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25-0567|
延时继电器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本部分规定了时间继电器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时间继电器有关的技术领域。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环境由特殊型“s”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和Ex元件的评定和试验的具体方法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不能用GB/T 3836系列标准现有防爆型式保护的电气设备;——采用一种或多种现有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其设计和结构不完全符合其标准;——使用范围超出现有防爆型式标准范围的电气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已有相应GB/T 3836专用设备标准的设备,但下列情况除外:——能明确表明符合现有防爆型式不可行;和——为了达到等效的设备保护级别,已采取附加措施。本部分对特殊型“s”的要求适用于GB 3836.1规定的Ⅰ类、Ⅱ类和Ⅲ类,保护级别为Ma、Mb、Ga、Gb、Gc、Da、Db和Dc的设备。一些具体的评定和试验指南在本部分附录中给出。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本标准提出了在工频(45 Hz~65 Hz)下,用液体污染物和斜面试样,通过耐电痕化和蚀损测量评定在严酷环境条件下使用电气绝缘材料的两种试验方法。方法1:恒定电痕化电压法;方法2:逐级电痕化电压法。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陶瓷名词术语的定义.包括基础理论、瓷料种类、性能与测试、设备和工艺及其它,共五部分。
GB/T 14048的本部分适用于预期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 000 V的电路相连的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其中可以带有一个串联的机械开关电器。本部分规定了在使用时带或不带旁路开关电器的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的特性。本部分涉及的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一般不用于分断短路电流。所以宜采用适当的短路保护电器(见8.2.5)构成设备的一部分,但其并不是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必需的。因此本部分规定了与分离的短路保护电器配合使用的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的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交流电动机在非正常转速下的持续运行;——控制非电动机负载的半导体设备,包括半导体接触器(见IEC 60947-1:2007的2.2.13);——符合IEC 60146系列标准要求的电子式交流电力控制器。在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中使用的接触器、过载继电器和控制电路电器宜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所使用的机械开关电器宜符合各自产品标准的要求以及本部分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以下内容:——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及相关设备的特性;——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在以下几方面满足的条件:? 操作性能;? 介电性能;? 外壳防护等级(如适用);? 结构;——验证满足上述条件的试验和试验所采用的方法;——设备上或制造商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
本部分适用于连接至主触头电路的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000V或直流不超过1500V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设备)(CPS)。CPS用于为电路提供保护和控制功能,可以手动或以其他方式操作(例如自动控制、遥控等)。它们也可以实现附加功能,例如隔离功能。CPS中与PLC兼容的数字输入和(或)数字输出应满足GB/T 15969.2-1995的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CPS的特性;—在操作性能、介电性能及外壳防护等级(当带有外壳时)等方面CPS应满足的条件;—用来验证满足这些条件的试验及所采用的试验方法;—标志在产品上或由制造厂提供的资料。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用V带传动。专门用于普通V带的带轮不能配合使用窄V带,用于单根V带的多槽带轮不能配合使用联组带。
GB 14048的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 000 V,直流不超过1 500 V的转换开关电器(TSE),TSE用于两个电源之间的转换,在转换过程中中断对负载的供电。本部分包括:--手动操作转换开关电器(MTSE);--远程操作转换开关电器(RTSE);--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本部分包括带外壳和不带外壳的TSE。TSE所必需的控制电器(如控制开关等)和保护电器(如断路器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旨在规定:a)下述电器的特性:1)专用型转换开关电器;2)派生型转换开关电器。b)电器必须遵循的有关条件:1)电器的预定操作;2)在规定的非正常条件(如短路)下的操作与性能;3)介电性能。c)证明符合这些条件的试验及进行这些试验的方法。d)应该在电器上标明的数据及制造商需提供的数据。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在核电厂安全壳外的安全级静止式充电装置及逆变装置的质量鉴定方法,以保证其在规定的工作条件下能执行预定的功能。本标准不适用于指导充电装置及逆变装置在电厂电力系统中的应用,也不规定这些装置的具体性能要求。
GB/T l8908的本部分适用于时间继电器,如在IEC 60050(446)的定义中规定的工业用(即控制、自动化、信号和工业设备)延时继电器。 本部分中使用的“继电器’’包括各类具有定时功能的继电器,但不包括量度继电器。 根据时间继电器的应用领域(如:电力的生产、传输和分配等),将会采用更多的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机械电气图用图形符号。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机械(机床、铸锻机械、纺织机械、起重机械、建筑机械、缝纫机械、塑料机械等)的电气图样和其他技术文件。
