承受能力、稳定性、保护、交流电源接地、拓扑结构和试验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部分还给出了诸如控制方案、扭振分析的应用指南,并给出有关接地和电气传动系统部件集成的推荐方法。
GB 12668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调速电气传动系统或其元件有关电气、热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盖被传动设备。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传动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但不包括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本部分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传动系统以及变流器输入或输出电压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传动系统。《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的其他部分涉及额定值的规定、电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电气传动系统(PDS)组成部分的设备符合相应环境下有关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则本部分的范围不包括这些设备。例如,PDS中所使用的电动机就应当符合IEC 60034相关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别规定,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见图1)。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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