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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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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有关建筑、工程、建筑物及其他相关设计领域的消防技术文件中使用的、表示各种消防设备的基本符号、辅助符号和单独使用的符号,并举例说明了部分组合图形符号。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在编制消防设计、施工、维护或审核等技术文件时使用的有关防火、灭火和疏散方法的下列消防设备:——灭火器;——固定灭火系统;——消防供水线;——其他灭火设备;——控制与指示设备;——报警启动装置;——火灾报警装置;——消防通风口;——疏散路线;——火灾和爆炸危险区域。
本标准规定了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进水阀门及调速系统中用的自动化元件(装置)的基本技术要求及其系统配置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试验方法及验收规则、标志、包装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水电站自动化元件(装置)的产品制造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轮发电机组的自动化元件(装置)的系统配置与交接验收:a) 单机容量为10 MW及以上;b) 转轮公称直径1.5 m及以上的冲击式机组;c) 转轮公称直径2.5 m及以上的混流式机组;d) 转轮公称直径3.3 m及以上的轴流式、斜流式、贯流式机组。小于以上范围的水轮发电机组、抽水蓄能可逆式机组、潮汐发电机组的自动化元件(装置)的系统配置与交接验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卷帘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具有防火、防烟功能的防火卷帘。 本标准规定的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仅适用于室内干燥通风的场所。
本标准规定了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本标准规定了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150MW及以上的混流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的启动试运行试验和交接验收。单机容量小于150MW的混流可逆式机组或其他型式的抽水蓄能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的检测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对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他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根据散射光、透射光原理(光电感烟)和电离原理(离子感烟)工作的报警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或根据其他原理工作的报警器,除特殊技术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评估。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的系统组成、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安装的火灾安全系统。
GB/T 28847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自动化和控制系统功能框架、基本功能,以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的功能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建筑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的功能设计和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置在建筑中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其他特殊场所使用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可参照执行。
GB/T 31540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分析方法,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时间和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的计算,以及自动灭火系统效能的评估。本部分不考虑人为干预对探测、启动和灭火的影响。
本标准规定了物联网智能家居系统图形符号分类以及系统中智能家用电器类、安防监控类、环境监控类、公共服务类、网络设备类、影音娱乐类、通信协议类的图形符号。本标准适用于物联网智能家居等类似智能系统的设计文件。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为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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