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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建造要求。本部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钢制容器不大于35MPa。 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设计温度范围:-269℃~900℃。钢制容器不得超过按GB 150.2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本部分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的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确定。
GB 150.3规定了压力容器基本受压元件的设计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内压圆筒和内压球壳、外压圆筒和外压球壳、封头、开孔和开孔补强以及法兰的设计计算。 本部分给出了非圆形截面容器(规范性附录A)、钢带错绕筒体(规范性附录B)、常用密封结构(资料性附录C)和焊接接头结构(资料性附录D)的基本设计要求。 本部分还给出了关于低温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要求(规范性附录E)。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锻制、冷拉弹簧钢的术语和定义、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或边长不大于120 mm的弹簧钢圆钢和方钢(以下简称棒材)、公称宽度不大于160 mm且公称厚度不大于60 mm的弹簧钢扁钢、公称直径不大于40 mm的弹簧钢盘条。本标准规定的牌号及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锭、钢坯及其制品。
本部分规定了核仪器技术领域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涉及核仪器:物理现象、基本概念、仪器、系统、设备和探测器技术领域。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超导技术领域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超导技术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纤维增强塑料即聚合物基纤维复合材料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定标准、修订标准,编写书刊及有关技术文件等。
GB/T 4513的本部分规定了已预制成形的不定形耐火材料的测试方法。本部分适用于ISO 1927-1所定义经浇注或捣打交货状态具有一定形状的不定形耐火材料。个别测试方法可经相关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核素领域有关的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核素领域内编写标准和技术文件、翻译文献及国内交流等。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辐射探测器、通用核仪器、核设施仪表和控制、辐射防护仪器及核辐射应用仪器等核仪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有关核仪器标准、合同、报告和技术规格书等技术文件的编写,文献翻译以及技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铝及铝合金冷拉薄壁管材穿过式涡流检测方法概述及检测人员、环境、设备与材料和样品准备、检测方法要求和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外径为6 mm~40 mm、壁厚为0.5 mm~1.8 mm的航空高压导管、普通导管及一般用途的铝及铝合金无缝圆管的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用碳钢和碳锰钢无缝钢管的分类、代号、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制造船舶用的Ⅰ级承压管系、Ⅱ级承压管系、锅炉及过热器用的碳钢和碳锰钢无缝钢管。
本标准规定了用X射线和γ射线照相胶片法检测铸件的订货须知、射线照相技术分级、通则、射线透照技术、底片评定、检测记录与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钢、铜及铜合金、镍及镍合金、铝及铝合金、钛及钛合金和各种铸造工艺方法生产的铸件的射线检测,对其他金属材料铸件的射线检测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碟式分离机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船上清除矿物油中水分和机械杂质的分离机的设计、制造和验收。陆上用来清除矿物油中水分和机械杂质的分离机的设计、制造和验收也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应力测定原理、术语、符号、测定方法、设备、试样、测定程序、报告和测定结果评估。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足够结晶度,在特定波长的X射线照射下能得到连续德拜环的晶粒细小、无织构的各向同性的多晶体材料。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游乐设施)的总则、材料和紧固件、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竞技体育设施和健身设施。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无损检测(NDT)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的原则要求。本标准规定的体系也能适用于其他NDT方法或已界定为一种NDT方法的新技术,但前提是要有一个完整的认证方案,并且这一方法或技术是已被、区域或标准所涵盖的,或者这一新的NDT方法或技术已被证明是有效的且令认证机构满意的。本标准的认证涵盖了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的能力:a) 声发射检测;b) 涡流检测;c) 红外热成像检测;d) 泄漏检测(不包括水压试验);e) 磁粉检测;f) 渗透检测;g) 射线照相检测;h) 应变检测;i) 超声检测;j) 目视检测(不包括直接目视检测以及应用其他NDT方法时所采用的目视检查)。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与标记标识、出厂文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与走行装置永久性连接的标准轨距罐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c)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件等。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本标准规定了在设计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小于0.1MPa的铝制(即罐体部分的壳体、封头以及其上焊接构件为纯铝及铝合金材料)铁道罐车的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1435mm标准轨距运输浓硝酸、冰醋酸、乙二醇、过氧化氢、丙烯酸酯以及类似介质用的铝制铁道罐车。对不能用本标准来确定结构尺寸的罐车,允许采用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进行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钢管对焊接头(以下简称管接头)的分类和标记、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管路系统中管接头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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