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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94的本部分适用于三相及单相变压器(包括自耦变压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变压器,如:--额定容量小于1 kVA的单相变压器和5 kVA的三相变压器;--所有绕组额定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变压器;--互感器;--电机车牵引变压器;--起动变压器;--试验变压器;--电焊变压器;--防爆矿用变压器;--深水(浸水)用变压器。当某些类型的变压器(尤其是所有绕组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业用特种变压器)没有相应的标准时,本部分可以整体或部分适用。本部分不涉及变压器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要求。对于具有相关标准的变压器和电抗器,本部分只适用于被其产品标准明确提及可相互参考的内容范围。这些产品(标准)包括:--电抗器(GB/T 1094.6);--干式变压器(GB 1094.11);--自保护变压器(IEC 60076-13);--充气式电力变压器(IEC 60076-15);--风力发电用变压器(GB 1094.16);--牵引变压器和牵引电抗器(GB/T 25120);--工业用变流变压器(GB/T 18494.1);--HVDC用换流变压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几处规定或建议涉及的是某些替换方案、附加技术方案或程序需要达成的协议。这类协议需要由制造方与用户达成。问题应在早期提出,协议应包含在技术规范中。
本标准规定了用内燃机为原动机的下列类型的一般用途的移动电站(含汽车电站、挂车电站、移动式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电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运要求等; a)工频(50Hz)电站(60Hz电站可参考使用); b)中频(400Hz)电站; c)双频(50Hz、400Hz)电站; d)直流电站(含内燃机组经整流装置供电的型式)。 本标准适用于0.3~1250kW的电站。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发电机组用控制装置和开关装置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和交流(a.c.)发电机组合为机组运行的术语、设计和性能。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车的技术要求、验收规则、标志与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的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标志与质量保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的干线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与本标准类似的由旋转电动机提供动力的机车 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干线电力网机车(以下简称机车)。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类似的机车也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车辆或其他各种轨道车辆内部噪声级和频谱的测量条件,以便获得可再现和可比较的测量结果。但不包括运行中的轨道维护车辆。本标准适用于:—型式试验;—周期性监督检验;—常规噪声测试。结果可用于:—表征这些车辆的内部噪声;—比较特定轨道路段不同车辆的内部噪声。本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一般为工程级(2级,准确度为±2dB),其中加速或减速测试规定的方法为简易级。按GB/T 19052的规定,工程级是作为噪声公示优先采用的等级。本标准描述了诸如启动、加速、减速和定置等不同运行条件下的测试。所选运行条件有相关授权机构或列车所属单位或运行单位决定,不要求在所有条件下进行测试。本标准不涉及次声和语言信息可懂度。
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GBT 3859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电子阀器件的所有半导体电力变流器和半导体电力开关的性能。电子阀器件主要有半导体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极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种晶闸管和功率晶体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断或反向导通,可借助电流、电压或光控制。假设非双稳器件在开关状态下工作。本部分主要从总体上规定对变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适用于把交流电变换为直流电或把直流电变换为交流电的电网换相变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类型的电力电子变流器尚无产品标准,本部分的内容也适用。这些特定的要求适用于进行功率变换、换相(例如:半导体自换相变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电动机传动用半导体变流器 )的半导体电力变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组合(例如:电传动机车车辆用直接直流变流器)。本部分适用于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或特殊性能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的所有电力变流器。电力变流器的专用产品标准应参考本部分。
本部分界定了铁道车辆电气装置的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铁道车辆的标准、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机车车辆或其他各种轨道机车车辆发射噪声级和频谱的测量条件,以便获得可再现和可比较的测量结果。但不包括运行中的线路养护车辆。本标准适用于:—型式试验; —周期性监督检验; —常规噪声测试; —环境评价测量。结果可用于:—表征被测列车发射噪声特性;—在特殊区段内比较各类型车辆发射噪声;—获取列车基本声源数据。本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为工程级(2级,准确度为±2 dB)。按GB/T 19052的规定,工程级是作为噪声公示优先采用的等级。加速或减速测试试验规定的方法为简易级。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方面应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的塔机。
本标准规定了新造铁道货车落成后投入使用前对其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的术语和定义、检查与试验规则、检查与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高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20 km/h、轴重小于或等于30 t的新造铁道货车的检查与试验。高运行速度大于120 km/h、轴重大于30 t或结构和运用有特殊要求的新造铁道货车(如:长大货物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防火和消防的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电动车组和用于联运的新造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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