GB/T 27748的本部分是产品的安全标准,适用于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该系统可以是组装的,自成体系的或由工厂提供完整集成系统的形式,均通过电化学反应来发电。本部分适用于:——直接或通过转换开关与主网连接,或与独立配电系统连接的系统;——提供交流电或直流电的系统;——具有或不具有回收可用热量能力的系统;——使用以下各种燃料工作的系统:a) 天然气或其他来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质)或化石燃料的富含甲烷的气体,比如垃圾填埋气、沼气和煤层气等;b) 来源于石油精制的燃料,例如柴油、汽油、煤油以及液化石油气,如丙烷和丁烷;c) 来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质)或化石燃料的醇类、酯类、醚类、醛类、酮类、费托法合成液体和其他富氢的有机化合物,例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生物柴油等;d) 氢、含氢气的气体混合物,例如合成气、民用燃气等。本部分不适用于于:——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驱动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部分适用于应用在商业、工业和家庭等领域,安装在室内和室外等无危害(未划分等级)区域的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标准考虑了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可预期的情况下和在制造商可预设条件下使用时,所有涉及燃料电池系统的重大危险、危险场景和事件,但不包括与环境兼容性(安装条件)有关的各种危险。本标准规定的危险情况仅限于可能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或仅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之外造成的破坏。本标准不涉及对燃料电池内部损坏的保护,只要这种内部损坏不会对燃料电池外部产生危害。本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并非旨在限制创新,当考察本标准未曾涉及的燃料、材料、设计或构造时,这些替代方案需要被评估是否具备与本标准相当的安全、性能水平。
1.1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包括各类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时的共性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工人)安全保护,以及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和防护系统。可作为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的低要求,以及各类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防爆安全内容的结构基础,和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和使用的技术基础。 1.3 拟在爆炸危险场所之外使用,但是对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有关联或者对安全功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亦包含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爆炸危险场所的业主应遵循本标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1.5 若其他法律、法规对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也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特殊要求应在相应标准中具体化,并通过相应的论证、验证,补充技术数据加以规定。 1.6 本标准暂不适用于下列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该环境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爆炸危险完全是由于爆炸性材料物质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那些设备和防护系统;医学环境的医用设备;由物质与大气中除氧气外的其他氧化剂反应产生的爆炸或者由其他危险反应或非大气条件产生爆炸的场所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I&C)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老化管理的原则、技术要求和建议。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核电厂。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修理过程中的材料使用要求、船舶常规修理对外交验项目、勘验要点、修理质量要求、修理过程质量控制及交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钢质海洋船舶的常规修理,其他船舶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的重大改装。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用电子保护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t本标准适用于交流50Hz、电压至1140V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中主要由电子元件组成的具有一种或一种以上保护功能的电子保护器。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工作电压至380V、60Hz额定工作电压至440V、额定工作电流至250A的单个式船用交流电动机直接电磁起动器。该起动器用于控制三相异步电动机的起动、停止和正反向运转,可对电动机及其有关电路的过载、短路、失电压和断相运行起保护作用。 本标准规定的起动器不用于军用舰艇。 本标准符合电工委员会(IEC)92号,292号出版物有关标准和我国《钢质海船建造规范》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工作电压至380V、60Hz额定工作电压至440V,额定工作电流至250A的单个式船用交流电动机星-三角电磁起动器。采用星形、三角形换接起动三相异步电动机,控制电动机的停止,并对电动机及其有关电路的过载、短路、失电压和断相运行起保护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磁起动器的勘验、修理技术要求及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交流50Hz(或60 Hz)1000 V、直流1200 v及以下的电动机电磁起动器的修理,亦适用于组合电磁起动屏。
前沿科学
微信公众号
中析研究所
抖音
中析研究所
微信公众号
中析研究所
快手
中析研究所
微视频
中析研究所
小红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