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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保护型式为“i”)结构和评定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整体或部分拟用于I类、Ⅱ类或Ⅲ类设备场所的本质安全电气系统。本部分是对GB 3836.4—2010的补充,GB 3836.4—2010的要求适用于本质安全电气系统中的电气设备。按照本部分要求设计的Ⅱ类或Ⅲ类本质安全电气系统的安装要求在GB/T 3836.15—2017中予以规定。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电气设备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在制造商规定的运行参数范围内,当设备出现罕见故障或两个互相独立的故障时,保证电气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水平。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跨越两个区域之间对保护级别有不同要求的电气设备。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要求较低保护级别场所的设备,但这些设备与Ga级保护级别的设备在电气上有连接(关联设备)。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用于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环境条件为:大气压力80 kPa~110 kPa、环境温度-20 ℃~+60 ℃,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本部分适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所有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如果输电电缆、管道和光纤构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尘危险环境设备的一部分,则本部分也适用于这些电缆、管道和光纤。本部分不适用于矿用帽灯(GB 7957另有规定)。
GB/T 5171的本部分规定了小功率电动机的通用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折算至1 500 r/min时大连续额定功率不超过1.1 kW的电动机。本部分也适用于上述功率以外的其他单相异步电动机。各类型电动机的特殊要求及本部分未规定的其他要求应在各类型电动机的产品标准中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环境用矿灯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等。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瓦斯环境(Ⅰ类)用矿灯,包括与其他设备连接和为其他设备供电的矿灯。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及非煤矿山等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使用的电气设备的制造与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缆和导线。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全生命周期各阶段实现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在特殊场所和环境条件下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及对人员的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交流1 000 V及以下、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包括负载装卸装置(以下简称为车辆)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以及这些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的检验等防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的防爆结构设计、制造和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用车辆和炸药粉尘环境用车辆。
《燃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技术》的本部分规定了安装在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以下简称“加油机”)的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以及试验和使用信息方面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加油站的加油机,以不大于200 L/min的流量给车辆、船只、轻型飞机或给移动式罐体容器添加液体燃油,且用于在-20 ℃~+40 ℃环境下使用或贮藏液体燃油。本部分涉及加油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和制造商可以预见的状况下使用时,与这些设备有关的主要危险、危险程度和危险事件(见第4章)。本部分没有对噪音以及与运输、安装有关的危险作出规定。本部分不包括对计量方式的要求。本部分不考虑油气回收率。本部分未考虑ⅡA类之外的其他燃油。
本标准规定了燃油加油机用防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的型式、基本参数与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燃油加油机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100)(以下简称电动机)。
GB/T 27748的本部分是产品的安全标准,适用于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该系统可以是组装的,自成体系的或由工厂提供完整集成系统的形式,均通过电化学反应来发电。本部分适用于:——直接或通过转换开关与主网连接,或与独立配电系统连接的系统;——提供交流电或直流电的系统;——具有或不具有回收可用热量能力的系统;——使用以下各种燃料工作的系统:a) 天然气或其他来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质)或化石燃料的富含甲烷的气体,比如垃圾填埋气、沼气和煤层气等;b) 来源于石油精制的燃料,例如柴油、汽油、煤油以及液化石油气,如丙烷和丁烷;c) 来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质)或化石燃料的醇类、酯类、醚类、醛类、酮类、费托法合成液体和其他富氢的有机化合物,例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生物柴油等;d) 氢、含氢气的气体混合物,例如合成气、民用燃气等。本部分不适用于于:——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驱动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部分适用于应用在商业、工业和家庭等领域,安装在室内和室外等无危害(未划分等级)区域的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标准考虑了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可预期的情况下和在制造商可预设条件下使用时,所有涉及燃料电池系统的重大危险、危险场景和事件,但不包括与环境兼容性(安装条件)有关的各种危险。本标准规定的危险情况仅限于可能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或仅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之外造成的破坏。本标准不涉及对燃料电池内部损坏的保护,只要这种内部损坏不会对燃料电池外部产生危害。本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并非旨在限制创新,当考察本标准未曾涉及的燃料、材料、设计或构造时,这些替代方案需要被评估是否具备与本标准相当的安全、性能水平。
