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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轻轨交通铰接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本标准适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桥上运行的铰接式轻轨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一般规定、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电气牵引系统、辅助电源系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制动和供风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列车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列车车地通讯、安全设施、电磁兼容性、检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新设计、制造的车辆(以下简称市域快线车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的建设工业建筑和既有工业建筑的各行业工厂或工业建筑群中的主要生产厂房、各类辅助生产建筑。本标准规定了各行业评价绿色工业建筑需要达到的共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政府办公建筑、商用办公建筑、科研办公建筑、综合办公建筑以及功能相近的其他办公建筑的设计阶段和运行阶段的绿色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博览建筑的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饭店建筑的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乡和行政村(中心村或基层村)的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以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方式进行的村镇传统住宅的规划和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磁浮交通车辆的使用条件、基本参数、车辆基本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备、磁浮走行部、电气系统、悬浮导向系统、紧急制动系统、控制与诊断系统、测速定位系统、空调通风系统、气路系统、卫生及供水系统、通讯与乘客信息系统、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高运行速度为500km/h的高速磁浮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港口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a)本部规定颁和更改正常类、实用类、物质类和通勤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正常类、实用类、物质类和通勤类飞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核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通信建筑工程设计。本规范与有关标准(规范)相矛盾时,应按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在特殊条件下,执行本规范中的个别条款有困难时,应充分论述理由,提出采取措施的报告,呈主管部门审批。
本部分规定了电力试验/检测车的分类、型号命名规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随车技术文件、运输和储存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各种电力试验/检测车的制造、改装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燃用固体化石燃料,采用直接燃烧方式的新建及扩建发电厂的建筑装修设计。也适用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秸秆发电厂、垃圾焚烧电厂、核电厂常规岛等功能相同的建筑物。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装饰工程中装饰石材的材料、设计、加工制作、施工、验收以及防护、保养和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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