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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列名词术语适用于电信各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文本通信用的图形字符总表和控制功能总表以及它们的编码表示。它适用于以二进制编码来表示图形字符和控制功能的文本通信,用于: a.公用通信网; b.专用通信网; c.诸如磁带和磁盘那样的互换媒体。 它适用于在编码界面处的文本通信(见3.5和附录A)。
本标准规定了文本通信用的图形字符总表和控制功能总表以及它们的编码表示。 本标准的这一部分不规定控制通信过程(不论是通过远程通信还是存储媒体的物理互换)所需要的控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在终端设备编码界面处进行通信的文本,不定适用于编码界面与终端的输入/输出设备之间内部使用的编码字符集。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及蓄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其他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IEC 61784-1、IEC 61784-2(CP 3/1、CP 3/2、CP 3/4、CP 3/5 和 CP 3/6)以及IEC 61158类型3与类型10的CPF 3的安全通信层(服务和协议),并标识出在IEC 61784-3中定义的功能安全通信原理与本标准中的安全通信层是相关的。本标准定义了在使用现场总线技术的分布式网络内的参与者之间传输安全相关报文的机制,该机制符合IEC 61508系列标准对于功能安全的要求。这些机制可用于各种工业应用,如过程控制、制造自动化和机械。本标准为符合本标准的设备和系统的开发者和评估者提供指导。
本文件规定了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移动通信终端的电磁辐射暴露限值。本文件适用于工作在100 kHz~300 GHz以内、使用时靠近人体20 cm以内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IP网络的视讯会议系统的体系结构、典型协议、编号方式、网络性能要求以及不同运营商的基于IP网络的视讯会议系统之间的互通等。本标准适用于基于IP网络的视讯会议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终端设备的回收处理应该达到的要求,确立了通信终端设备生产企业采用有利于产品回收处理的设计和工艺的一般原则,给出了回收指导信息声明的基本格式,规定了回收处理企业在回收环节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本标准适用于通信终端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通信用锂离子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求,包括废弃锂离子电池的运输、储存、可回收物质的分享和提取、电极材料的处理、残留物质的处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废弃的通信用锂离子电池,其他用途的废弃锂离子电池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废电器电子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过程的资源有效利用和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及计算机产品、通信设备、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仪器仪表及测量监控产品、电动工具及电线电缆共七大类,并包括构成这些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见附录A)。其他产品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池、照明器具及医疗电子电器设备等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术语和定义、构成、技术要求、设备配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车辆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以船舶等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以及独立方舱式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技术要求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给出了垃圾信息的特征和垃圾信息载体,确立了反垃圾信息的总体目标,规定了反垃圾信息技术需求和反垃圾信息治理的评价指标。本标准适用于反垃圾信息技术的相关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终端发起应急救援请求时的移动应急位置服务的规则,包括移动应急位置服务的总体结构、基本信息内容与服务流程。本标准适用于由移动通信运营商和移动位置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移动应急位置服务。其他类型的移动位置服务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的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条件及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传感器、遥测数据采集设备、遥测数据中继设备、集合转发站设备、遥测数据接收/处理设备、配套设备等。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服务经营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服务经营各方间的职责关系,经营服务的和技术保障资源条件(设施、设备、器材、技术支持、职业人员等),服务经营组织、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有关行为,以及服务的质量控制和测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的各种经营组织、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关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网络设备的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本标准适用于通信网络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终端产品的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本标准适用于通信终端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终端设备在待机、通话、数据业务应用以及其他业务应用与功能的功耗参数配置及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移动通信手持机,包括GSM(GPRS)/CDMA/WCDMA/TD-SCDMA等制式的单模、双模移动终端,不适用于企业和行业特殊应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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