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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方形和圆形集装袋运输包装满装平面尺寸系列。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铁路和水路运输。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大包装的分类、要求、代码和标记、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大包装的检验和鉴定。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的定义、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的定义、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刚性塑料、金属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防渗漏试验的试验设备、试样数量、试样准备、试验步骤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复合、刚性塑料、金属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防渗漏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刚性塑料、金属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液压试验的试验设备、试样数量、试样准备、试验步骤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复合、刚性塑料、金属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液压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跌落试验的设备、试样数量、试样准备、跌落高度、试验步骤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跌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所有纤维板和木质中型散装容器以及装有底部提升装置的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底部提升试验的试验设备、试样准备、试样数量、试验步骤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纤维板和木质中型散装容器以及装有底部提升装置的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底部提升试验的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柔性、复合、刚性塑料和金属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顶部提升试验的设备、试样数量、试样准备、试验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柔性、复合、刚性塑料和金属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顶部提升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堆码试验的设备、试样数量、试样准备、试验步骤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对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堆码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柔性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扯裂试验的设备、试样数量、试样准备、试验步骤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柔性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扯裂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柔性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倾覆试验的试验设备、试样数量、试样准备、试验步骤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柔性危险品中型散装容器倾覆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复原试验的试验设备、试样准备、试样数量、试验步骤和试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复原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塑料编织包装暴露于荧光紫外/冷凝型试验仪的试验方法。该仪器可模拟样品在实际使用过程由阳光、雨露引起的老化作用。本标准适用于以荧光紫外灯为模拟光源的危险货物塑料编织包装的抗老化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非危险货物运输的各类中型散装容器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使用的中型散装容器。
对于制造、测量和监视设计型式经批准的危险货物包装(packagings)、中型散装容器(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 IBCs)及大包装(large packagings, LP),本标准规定了其适用的质量管理规定的指南。本标准并非一个孤立的标准,只准许与GB/T 19001-2008配套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设计型式试验,后者应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6.1.5、6.5.4和6.6.5。
本标准规定了非危险货物用柔性中型散装容器(以下简称中散容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标识等。本标准适用于承装粉状、颗粒状的固体或膏状体等非危险货物的中散容器。
本文件规定了关于使用悬吊可自由摆动载荷的非回转和回转伸缩臂式叉车时对用户的附加要求。本文件与ISO 11525-1或ISO 11525-2共同使用。当本文件的条款与ISO 11525-1或ISO 11525-2规定的条款不一致时,本文件的条款优先于ISO 11525-1或ISO 11525-2的条款。本文件预期实现如下目的:a) 预防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意外事故;b) 确定检查、维护、操作和培训的准则。ISO 11525-1规定了用户使用非回转伸缩臂式叉车的通用要求。ISO 11525-2规定了用户使用回转伸缩臂式叉车的通用要求。本文件不适用于ISO 21898中规定的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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