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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界定了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发动机和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下标 2>、M<下标 3>、N<下标 2>和N<下标 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下标 1>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下标 2>类车辆已按GB 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 kW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船机。第3类船机执行GD 01的要求。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 kW的船机执行GB 20891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及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正三轮摩托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类燃料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以堇青石蜂窝陶瓷载体作为基体并负载稀土、贵金属或其他金属等活性组分的轻型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下标 2>、M<下标 3>、N<下标 2>和N<下标 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下标 1>类机动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考核。 凡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的机动车按GB 14762-2002或GB 17691-2001第Ⅱ阶段、或者GB 17691-2005第Ⅲ阶段进行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时,应满足本标准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要求。 以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核准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可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排气净化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蜂窝载体作为基体并负载稀土、贵金属或其他金属等活性成分的摩托车排气净化催化剂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 kW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草坪机;—油锯;—发电机;—水泵;—割灌机。净功率大于19 kW但工作容积不大于l L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排气净化用氧化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以堇青石蜂窝陶瓷材料作为载体并负载稀土、贵金属或其他金属等活性组份的柴油机排气净化用氧化催化剂。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重型车用排气净化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以陶瓷蜂窝载体作为基体并负载稀土、贵金属或其他金属等活性组分的燃气重型车用排气净化催化剂产品。本标准中的燃气重型车包括设计车速大于25 km/h的M<下标2>、M<下标3>、N<下标1>、N<下标2>和N<下标3>类及总质量大于3 500kg的M<下标1>类车辆。本标准中的氧化型催化剂(GOC)适用稀薄燃烧的燃气类发动机(CNG/LNG/LPG)。本标准中的三效催化剂(TWC)适用于等当量比燃烧的发动机(CNG/LNG/LPG)。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能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伴生天然铀、钍,且原矿、精矿、尾矿中单一核素比活度大于lBq/g的有色金属矿产开发利用项目的辐射污染控制工程设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与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催化剂和汽车尾气催化转换器负载铑涂层用硝酸铑溶液。
本标准规定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法测定金属催化转化器中铂(Pt)、钯(Pd)、铑(Rh)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为载体并附载贵金属作活性组分的催化转化器中贵金属Pt、Pd、Rh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用金属载体催化转化器中贵金属元素铂(Pt)、钯(Pd)、铑(Rh)等含量的试液制备及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ICP-OES/AE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原子吸收光谱(AAS)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用金属载体催化转化器中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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