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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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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爆炸法、爆炸轧制法生产的不锈钢复合钢板和钢带(以下简称“复合板(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以不锈钢做复层、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做基层的复合钢板(带)。包括用于制造石油、化工、轻工、海水淡化、核工业的各类压力容器、贮罐等结构件的不锈钢复层厚度≥1mm的复合中厚板,以及用于轻工机械、食品、炊具、建筑、装饰、焊管、铁路客车、医药卫生、环境保护等行业的设备或用具制造需要的复层厚度≤0.8mm的单面、双面对称和非对称复合钢带及其剪切钢板。
本标准规定了钛-钢复合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交货重量、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耐蚀压力容器、贮槽及其他用途的钛-钢爆炸复合板、爆炸-轧制复合板或轧制复合板(以下简称复合板)。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与标记标识、出厂文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与走行装置永久性连接的标准轨距罐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c)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件等。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阀门的压力-温度额度值、材料、设计要求、检验与试验、标志和对特殊压力级阀门及限定压力级阀门的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承压件采用表1A和表1B给出的材料;阀体采用铸造、锻造滚压、轧制和组焊加工;法兰、螺纹和焊连接,以及对夹式和用于单法兰安装的阀门。本标准包括公称压力为Class系列和PN系列的阀门。本标准适用的钢制阀门参数范围为:a) Class系列阀门的压力等级为Class150~Class4500,其中Class4500仅适用于焊连接阀门;PN系列阀门的压力等级为PN2.5~PN400;b) 法兰连接阀门的公称尺寸不大于DN1250;c) 承插焊接阀门和螺纹连接阀门的公称尺寸不大于DN65;d) 螺纹连接阀门的额定温度不大于538 ℃,压力等级不大于Class2500;e) 法兰连接阀门仅适用于标准压力级,不适用于特殊压力级和限定压力级阀门;f) 法兰连接阀门没有中间压力等级。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球形储罐(以下简称“球罐”)的设计(包括规则设计和分析设计,下同)、制造、组焊、检验与验收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6.4 MPa、设计温度范围按钢材允许使用温度的桔瓣式或混合式以支柱支撑的球罐。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球罐:核能装置中的球罐;经受相对运动(如车载或船载)的球罐;公称容积小于50 m<上标3>的球罐;双层结构的球罐。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包括拦污栅,下同)制造、安装及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工程钢闸门的制造、安装及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以下简称波形膨胀节)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分类和标记、材料、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检验规则、出厂要求、贮存与安装。本标准规定的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适用于:a) 压力容器用无加强U形、加强U形或?形,承受内压或外压的单层或多层波形膨胀节,其中波纹管符合7.2.1的规定。b) 设计压力不大于12 MPa。c) 设计温度适用以下条件:1) 钢材不超过GB/T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2)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d) 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e) 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2所述范围的波形膨胀节,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制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波形膨胀节:a) 直接火焰加热用波形膨胀节;b) 非金属波形膨胀节;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波形膨胀节。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空调器的技术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空调器的设计与制造。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界区内以蒸汽、水和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或气体为介质的管道的材料、设计、制作、安装、检验、试验、安全防护、保温及防腐的基本要求等。其中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或气体为介质的管道参照GB/T 20801。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管道:a) 锅炉本体管道;b) 核电厂管道;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d) 各种塔、建筑构架、贮罐、机械设备和仪表用的管道。本标准不包括非金属管道的材料要求。本标准规定的管道与锅炉本体范围内的管道分界见图1和图2。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过滤器产品的分类、代号和型号,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质量证明文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10.0 MPa、公称尺寸不大于600 mm、工作温度范围为-20 ℃~60 ℃燃气输配系统中的燃气过滤器。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和(或)天然气生产过程中的气液分离器。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且不大于4MPa、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50m<上标3>以支柱支撑的碳素钢和合金钢钢制焊接球形储罐的施工。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球形储罐的施工:1 受核辐射作用的球形储罐;2 非固定的球形储罐;3 双层结构的球形储罐;4 膨胀成形的球形储罐。
本规范适用于储存石油、石化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的常压和接近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的设计,不适用于埋地、储存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人工致冷液体储罐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气田、滩海陆采气田和海上气田陆岸终端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滩海陆采油田和海上油田陆岸终端油气集输工程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工程技术的基本术语,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及相关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储存沸点为0℃~-165℃的碳氢化合物或氨,且设计压力不大于50kPa的钢制立式圆筒形地上单容罐、双容罐和全容罐的设计和建造。本规范不适用于薄膜罐和仅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的主储罐。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和输配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 1MPa且不大于4MPa、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50m<上标3>以支柱支撑的不锈钢复合板制焊接球形储罐的施工。
本规定适用于冶金行业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管法兰 (PN 系列 ) 的基本技术要求 , 包括公称尺寸、公称压力、材料、压力-温度额定值、法兰类型和尺寸、密封面、公差及标记。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 PN2.5~PN160 的钢制管法兰和法兰盖。法兰公称压力等级采用PN 表示 , 包括下列九个等级:PN2.5,PN6,PN10,PN16,PN25,PN40,PN63,PN100,PN160。本标准适用的钢管外径包括 A、B 两个系列 ,A系列为通用系列 ( 俗称英制管) 、 B系列为国内沿用系列(俗称公制管) 。其公称尺寸 DN 和钢管外径按表 1.0.3 的规定。采用 B 系列钢管的法兰 , 应在公称尺寸 DN 的数值后标记 “B”以示区别。但采用 A 系列钢管的法兰 , 不必在公称尺寸 DN 的数值后标记 “A”, 详见本标准第 13 章、第 14 章。本标准也适用于采用法兰作为连接型式的阀门、泵、化工机械、管路附件和设备零部件。 本标准不包括特殊流体工况下材料的选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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