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35-0567
灯具的光度测试和分布光度学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有关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在本标准中,上述各种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投光照明灯具的光度测试方法,并为投光照明灯具官渡测试的实验室设施、试验和投光照明灯具的光度测试报告提供指导。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电光源、有稳定视觉照明、安装于室内外的投光照明灯具(以下简称投光灯具)的光度测试。电影或舞台用聚光灯、天幕灯等可参照本标准进行测试。本标准不适用于道路照明灯具光度测试,本标准也不适用于半峰边角小于2°的(如探照灯)灯具。本标准应与GB/T 9468一起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光度测试的标准条件,并推荐了测试程序,同时为光度实验室的试验和灯具性能数据的表达提供指导。对于实际测试条件不同于标准测试条件的灯具,标准给出了修正系数的测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部分类型灯具的光度测试。为极其的设施设计的特殊灯具类型,对测量和数据表达有特殊需要时,本标准不能覆盖其特性,应使用补充标准。这些补充标准在本标准适当章条内引用,并在必要时定义特殊要求和测量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L<下标3>、L<下标4>、L<下标5>、L<下标7>、M、N机动车和O类挂车用的各种类型的后雾灯。本标准中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简称后雾灯。L<下标7>指四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和0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倒车灯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简称“灯”)的分类和型号、技术要求、验收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220 V,频率为50 Hz,额定功率为60 W及以下,采用螺口式、卡口式、插脚式灯头或相关标准规定的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本标准的性能要求是对GB 16844的补充。凡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环境温度为-10 ℃~40 ℃之间的条件下应能启动并正常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转向信号灯。本标准中,上述转向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和挂车侧标志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的侧标志灯。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驻车灯有关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驻车灯。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转向信号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转向信号灯。
本标准规定了低速货车用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低速货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三轮汽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倒车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统称低速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倒车灯。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用高压汞灯(带荧光涂层和透明灯泡)的性能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一些要求,参见“相关灯的参数表”。本标准给出了部分灯的参数表,对于未列入标准中但属于本标准范围内的其他灯,相关的参数由灯的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 本标准的各项要求仅涉及型式试验。
本标准包含了大部分类型灯具光度测试的通用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光度测试的标准条件,并推荐了测试程序,使所确定的灯具光度特性及其陈述报告有足够的准确度和复现性,这些规定为统一标准提供基础,并为光度实验室的试验和灯具性能数据的表达提供指导。对于实际测试条件不同于标准测试条件的灯具,标准给出了修正系数的测量要求。对于实验室人员和工程师来说,光度测量方法的详细描述是重要的,对于数据使用者来说这同样重要。对数据的适当解释通常依赖于所涉及测量过程的充分了解,同时,本标准也提供给使用者理解光度测量程序和表达的数据。为极其的设施涉及的特殊灯具类型,对测量和数据表达要求相关的特殊推荐有需求时,此类通用标准不能覆盖其特性,应以许多补充标准将本标准适当章节内引用,并在必要时定义特殊要求和测量条件。对于没有特定标准覆盖的灯具,可以使用适合的标准和本通用标准的要求来指导实际的测量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昼间行驶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L、M、N类机动车使用的各种类型昼间行驶灯。
本标准规定了LED模块的性能要求,以及检验其符合性的试验方法和检验条件。LED模块区分为以下类型,见图1:类型1:采用250 V及以下直流或1 000 V及以下50 Hz或60 Hz交流电源供电的集成式LED模块。类型2:通过独立控制装置的电源连接到电源电压,且内部包含有使其工作于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的控制装置的(半集成式)LED模块。类型3:用于控制模块工作于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状态下的全部控制装置均独立于模块(非集成式)的LED模块。本标准的要求仅适用于型式试验。用于全部产品检验或批次检验的方法正在研究中。本标准所涵盖LED模块,基于发白光的无机LED技术。通常,LED模块的寿命长于实践中可行的试验时间。因为将测试数据在时间上做进一步推算的方法并没有标准化,所以不能以充分可信的方法对生产者宣称寿命做验证。因此,用6.1规定的试验时间来验证生产者的宣称寿命,不属于本标准范围。本标准选择指定测试时间的光通维持率代码来代替寿命验证。但是,光通维持率代码并不暗示对实际寿命时间的预测值。由代码表示的类别,是与生产者在测试开始前所提供信息一致的光通衰减特性的类别。为了验证宣称寿命,需要对测试数据进行外推。基于有限测试时间的测试数据的通用预测方法正在研究中。本标准所规定的寿命试验的通过/失效准则不同于生产者所宣称的寿命度量方法。对于所推荐寿命度量方法的解释,参见附录C。类型2和类型3的LED模块的外部电子控制装置不属于本标准要求的测试范围。对水和尘侵入的防护,见B.3。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LED模块的基本性能的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功率大于或等于1W,在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稳定工作的、外置控制的LED模块;以及采用直流250V以下或交流50Hz或60Hz、1000V以下电源供电的稳定工作的自镇流LED模块。非本标准范围内的LED产品,如有需要,也可以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与街路使用的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灯具。
本标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光谱辐射度计的一般使用方法,通过参考光度和色度的测试结果,来测量任何光源的光谱能量分布。第二部分涉及不同种类的灯的测量,特别是管形荧光灯。如有需要,应该增加更多的部分来扩充本标准对于其他种类光源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包含了发光强度分布测试需要用到的术语表。同时概括了发光强度分布测试的基本原则和测试使用的探头的相应要求,描述了发光强度分布测试与复现时使用的坐标系统。从细节上讨论了发光强度分布测试中涉及到的分布光度计的类型、角度编码的可行途径和数据处理。还包括了发光强度分布测试中的其他事项如电源、测试条件、以及操作、修正与复现等。多个部分中包含了关于描述分布光度计需要满足的特性的足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