1.1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包括各类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时的共性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工人)安全保护,以及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和防护系统。可作为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的低要求,以及各类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防爆安全内容的结构基础,和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和使用的技术基础。 1.3 拟在爆炸危险场所之外使用,但是对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有关联或者对安全功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亦包含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爆炸危险场所的业主应遵循本标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1.5 若其他法律、法规对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也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特殊要求应在相应标准中具体化,并通过相应的论证、验证,补充技术数据加以规定。 1.6 本标准暂不适用于下列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该环境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爆炸危险完全是由于爆炸性材料物质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那些设备和防护系统;医学环境的医用设备;由物质与大气中除氧气外的其他氧化剂反应产生的爆炸或者由其他危险反应或非大气条件产生爆炸的场所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本部分规定了齐纳二极管安全栅的术语与定义、分类与基本参数、要求、标志、包装、贮存、运输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系统中的齐纳二极管安全栅。
本标准规定了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备用电源系统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安全要求和保护性措施、型式试验、例行试验以及标识、标签和包装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备用电源系统(以下简称PEMFC备用电源系统),包括:--提供交流电或直流电的PEMFC备用电源系统;--使用氢气和空气作为反应气体的PEMFC备用电源系统。对安装场地的安全要求不在本标准中规定。适用于本标准的PEMFC备用电源系统应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为实现设定的功能,该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的部件组成:--燃料储存及供应系统:用于储存PEMFC备用电源系统所用燃料及为PEMFC备用电源系统提供燃料的系统;--空气供应系统:用于计量、调节、处理并对PEMFC备用电源系统所需空气进行加压的系统;--热管理系统:为保持PEMFC备用电源系统内部的热平衡而提供冷却、散热功能,和/或加热功能的系统;--水处理系统:对回收或添加的水进行处理和净化,以供PEMFC备用电源系统使用的系统;--电输出调节系统:控制或转换所产生的电能,可在制造商设计范围内满足用电需求的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由传感器、执行器、阀门、开关、逻辑元件和控制板等组成,用于将PEMFC备用电源系统参数维持在制造商设定的范围内而无需人工进行干预的系统;--通风系统:通过强制或者自然通风的方法实现PEMFC备用电源系统的机柜内外空气交换的系统;
GB/T 32355的本部分规定了静电成像方式和喷墨成像方式的复印机和打印机产品可再生利用率评价值。本部分适用于黑白、彩色静电成像类产品:静电复印机、静电数字式多功能一体机、激光打印机、激光传真机;黑白、彩色喷墨成像类产品:喷墨数字多功能一体机、喷墨打印机、喷墨传真机、文件喷绘机;不包括产品的包装。其他类型成像产品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筛选测试电子电气产品中铅(Pb)、汞(Hg) 、镉(Cd)、总铬(Cr)和总溴(Br)等元素的仪器、人员技术能力、测试程序、质量控制、文档记录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子电气产品中铅(Pb)、汞(Hg)、镉(Cd)、总铬(Cr)和总溴(Br)等元素的X射线荧光光谱筛选测试。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筛选测试应用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物联网电流变送器的通用技术条件,包括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物联网系统中电流测量的电流变送器。
本标准规定了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再制造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再制造产品要求、从事再制造的企业和人员要求、再制造知识产权界定,以及再制造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整机再制造企业开展整机再制造生产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以及外部对其生产活动、终产品的监管。其他办公设备再制造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写设备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写设备的设计、生产、试验和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的验收规范,包括设计与建设验收的总则、选址及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给排水系统、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气体管道、实验室家具、智能与控制、安全与防护、节能与环保、设计审查及使用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以及建设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使用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动植物检验、净化及医学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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