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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门机用钢丝绳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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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
本标准规定了钢丝绳术语定义、标记和分类。本标准适用于制定(修订)钢丝绳标准及钢丝绳生产使用中常用的术语、标记和分类。
GB 10054的本部分规定了运载装置不可进入的倾斜式货用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制造、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和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力驱动的、临时安装的、由建设施工工地人员使用的、服务于一个上部层站或工作区域延伸到导轨终端(例如在屋顶)的、带有运载装置的施工升降机。其具有下列特征:--只用于运送货物;--运载装置任何时候都禁止人员踏入;--运载装置有导向;--运载装置至少可在与垂直面成30°的方向上运行,且可在垂直方向和制造商规定的大倾角之间的任意角度下使用;--运载装置由钢丝绳和强制式传动系统支撑;--运载装置由操作者通过止-动式控制装置控制;--运载装置不使用任何对重;--运载装置大额定载荷为300 kg;--运载装置大速度为1.00 m/s;--导向装置需要独立结构物的支撑。本部分第4章列出了本部分识别的该机器在使用寿命期的各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并指示了按制造商的规定来使用时消除或减小这些危险的方法。本部分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涉及了升降机的底架、导轨、运载装置、传动装置、电气和/或液压装置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包括任何导轨支撑的设计,但不包括支撑结构物(例如建筑物或脚手架)和任何附墙架的设计。其他方面如任何混凝土、碎石、木材或其他基础配置的设计、底部围栏、升降通道的防护和上部层站,在本部分的使用说明书部分中论述。本部分未包括对下列情况的补充要求:--恶劣工作环境(例如极端气候、强磁性场所);--防雷击;--特殊情况(如潜在的爆炸环境)下应遵守的特殊规则;--电磁兼容性(发射、抗扰度);--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升降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齿轮齿条式、钢丝绳式和混合式施工升降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梯、矿井提升机、无导轨架的升降平台。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船舶通话联络所使用的通话程序、船舶对外和对内用语。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及有关的港口和搜救部门等。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式停车设备(以下简称停车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别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本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要求是针对本标准表1危险一览表中所描述的危险。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汽车举升机(维修用);b)对建筑的要求,即使停车设备由该建筑直接支承,也不在本标准范围内;c)停车设备的周边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桥式抓斗卸船机(以下简称卸船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与试验、使用与保养、检验与维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煤炭、矿石、黄沙等大宗散货卸船作业用卸船机。
1.1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规范。 家用电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且:a)在固定层站之间,轿厢沿与垂直方向倾斜角不大于15°的导轨运行;b)可供使用或未使用轮椅车的人员使用;c)由钢丝绳、链条、齿轮和齿条、液压油缸(直接或间接)、螺杆和螺母支撑或悬挂;d) 具有独立井道。1.2 本标准考虑了有关在制造商所预见条件下按设计来使用家用电梯的主要危险。1.3 本标准未考虑下列情况下的附加要求:a)在恶劣条件下的使用)如:极端的气候、强磁场等);b)雷击防护;c)须符合特殊规定的运行(如:潜在爆炸的环境);d)可能导致危险状况的材料的搬运;e)主要功能是运输货物;f)易于遭受故意破坏;g)在制造期间产生的危险;h)地震、水灾;l)在火灾期间的消防、疏散和运行;j)噪声和振动;k)混凝土、石填料、木材或其他基础或建筑物结构的设计;i)支撑结构的预埋螺栓的设计;m)使用GB/T 12995-2006定义的机动轮椅车。1.4 本标准不适用公众使用的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岸边集装箱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与试验、使用与保养、检验与维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装卸符合GB/T 1413的标准集装箱的起重机。
1.1 本标准规定了以下用途打桩的安全规范:——使用桩或其他纵向构件进行基础、连续墙或基础支护结构的施工;——桩的拔除;——施工排水桩或使用喷射法进行基础施工。桩的材料可以是木材、混凝土(预制或现场灌注)或钢材(钢管或轧制的型钢等)。此外,桩可以具有互锁的特点,使相邻的桩联成一体。1.2 本标准涉及到的与打桩设备有关的所有重大危害(参见附录A),是在以下情况产生的:——设备的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卸;——设备在施工中和停工时;——设备在施工现场桩位之间移动;——设备的存放。本标准规定了应采取的适当技术措施,以消除或减少因重大危害引起的风险。1.3 打桩设备包括:a)桩架由底盘(履带式、轮式、轨道式、浮动式、步履式、走管式)、立柱连接装置、立柱(直装式、悬挂式、摆动式)或其他导向装置(导向框架等)组成。b)沉拔桩作业装置即冲击锤、拔桩器、振动桩锤或静力压拔桩装置等。c)附件桩帽、桩盔、衬垫、送桩器、夹桩装置(或平头)、吊桩装置、桩的导向装置、隔音罩和减振/冲装置、动力站/发电机和载人升降机或平台。本标准也适用于连续墙施工设备,对连续墙施工设备的安全要求见附录C。 1.5如果桩架的底盘采用的是挖掘机或起重机的底盘,则该底盘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本身的标准。如果桩架配备钻孔装置进行施工,除符合4.1的稳定性要求外,也应符合钻孔作业的其他安全标准。1.6当在有爆燃可能的环境下作业时,除了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防爆燃的相关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供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永久安装的动力驱动楼道升降机的安全准则、尺寸和功能。本标准适用于如下的楼道升降机:在固定层站之间的楼道或倾斜面上运行;额定速度不大于0.15m/s;导轨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大于75°;运载装置由一条或多条导轨支撑或导向。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杂物电梯是服务于规定层站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轿厢的尺寸和结构型式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借助于钢丝绳或链条悬挂或柱塞支撑,由电力或液压驱动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刚性导轨上运行。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杂物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输送人员到工作位置并在平台上进行工作的所有类型和规格的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技术安全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结构设计和稳定性计算、制造、安全检查和测试。指出了由于使用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会引起的危险并介绍了消除和降低这些危险的方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a) 电梯和液压电梯(见EN 81-1和EN 81-2); b) 消防和救火装置(见EN 1777); c) 高处作业吊篮和擦窗机(见EN 1808); d)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轨道式存储和卸取设备上(见EN 528); e) 车尾起重机(见EN 1756-1和EN 1756-2); f) 桅柱爬升式工作平台(见ISO 16369); g) 公园游艺设备; h) 起升高度小于2m 的升降平台(见EN 1570); i) 提升人员和材料的建筑施工升降机(见EN 12159); j) 飞机地面支持设备(见EN 1915-1和EN 1915-2); k) 埋杆机(起重挖穴机)(见ANSI A10.31); l)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工业卡车上的设备(见EN 1726-2); m) 桥梁检测和维护设备(见ANSI A92.8); n) 库存拣选或订单拣选类设备。 本标准不包括以下方面引起的危险: ——用无线电和其他无线控制的操作; ——在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环境里使用; ——电磁的不兼容; ——在带电的系统上工作(见IEC 61057); ——使用压缩气体作为承载的元件。
本标准适用于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和强制式以及液压驱动的仅载货电梯。仅载货电梯服务于永久固定的层站,仅用于运载货物,具有单一运载装置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刚性导轨上运行。它安装于受限制区域和或仅由受过培训并得到授权的人员使用。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大于300kg、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且不用于运送人员的仅载货电梯。本标准考虑了按照设计或制造商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仅载货电梯时,所有与仅载货电梯有关的主要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前制造的仅载货电梯。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标准规定了简易升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曳引式、强制式、齿轮齿条式和直接作用液压式的简易升降机。其他结构型式的简易升降机可参照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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